1、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穗价201281 号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和卫生厅关于规范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单位是指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是指患者从医疗单位获得的必需的检查和治疗(包括诊治、检查、检验、住院护理、手术、治疗等)。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医疗单位为满足患者在医疗方面的特殊需要,并由患者或
2、家属自愿选择的医疗服务,包括特需病区、特诊室、专家咨询门诊、特约会诊等所提供的服务。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单位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医疗单位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条 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医用材料价格表和医疗服务价目表(式样见附件 1、2、3)标价方式,分别标明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其中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项目标示不能少于 300 种,医疗服务价
3、目表项目标示不能少于 200 种。规模较小、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种类较少的医疗单位,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其标示的医疗服务价格或药品价格项目数可根据实际确定。第七条 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医用材料价格表和医疗服务价目表应在医疗单位门诊收费处或出院结算处的显著位置标示。二级以上医院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在显著位置设立电子触摸屏或电子荧屏,标示所有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医用材料价格,方便患者查询。采取一种以上明码标价方式的,标示价格及其相关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患者门(急)诊费用,应当通过打印或填写门(急)诊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形式于患者结束当日诊疗活动前交患者或其家属,能够在
4、患者缴费前交患者或其家属的,应当在缴费前交患者或其家属。第九条 医疗单位对患者住院期间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通过打印或填写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形式于次日交患者或其家属。也可设立电子查询机,输入患者每日发生的费用,让患者持住院卡查询详细的项目和费用。门(急)诊或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必须载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应的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费用;药品和允许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必须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费用(式样见附件 4)。第十条 患者在出院结账时,医疗单位应打印一份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给患者或其家属,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入院及出院日期、收费项目、总金额等。住院患者结算清单
5、中的总费用要与其住院期间每日费用明细清单的汇总费用相符。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准确。以文字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示内容,并保留调价前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第十二条 医疗单位要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做好明码标价记录,并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第十四条 医疗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
6、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依法查处。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附件:1.广州市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式样)2.广州市医用材料价格表(式样)3.广州市医疗服务价目表(式样)4.门(急)诊或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式样)附件 1广州市医疗单位药品价格表(式样)医疗单位:编码药品通用名称产地 剂型 规格计价单位价 格 备 注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广州市物价局监制附件 2广州市医用材料价格表(式样)医疗单位:品名 产地 规格 计价单位 价格 备注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广州市物价局监制附件 3广州市医疗服务价目表(式样)医疗单位:编码 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项目说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广州市物价局监制附件 4门(急)诊或住院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式样)姓名: 日期: 科室: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医疗服务项目、药品或一次性医用耗材名称规 格计价单位单 价 数 量金额(元)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