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改造项目监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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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 东 女 子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海 珠 校 区 改 造 项 目 监 理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 委托人: 广 东 省 代 建 项 目 管 理 局 监理人:_2目 录第一部分 委托监理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 1: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一、监理组织架构框图二、拟委派本项目驻场监理机构人员一览表3第一部分 委托监理协议书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_(以下称委托人)与_(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改造项目监理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改造项目监理(简称本合同工程)。(2)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冲 29 号。(3)工程规模:本项目投资总金额约为 3405 万元,包括改造综合楼和食堂宿舍楼,改造面积合计 15319 平方米,其中包含综合楼单体建筑面积 10717、食堂宿舍楼单体建筑面积 4602的改造工程,校园网信息网建设(弱电系统),消防系统改造等;北楼、冲凉房、琴房的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建筑面积共计 674.9);拆除综

3、合楼及食堂宿舍楼中影响项目报建报批的违章加建内容等。本项目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 50 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8 万平方米,单跨跨度未存在超过 27 米的建筑工程。具体以初步设计图纸为准。在合同履行期内,委托人有权调整合同的建设规模,并按协议书的约定结算监理酬金。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委托人有权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建设规模,并按本协议书第 3.1.1 款的约定结算监理酬金。(4)工程建安费估算:2947 万元。(5)工程质量要求:一 次 验 收 合 格 , 各 建 筑 物 均 达 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GB/T50375-2006)合 格 的 相 关 要 求 。(6)监 理

4、目 标 :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度控制目标: 年 月 日前竣工并移交使用。质量控制目标:一 次 验 收 合 格 , 各 建 筑 物 均 达 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GB/T50375-2006)合 格 的 相 关 要 求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确保工程无人员死亡事故,确保获得“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确保有关建设人员不违反使用单位安全监管规定。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 号)等规定。4二、监理服务

5、范围2.1 监理范围(1)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改造项目监理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确保实现工程的总体目标。(2)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对施工图纸提出意见,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2.2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海珠校区改造项目监理的以下内容:土建、装修(含二次装饰)、人防、机电安装(室内外供配电、电气、给排水、防雷、暖通、电梯、消防、设备检验)、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燃气工程、市政配套等工程。2.3 监理服务

6、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开始算起,至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之日止(以后到日期为准)。监理人须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其中,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暂定为_个月。监理服务期内,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人员、资料员须在工程现场开展监理服务工作;工程收尾阶段造价人员、资料员须在工程现场或委托人指定场所开展为期 6 个月的工程收尾相关监理服务工作。2.4 监理人员配备最低要求总监理工程师:_名,要求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名,要求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

7、;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以上): 名,土建( 名)、机电、弱电、暖通、给排水、安全、工程测量;(专业以职称证专业或毕业证专业为准)造价工程师: 名,具备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土建、安装造价工程师 各 名)资料员: 名,熟悉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要求,有资料员上岗证。三、监理酬金及其支付方式3.1 监理酬金的计取3.1.1 监理酬金的定义:凡在本合同中提及即与监理服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均含在监理酬金中,具体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办公费用(资料费、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费)、受托人为监理本项目使用的设备和设施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餐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在本合同中,凡与 3

8、.1.1 条有矛盾的均以此条为准。3.1.2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基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均到位的前提下,结算时才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否则,除了按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进行处罚以外,委托人有权在监理费5用中扣除人员不到位的费用,计算举例:如在人员到位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监理酬金结算额为 30 万元,如投标文件承诺到场监理人员为 6 人,但实际只有 5 人到场监理,则监理酬金结算额为:30 万元65=25 万元。在本合同中,凡与 3.1.2 条有矛盾的均以此条为准。3.1.3 当 委 托 人 认 为 监 理 人 派 到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不 能 胜 任 监 理 工 作 导 致 合 同

9、范 围 内 的 各项 工 作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或 完 成 的 工 作 不 符 合 规 定 甚 至 出 现 违 规 现 象 时 , 这 时 可 由 委 托 人 另 行委 派 专 业 人 员 代 替 受 托 人 安 排 的 原 班 人 员 , 所 需 费 用 ( 费 用 多 少 由 委 托 人 定 , 受 托 人 不 能有 任 何 异 议 ) 由 委 托 人 从 本 合 同 委 监 理 酬 金 中 直 接 扣 除 并 支 付 给 委 托 人 指 派 的 专 业 人 员 。在 本 合 同 中 , 凡 与 3.1.3 条 有 矛 盾 的 均 以 此 条 为 准3.1.4 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

10、:本合同的监理酬金暂以本合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工程建安费估算 2947 万元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以中标价作为监理酬金的暂定金额;结算时以监理人实际工程结算建安费用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按本招标文件及协议书第 3.1.2 款约定的计算方法结算监理酬金;监理人除按上述约定收取监理酬金外,不得向委托人主张其他任何费用或补偿。3.1.5 本合同监理酬金的暂定金额为 万元。3.1.7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酬金。3.1.8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范 围 内 , 当 工 程 量 增 加 、 或 设 计 变 更 、 或

11、 设 计 变 化 、 或 设 计 规模 变 化 时 , 监 理 人 工 作 的 变 化 均 应 视 为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工 作 。3.1.9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期 间 , 不 因 物 价 变 动 而 对 约 定 的 监 理 酬 金 浮 动 幅 度 作 任 何 调 整 。3.1.10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范 围 内 , 非 因 监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延 期 , 致 使 监 理 服 务 期 出现 延 长 , 监 理 人 的 责 任 期 也 应 相 应 延 长 , 本 合 同 监 理 酬 金 暂 定 金 额 不 作 调 整 , 双 方

12、另 有 约 定的 除 外 。3.1.11 如 在 工 程 实 施 期 间 , 因 国 家 政 策 变 化 、 政 府 对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计 划 调 整 或 不 可 抗 力等 非 委 托 人 主 观 原 因 造 成 本 合 同 工 程 停 建 的 , 则 监 理 人 必 须 接 受 终 止 服 务 并 积 极 配 合 委 托 人做 好 善 后 工 作 , 按 已 实 际 完 成 的 监 理 服 务 内 容 和 本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结 清 监 理 酬 金 , 监 理 人 不得 要 求 额 外 的 费 用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补 偿 。3.1.12 如 在 工 程 实 施

13、期 间 , 因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本 合 同 工 程 中 间 停 工 而 导 致 监 理 人 必 须 二 次或 多 次 进 出 场 , 监 理 酬 金 暂 定 金 额 将 不 会 因 此 而 有 所 调 整 , 相 关 费 用 亦 已 经 包 含 在 本 合 同 监理 酬 金 之 中 。 因 工 程 中 间 停 工 而 不 退 场 的 , 在 此 期 间 , 监 理 人 可 与 委 托 人 协 商 减 少 驻 场 监 理人 员 的 数 量 , 但 本 合 同 监 理 酬 金 暂 定 金 额 不 作 调 整 。3.2 监 理 酬 金 的 支 付3.2.1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诺

14、 , 将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完 成 本 合 同 监 理 服 务 的 工 作 内 容 且 相 关的 监 理 服 务 须 达 到 令 委 托 人 满 意 的 程 度 。 监 理 人 如 未 能 按 约 定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内 容 的 工 作 成 果 ,6或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未 能 达 到 约 定 的 审 核 标 准 , 或 委 托 人 对 监 理 工 作 情 况 的 检 查 结 果 未 能 达 到 约定 的 令 人 满 意 的 程 度 , 均 视 为 监 理 人 对 该 承 诺 的 违 反 , 委 托 人 将 在 合 同 监 理 酬 金 暂 定 金 额 中 扣减

15、相 关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的 酬 金 。 监 理 人 对 于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方 面 的 违 约 责 任 按 照 专 用 条 款 第 4.1 款的 相 关 约 定 执 行 。3.2.2 委 托 人 同 意 按 以 下 的 支 付 时 间 与 金 额 , 支 付 监 理 人 的 报 酬 :序号 款 项当 期 支 付 数额 支 付 日 期 支 付 条 件1 预 付 款 暂 定 监 理 酬金 10%合 同 签 订 且 监 理 机构 人 员 进 场 之 日 起10 个 工 作 日 内本 合 同 签 订生 效2 进 度 款 暂 定 监 理 酬金 5%基 础 工 程 完 成 验 收合 格 后

16、 10 个 工 作 日内基 础 工 程 完成 , 0.00验 收 合 格3 进 度 款 暂 定 监 理 酬金 25%工 程 完 成 结 构 封 顶 ,验 收 合 格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工 程 主 体 结构 封 顶4 进 度 款 暂 定 监 理 酬金 40%监 理 范 围 内 的 工 程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工 程 竣 工 验收 合 格5 结 算 款 付 至 结 算 监理 酬 金 的95%监 理 范 围 内 的 工 程审 定 结 算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审 定 工 程 结算6 竣 工 保修 期 质量 保 修期结 算 监 理 酬金 5%工 程 竣 工 验

17、收 合 格之 日 起 满 两 年 后 十天 内竣 工 验 收 合格 后 满 两 年73.2.3 约 定 的 拨 款 计 划 及 行 为 , 监 理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省 财 政 集 中 支 付 程 序 所 需 的 时 间 , 如监 理 费 未 能 及 时 到 位 , 委 托 人 应 积 极 协 调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解 决 , 监 理 人 不 得 因 非 委 托 人 原 因 而 提出 索 赔 , 也 不 得 因 此 影 响 本 项 目 的 进 度 、 质 量 和 安 全 。3.2.4 本 合 同 结 算 监 理 酬 金 审 定 后 , 委 托 人 发 现 监 理 酬 金 超 付

18、 的 , 则 监 理 人 必 须 在 14 日 内无 条 件 退 还 委 托 人 ; 若 监 理 人 迟 延 退 还 超 付 的 监 理 酬 金 , 除 须 继 续 向 委 托 人 退 还 超 付 的 监 理 酬金 外 , 还 应 每 天 向 委 托 人 支 付 该 超 付 监 理 酬 金 2的 违 约 金 。3.2.5 本 合 同 价 款 由 省 财 政 部 门 直 接 支 付 至 合 同 乙 方 。 甲 方 审 核 合 同 款 项 出 具 同 意 支 付 意见 后 须 将 请 款 材 料 报 送 项 目 使 用 单 位 及 省 财 政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 并 由 项 目 使 用 单

19、 位 及 省 财 政 部 门办 理 款 项 支 付 相 关 手 续 。3.2.6 本项目工程监理费用以投标价总价包干,不作调整。(本项目总价不因工期变化而调整)四、总监理工程师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 _, 身 份 证 号 码 :_, 注 册 号 : _。五、词语限定本 协 议 书 中 相 关 词 语 的 含 义 与 专 用 条 款 、 通 用 条 款 中 的 定 义 与 解 释 相 同 。六、主要人员信息提供监理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

20、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七、监理人资料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八、人员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能更换总监,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代表的,应在更换后 7 日内将新总监理工程师、新项目总监代表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委托人。九、双方承诺( 1)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承 诺 ,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 2)

21、委 托 人 向 监 理 人 承 诺 ,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派 遣 相 应 的 人 员 , 提 供 房 屋 、 资 料 、 设 备 ,并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酬 金 。十、合同的生效与终止8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三个条件均满足后,双方终止本合同的执行:(1)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2)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终审部门审定之日起届满 60 日;(3)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义务履行均告完毕。十一、合同文本的份数本合同一式八份,委托人执六份,监理人执二份。委托人: 监理人:_(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

22、人:9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

23、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

24、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 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1.1.13 专业监理工程师: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1.1.14 监理员: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101.1.15“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6“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7“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

25、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8“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9“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0“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21“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22“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6、1.1.23 监理规划: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1.1.24 监理实施细则:指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1.1.25 工程变更:指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1.1.26 旁站: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1.1.27 巡视: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1.1.28 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1.1.29 见证取样:指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1.1.30 工程延期:指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1.1.31 工期延误:指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1.1.32 监理日志:指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1.1.33 监理月报:指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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