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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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

2、,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二章 预算、决算管理第五条 学院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六条 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学院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学院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党委集体审议通过后,2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

3、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八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院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院务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九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

4、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三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3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

5、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

6、,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七条 学院支出包括:4(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十八条 学

7、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

8、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5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第二十五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

9、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

10、学金6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定执行。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

11、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7第三十六条

12、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

13、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第四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

14、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二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

15、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八章 负债管理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9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16、,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第五十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

17、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第五十三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10学院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

18、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五十七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五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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