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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 1 页 共 82 页附录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 年版)第 3.1.7 条。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 1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防火间距(m)相邻工厂或设施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居住区、公共福利 设施、村庄 120 120 100相邻工厂(围墙) 120 120 50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80 45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2、 80 35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80 45厂外公路(路边) 25 60 20变配电站(围墙) 80 120 50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 倍塔杆高度801.5 倍塔杆高度I、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80 40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80 20注:当相邻设 施为港区 陆域、重要物品 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丙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 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 25%。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 2 页 共

3、82 页2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GB50074-2002 第 4.0.7 条表 4.0.7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表 2石油库等级序号名称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 90 80 70 502 工矿企业 60 50 40 35 303 国家铁路线 60 55 50 50 50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 60 25 25 255 公路 25 20 15 15 156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40 40 40 40 407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1.5 倍杆高1.5 倍杆高1.5 倍杆高1.

4、5 倍杆高1.5 倍杆高8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300 300 300 300 3003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 3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厂外道路(路边) 15 15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 3 页 共 82 页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4 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 2.1.2 条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

5、距表 表 4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米重要公共建筑 50厂外铁路(中心线) 30厂外道路(路边) 15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 1.5 倍。5 库房、储罐、堆 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2001 年版)第 4.8.3 条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 5铁 路、道路防火 间距(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液化石油气储罐 45 25甲类物品库房 40 20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0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15名称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5 15注: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

6、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 4 页 共 82 页6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 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 6湿式氧化 贮罐(m 3)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火间距(m) 筑物名称项目名称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1000 1001-50000 50000重要公用建筑 50 50厂外铁路线路(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电力牵引机车25202520厂外道路(路边) 15

7、 15电力架空线 1.5 倍电杆高度 1.5 倍电杆高度5 12 206-10 18 2511-30 20 3031-100 25 40101-400 30 50401-1000 40 60液化石油气贮罐单罐容量(m 3)1000 50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 5 页 共 82 页附录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1、氢氧站、供氢站、 氢 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 2.0.2 条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 表 1氢气罐总容 积(

8、m 3)建筑物、构筑物氢氧站或供氢站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21416121520152025202530253035民用建筑 25 25 30 35 40重要公共建筑 50 50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为 10000kVA 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 5t 的总降压站25 25 30 35 40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25 30 35 40架空电力线 1.5 倍 电杆高度1.5 倍电杆高度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2)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

9、积按其水容量(m 3)和工作 压力(绝对压力 9.8104Pa)的乘积计算。3) 总容积不超过 20 m3 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 间距不限。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 3m。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 6 页 共 82 页2、氢氧站、供氢站、 氢 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 2铁路、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氢气罐非电力牵引机车 30 2

10、5厂区铁路线(中心线)电力牵引机车 20 20非电力牵引机车 2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电力牵引机车 20 15主要道路 10 10厂内道路(路边)次要道路 5 5围墙 5 5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 2.1.2 条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 3名 称 最小防火间距, m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二级三级四级121416甲类物品库房 20屋外变、配电站 25民用建筑 25重要公共建筑 5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m 3500501-1000010000121520水槽式氧气贮罐,m 3 1000100

11、0 1012易燃液体贮罐,m 31-5051-200201-10001001-500015192531可燃液体贮罐 按 5m3 可燃液体等于 1m3 易燃液体折算煤和焦炭,t 100-50005000 68厂内铁路(中心线) 25厂内主要道路 10厂内次要道路 5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 7 页 共 82 页注:建筑物之 间的防火 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 计算。如外 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 门、窗、洞及无外

12、露的燃 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固定容 积可燃气体 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 3)和工作压力(kg/m 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供氢站与架空 电力 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电线杆高度 1.5 倍。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 2.0.3 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 4湿式氧化贮罐(m 3)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火间距(m) 筑物名称项目名称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1000 1001-50000 50000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耐火等级

13、一、二级三级四级101214101214121416141618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25 30 35重要公共建筑 50 50室外变、配电站(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为 10000kVA 以上)以及油量超过 5t 的总降压站25 25 30 35厂内铁路线路(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电力牵引机车20152015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 105 105电力架空线 1.5 倍电杆高度 1.5 倍电杆高度液化石油气贮罐单罐容量(m 3)56-1011-3031-100101-400401-1000100012182025304050202530405060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4、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 8 页 共 82 页注:1)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 3)和工作 压力(绝对 9.5104Pa)的乘积计算。2) 液氧贮罐以 1m3 液氧折合 800 m3标准状态气氧 计算,按本表氧气 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3)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 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4)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5) 容积不超过 50 m3 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 间距不限。6) 容积不超过 3

15、m3 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 间距,可减少为 10m。7) 液氧贮罐周围 5m 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 置沥青路面。8)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9) 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 2m。10)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GB

16、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 2.0.6 条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 9 页 共 82 页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表 5防火间距(m)各类耐火等级的其它建筑物独立的乙炔瓶库乙炔实瓶贮量(个) 一、二级 三级 四级民用建筑,屋外变、配电站1500 12 15 20 251500 15 20 25 306、甲、乙、丙类液体储 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2001 年版)第 4.4.2 条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 表 6耐火防火间距(m) 等级名称 一个

17、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m 3) 一、二级 三级 四级甲、乙类液体1-5051-200201-10001001-5000121520251520253020253040丙类液体5-250251-10001001-50005001-25000121520251520253020253040注:、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 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甲、乙、丙 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 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但甲、乙 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

18、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 25%。、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办法(附录)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 10 页 共 82 页行。7、甲、乙、丙类液体储 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2001 年版)第 4.4.4 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19、 表 7固定顶罐液体类别储罐形式间距单罐容量(m 3)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浮顶储罐卧式储罐1000 0.75D甲、乙类1000 0.6D 0.5D 0.4D 0.4D丙类 不论容量大小 0.4D 不限 不限 不小于0.8m注:(1)D 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5)单罐容量不超过 1000m3 的甲、乙 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

20、消防方式时,其防火 间距可不小于 0.6D。(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 储罐之间的间 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 0.4D。(7)闪点超过 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 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 1000m3时,其 储 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 2m。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2001 年版)第 4.5.1 条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 8总容积(m 3)防火间距(m)名称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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