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源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鲁环辐表审201659 号经研究,对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源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审批意见如下:1、山东扬石工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位于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永莘路 61号,原放射源库位于东营市垦利县郝家镇政府驻地。该公司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鲁环辐证05082 ),准予从事使用类放射源和类射线装置的活动。本项目拟在公司驻地新建一座储源库,用于存放 10 台 射线移动探伤机,其中 2 台探伤机各装 1 枚活度为 5.55E+12Bq 的 Ir-192 放射源,4 台探伤机各装 1 枚活度为 3.7E+12Bq 的 I
2、r-192 放射源,4 台探伤机各装 1 枚活度均为3.7E+12Bq 的 Se-75 放射源,均属 类放射源。 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厅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该项目。二、该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和以下要求,开展辐射工作。(一) 严 格执 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1.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公司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将本项目纳入公司辐射安全管理,明确辐射工作岗位,落实岗 位职责。2.落实探伤机使用登
3、记制度、领用制度、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 修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档案。建立放射源台帐,做到帐物相符。(二) 加 强辐 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工作1.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从事辐射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使用 射 线移动探伤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中级培训。2.按照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18 号)的要求,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 1 人 1 档。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每 3 个月进行 1 次个人剂量
4、监测。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向环保部门报告。(三) 做好 辐 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1.按照关于印发关于 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 号)等要求,落实 射线探伤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从事辐射工作; 做好探伤机及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确保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安全有效。禁止超期使用 射 线探伤机。建立 维护、维修档案。2. 射线探伤机应存放于公司放射源库贮源坑中,放射源库、贮源坑应落实双人双锁。源库中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保持清晰、醒目,对放射源库、源坑采取红外、视频等监控措施,实行 24 小时监
5、控。制定 射线探伤机出入库登记制度和出入库探伤机表面剂量监测制度,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和监测数据记录台帐,确保放射源安全。配备与业务能力相应的保险柜、警戒绳、警戒灯、警示牌、 辐射剂量监测设备等。外出作业探伤机无法及时返回源库时,应 存放于保险柜中,实行 24 小时值守,防止探伤机丢失被盗。现场探伤作业时,每个探伤工作场所应至少配备 1 台辐射巡测仪。3.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四) 定期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 应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计等部门报告。三、该项目实施后 3 个月内向我厅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四、本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接到本审批意见后 10 日内,将本审批意见及环境影响报告表送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和垦利县环境保护局备案。经办人:高 峰2016 年 08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