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 9 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 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 号)精神,按照广东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粤食安办健2017106 号)要求,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及任务分工,特制定本方案。一、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打造企业自律、行业规范
2、、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局面,严厉打击当前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营销宣传、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二、 整治重点(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
3、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主要包括: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
4、示具有保健功能。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
5、要包括: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与批准的保健功能和内容不一致;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
6、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2)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
7、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4.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1)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2)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5.非实体店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1)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2)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四)治理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主要包括: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
8、、保健食品广告。3.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五)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1.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即委托双方无委托生产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没有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2.未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业务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
9、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生产食品、保健食品。3.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三、整治措施(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1.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
10、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2.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应当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3.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
11、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重点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是否包括相应的产品类别、许可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并进行实名登记;应当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强化广告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
12、产企业所在地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1、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各地结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办2016593 号)以及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粤食药监局办201738 号)要求,对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认真检查。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
13、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责任部门:省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保健食品监管处。2.对经营企业(含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认真排查。各地结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办2016593 号)以及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粤食药监局办201738 号)要求,对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认真检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和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责任部门:省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保健食品监管处。3.加强会议营销行为监管。重点检查通过会议营销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会议营销产品存在假冒伪劣、未经许可、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来源不合法、标签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