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思明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厦思政201329 号第一条 为加强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撬动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更多投入科技创新与研发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思明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区政府为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研发资金来源于按法定要求安排的全区(区本级和街道级)财政年度预算、上级下拨的科技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及应回收资金。第四条 研发资金使用范围:(一)纳税关系在本区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以下
2、简称纳税单位)承担的高端、新兴、特色产业类科技项目(包括知识产权项目)的研发及其产业化;(二)行政隶属关系在本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社会事业类科技项目;(三)市、区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项目;(四)按照政策兑现各类科技扶持资金和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五)区政府批准资助的其他科技项目;(六)扶持区科技担保公司发展;(七)上述项目的管理、咨询、评审、鉴定、验收等。上级下拨的科技专项资金,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第五条 本区以下纳税单位,可以申请研发资金资助:(一)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二)符合思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软件企业;(
3、三)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四)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以及省“618“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五)经批准的科技型单位。第六条 研发资金资助方式分为奖励扶持、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一)奖励扶持1.企业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奖励:国家级 200 万元,省市级 100 万元,其他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 100 万元。2.企业获得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和省“618“专项资金资助,一次性给予所获资助资金的等额奖励。3.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型服务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
4、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4.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由专利所有人提出申请,一次性奖励5000 元。5.符合思明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端人才,按照该办法给予奖励。6.企业引进台湾博士开展博士后研究、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一年累计在企业工作六个月(含)以上且业绩考核合格,每人每年可获得 3 万元奖励。(二)无偿资助1.鼓励软件、云计算、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等新兴产业发展,按照区政府相关政策予以无偿资助。2.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区政府相关政策予以无偿资助。3.企业借助外力,联合高校院所攻克关键技术
5、瓶颈,经专家评估获得立项后,按照评估的难度系数(0.1-1.0)予以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该项资助全区年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 万元。4.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鼓励区属部门和街道新建或改、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园区使用面积 1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资助 100 万元;新建园区使用面积 2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资助 50 万元;改、扩建园区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资助。5.支持“厦门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每年给予 10 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大学生入园创业且纳税登记在思明区,办公场所在 200 平方米(含)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 5 元的标准补助三年。(
6、三)贷款贴息1.科技创新贷款贴息不与纳税额挂钩。纳税单位按照思明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向相关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创新项目研发及其转化。科技创新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且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纳税单位年创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含)以上,可按其中区级税收的 10%在下一年度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且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3.软件企业年纳税总额 50 万元(含)以上,可按其中区级税收的 20%在下一年度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且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第七条 研发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安排使用:(一)区科技局
7、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年度研发资金申报通知,编制申报指南并在区政府及科技局网站公布。(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单位向区科技、财政、发改、经贸等部门申报,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安排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三)行政隶属关系在思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第八条 街道级研发资金纳入全区研发资金年度预算,由街道参照本办法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年底前报区财政局、科技局。第九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监督审计研发资金安排方案,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研发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安排研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转移挪用研发资金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纳税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的与税收挂钩的资助一般不超过其上年度缴纳的区级税收。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思政2008 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