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统计报表指南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处制定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 瞒报 、拒报、迟报,不得伪造、 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 经 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处负责解释。目
2、录一、总说明 .1二、表报目录 .2三、表式说明、主要指标解释、代码表 .3一、总说明(一) 为深入了解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进程、加强河北省环保产业行业管理、为新时期的河北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提供重要依据。开展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基本情况调查。(二) 各设区市环保产业协会及各填报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三) 报送内容及方式:企业填写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通过快递打印(一式两份)盖章后报送至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四) 企业填报流程为:打印样表及填表指南确认应否填报及应填报表范围填表校核(或打印校核)(修改)打印盖章报送(五)
3、填表要求:1、 填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认真、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并对所填数据负责。2、 手工填表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手工填表及打印上报表须加盖单位公章。3、 正式上报前主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应对每张报表进行审核并签名。4、 填表前应仔细阅读本指南及各表页下方的填写说明,按要求填报。5、 表中产值、收入、利润、固定资产等均按当年价格计算。6、 表中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字,文字内容一律用汉字。 7、 所填表项填报信息应完整,不得留有空格,数据为 0 时要以“0”表示,没有数据的指标划“”表示。8、 表中某一数据与上面或相邻数据相同时,不得用“”
4、或“同上”、“同左”、“同右”等符号、词汇代替,必须填写相同的数字。9、 手工填表所填数据项表格不够时,可另附页填写。10、 各表填写时须按表页下方的审核要求进行表内关系审核和表间关系审核,并注意数据量与其单位是否相符(如应注意数字项单位为“万元”或“万美元”)。 11、 所有填报单位须先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且每个单位只能填写一张此表。 12、 凡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12 经营活动范围”项选填 1 项以上的单位(即从事多项环保产业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所选内容在 25 表的相应表中逐一填报。 1二、表报目录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2015环产基 1表法人单位
5、基本情况 年报 各地市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 2016 年 5 月 20 日前网络报送 32015环产基1-1 表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年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6 年 5 月 20 日前网络报送 42015环产基 2表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 年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6 年 5 月 20 日前网络报送 52015环产基2-1 表 新能源、节能产品生产情况 年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6 年 5 月 20 日前网络报送 62015环产基 3表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年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6 年 5 月 20 日前网络报送 72015环产基4-1 表环境保护服
6、务业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的开发情况 年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6 年 5 月 20 日前网络报送 82015环产基4-2 表环 境 保 护 服 务 业 环 境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情 况 年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6 年 5 月 20 日前网络报送 92015环产基4-3 表环 境 保 护 服 务 业 环 境 监 测 服 务 情 况 年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6 年 5 月 20 日前网络报送 102015环产基4-4 表环 境 保 护 服 务 业 环 境 咨 询 服 务 情 况 年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6 年 5 月 20 日前网络报送 112
7、015环产基4-5 表环境保护服务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情况 年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6 年 5 月 20 日前网络报送 122015环产基4-6 表环 境 保 护 服 务 业 环 境 贸 易 与 金 融 服 务 情 况 年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6 年 5 月 20 日前网络报送 132015环产基 5表 洁净产品生产情况 年报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16 年 5 月 20 日前网络报送 142三、表式说明、主要指标解释、代码表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各环保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总体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即为此次调
8、查的全部对象。即我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及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服务、资源综合利用,具有一定规模,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规模单位即指全部国有及环保产业年销售(经营)收入 200 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所有填报单位均需填报本表。 (三)有关指标解释 01 法人单位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 9 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填报,单位领取统一代码后,自编码停止使用。 02 法人单位名称:填报单位的详细名称。与封面“单位详细名称”相同。 04 单位
9、所在地:详细通讯地址填写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区、县)、乡(镇、街道)、村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行政区划代码:由 6 位数码组成,指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填列。 05 通讯号码:指填报单位(或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及网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包括区号及分机号。 06 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 号),指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
10、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 3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1、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销售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
12、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
13、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
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
15、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1)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
16、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其划分办法如下: (1)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划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07 单位特性:包括企事业类别、单位从业类
17、型。是否为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简称。 从业类型中的“专业环保”指企业、事业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科研等活动全部在环保及相关产业范围之内。“兼业环保”指企业、事业单位除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活动外,还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08 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起始年份:指填报单位开始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年份。合并或兼并等重组的企业,填写重组前主要企业开始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年份。 09 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总数:指填报单位从业人员中,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总数。 10 高级职称人数/11 中级职称人数:指填报单位环保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中,各类高/中级职称人员数。包括“工程师/
18、高级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 12 经营活动范围: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四方面的内容。其中: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指直接从事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和有关材料、药剂、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的生产及经营销售。 资源综合利用:指对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加工处理,和利用废弃物生产各种产品。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环境保护服务业:指专业从事及主要从事为环境保护提供的
19、相关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监测、环境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贸易与金融服务等。 洁净产品生产:指直接从事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即绿色产品或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的生产及经营销售。 13 资产情况: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指年末填报单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即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 年内环保及相关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指填报单位在年内追加的用于环保及相关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中:基本建设投资:指环保企业、事
20、业单位以扩大环保产品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的投资;环保更新改造投资:指环保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用于环境保护经营活动的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的投资。 14 通过认证:反映企业是否已通过 ISO9000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及 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并获证书。通过其他认证的需注明具体内容。 15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收入总额/16 全年环保及相关产业利润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所有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及利润总额。本项内容为表 2 至表 5 相应指标的合计值,由调查软件计算生成,无须填写。 17 全年环保及相
21、关产业应交税金总额:反映企业年内从事环保及相关产业经营活动全年上交国家的各种所得税、流转税等。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等。 二、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环保产品生产单位主要环保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的单位。其他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1)”中的“12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产品生产”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产品:指直接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设备、材料
22、和药剂、环境监测仪器仪表。覆盖 HJ/T11-1996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HJ/T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标准中的全部环境保护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污染治理专用药剂和材料、环境监测仪器等。 01 环保产品生产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及经销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保产品生产及经销等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产品分类代码:参照 HJ/T11-1996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和 HJ/T12-1996环境保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