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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注:黑体字表示增加的内容,方框表示删除的内容,加框并加黑底表示需要移动的内容,斜体字加下划线表示移动过来的内容。北海市合浦汉墓群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对照本)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第三章 保护 与 和管理第四章 展示 与 和利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合浦汉墓群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海上丝绸之路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合浦汉墓群的保

2、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保护管理、展示利用、考古发掘、规划建设、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合浦汉墓群,是指位于本市合浦县廉州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汉、三国、晋、南北朝等时期的古墓葬群。第四条【保护原则】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国家保护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确保合浦汉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 负责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合浦汉墓群保护协调机制,统筹 协调 解决合浦汉墓群保护的政策制定、展示

3、利用 、环 境整治 、资金投入 、环境整治 等重大问题。合浦县人民政府负责合浦汉墓群的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工作。廉州镇人民政府在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合浦汉墓群管理机构做好合浦汉墓群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相关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合浦汉墓群保护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3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政、林业、生态环境 保护 、国土 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第七条【管理机构职责】合浦汉墓群管理机构负责合浦汉墓群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

4、合浦汉墓群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将合浦汉墓群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合浦汉墓群的保护。合浦汉墓群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保护协议等形式明确村(居)民委员会文物保护的范围、责任和报酬。第九条【保护经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用于合浦汉墓群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合浦汉墓群的保护事业。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 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对合浦汉墓群的保

5、护意识。第十一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合浦汉墓群的义务,有权投诉、 制止 劝阻和举报损毁、破坏合浦汉墓群的- 4 -行为。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设立举报、投诉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二条【表彰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保护合浦汉墓群,对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第 十三 十二条【规划衔接】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浦汉墓群保护根据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

6、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分类保护和管理。第 十四 十三条【保护范围】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见附件。第十五条【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包括四方岭、风门岭(西区)和金鸡岭重点保护区 。(一)四方岭重点保护区东至罗屋村内南北向小道的延长线(328号大墓向东280米),南至罗屋村东西向小道(328号大墓向南470米),西至合乾公路东侧,北至南宁至北海二级公路南侧。- 5 -(二)风门岭(西区)重点保护区东至第二麻纺厂西侧围墙,南至廉风路居住区西侧、县炮竹厂南侧围墙向南65米的连线,西至县炮竹厂内主路东侧(望牛岭 M1号墓向西280米),

7、北至县炮竹厂内东西向路(望牛岭 M1号墓向北 280米)。(三)金鸡岭重点保护区东至外东环路西侧与冲口小学东北方向220米十字路口连线,南至白坟面村北侧小路与冲口小学东北方向220米十字路口连线,西至内东环路东侧向东100米的金鸡岭山脚,北至廉州大道(G325)南侧。第十六条【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包括铜鼓岭、脯鱼岭、堂排村、冲口、大沙洲、风门岭(东区)、文昌塔、狮子岭、禁山、浪狗岭、红岭头、黄泥岗和寮尾村一般保护区。(一)铜鼓岭一般保护区由北区、东区、西区三个区域组成。北区包括墓葬本体现存封土四至向外10米的范围;东区东至江边村东侧小溪向东拐弯处道路西侧,南至南端墓葬向南70米的田埂,西至南

8、端墓葬向西20米田埂与大墓向西北65米田埂的连线,北至江边村东侧小溪西岸;西区东至大墓东侧水泥路东侧,南至大墓南侧紧邻道路,西至大墓西侧水泥路,北至大墓北侧100米的水泥路。(二)脯鱼岭一般保护区东至墓葬东侧道路,南至南端墓葬向南140米的道路,西至西端墓葬紧邻道路,北至堂排村委会南侧道路。- 6 -(三)堂排村一般保护区东至墓葬现存封土东侧向东10米的线,南至南端墓葬现存封土南侧向南10米的线,西至墓葬西侧道路与封土西侧向西10米线的连线,北至北端墓葬现存封土北侧向北10米的线。(四)冲口一般保护区东至外东环路西侧,南至东山路北侧、廉州镇水管所东侧山路、廉州镇农机厂南侧路的连线,西至廉州镇农

9、机厂西侧村路(距内东环东侧约200米),北至冲口变电站南侧道路及向西北方向延长线。(五)大沙洲一般保护区由北区、南区2个区域组成。北区东至墓葬东侧村路,南至墓葬南侧小路与廉北村委会北侧路西端拐弯处连线,西至墓葬西侧小道,北至墓葬北侧与上村西侧拐弯处连线;南区东至进东园家酒厂主路西侧,南至距南端墓葬100米处的道路与厂区围墙连线,西至距西侧墓葬25米处道路及其延长线,北至砖窑村村道与砖厂南侧路连线。(六)风门岭(东区)一般保护区东至进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主路西侧,南至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内部道路南端、县畜牧良种场东西向小路(场区主干道向北100米)连线,西至还珠南路东侧向东约350米

10、路与得其利出口烟花厂东西向厂区路连线,北至丰门路南侧。(七)文昌塔、狮子岭、禁山一般保护区由北区和南区组成。北区东至还珠南路西侧,南至钦北铁路、站前广场南侧连线,西至钦北铁路、合浦县氮肥厂、廉州第二炮竹厂西北山脚连线,北- 7 -至南宁至北海二级公路南侧;南区东至合浦高铁站南侧围墙与山边村、塘背村路口连线,南至山边村村路南侧,西至合乾公路东侧,北至上禁山南侧村路。(八)浪狗岭、红岭头一般保护区东至寮尾村内南北向主干道向西445米的小道、县爆竹厂东西向内部路、县冷冻加工厂西侧围墙、鹤塘村南北向村路连线,南至杨家山村内主干道、站前道北侧连线,西至公务员小区东南侧围墙、平阳塘村内主干道(距还珠南路东

11、侧约350米),北至县第二炮竹厂北侧围墙、北侧山脚连线。(九)黄泥岗一般保护区东至距外东环西侧140米的小路,南至距丰门路南侧280米的小路,西至距外东环西侧480米两条小路的连线,北至丰门路南侧。(十)寮尾村一般保护区东至最东端墓葬东侧约75米的小路,南至最南端墓葬南侧两条小路连线,西、北至寮尾村内部主干道东侧、南侧。第十 七 四条【建设控制地带】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分为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和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和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见附件。第十八条【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包括金鸡岭、冲口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和、风门岭(西区)、四方岭、文昌塔、狮子岭、禁山一类建

12、设控制地带。- 8 -(一)金鸡岭、冲口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西侧,南至龙门江水库北岸一线与冲口村进廉州镇农机厂路口的连线,西至内东环路东侧,北至廉州大道(G325)南侧。(二)风门岭(西区)、四方岭、文昌塔、狮子岭、禁山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还珠南路西侧,南至山边村、深坭村南侧小路连线,西至禁山村西侧山脚、县氮肥厂北侧山脚、文昌塔西侧山脚(距文昌塔620米)、文昌新城居住区北侧的北插江南侧与定海中路东侧的连线,北至机耕队北侧185米道路南侧与粮食局仓库北侧道路的连线。第十九条【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包括铜鼓岭、脯鱼岭、堂排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大沙洲二类建设控制地带,

13、风门岭(东区)、浪狗岭、红岭头、黄泥岗、寮尾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一)铜鼓岭、脯鱼岭、堂排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上花根村东侧470米的小溪,南至距中花根村东南角岔路口与石岭垌村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涵洞东口的连线,西至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东侧,北至合浦县第七中学南侧、三官庙村北侧小溪南岸一线。(二)大沙洲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上村西侧村路拐弯处与廉北村委会南侧与东山路交汇的路口的连线,南至东山路西侧与廉州纸箱包装厂南侧东西向道路连线,西至廉州纸箱包装厂- 9 -南侧道路西路口与过下村东南村口道路的连线,北至北环路南侧。(三)风门岭(东区)、浪狗岭、红岭头、黄泥岗、寮尾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风门岭水库西

14、岸、南岸一线、丰门路北侧270米道路、过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寮尾村涵洞、高速公路西侧、进中华永久墓园干道与村头江村南侧400米道路拐弯处的连线,南至村头江村南侧400米道路拐弯处与小村尾村南侧250米的机耕道北端、塘背村210米处水塘的连线,西至还珠南路西侧,北至杨屋村南侧90米处的街道与北海军分区教导队西侧围墙、北侧围墙、廉州镇水利工程管理所西侧道路的连线。第 二 十五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核定与调整】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对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边界核定。 如需调整,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依法重新划定的,从其

15、新的规定。第三章 保护 与 和管理第 二十一 十六条【安全责任制】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合浦汉墓群文物安全责任制,制定实施合浦汉墓群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10 -第 二十二 十七条【保护措施】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合浦汉墓群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加强日常巡视,建立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二)完善文物记录档案,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库,配置保护设施,加强出土文物和已发掘墓葬保护;(三)结合地形做好保护范围排水,清理栽植在墓葬封土上的树木,消除树木根系对墓葬本体的破坏,完善墓葬封土保护;(四) 严厉 打击盗掘、破坏墓葬行为;(五)制定

16、合浦汉墓群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落实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第 二十三 十八条【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至 边界设置保护标志及其说明、 界桩 界标、标志碑、围栏和其他保护设施 。,在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置界标和标志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桩、围栏和其他保护设施 。第 二十四 十九条【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坏、攀登、踩踏墓葬及其保护设施;(二) 擅自移 动 、损 坏保 护标 志及其 说 明、界 标 、标 志碑;(二 三)擅自改变墓葬的原状;(三 四)擅自迁移、挖掘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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