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塘镇温涌地铁站配套地下停车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根据增发改投2018228 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现对新塘镇温涌地铁站配套地下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一、工程名称:新塘镇温涌地铁站配套地下停车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二、招标单位: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20-82772011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陆工 联系电话: 020-82627566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管电话:020-32821156三、建设地点:位于新塘镇温涌地铁周边。
2、四、项目概况:项目主要实施温涌地铁站停车场工程、配套市政道路工程,总占地面积为 83543.65 平方米,其中停车用地 14436.07 平方米,绿化用地14227 平方米,市政道路建设及改造用地 54880.58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停车场工程、道路工程(新建市政道路 590 米、按城市支路标准建设,新塘大道改造工程 897.794 米、按城市主干路标准建设)、绿化工程,配套给排水、电气、照明、交通疏解等工程。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1、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 1 个标段。2、招标内容、规模:项目主要实施温涌地铁站停车场工程、配套市政道路工程,总占地面积为 8354
3、3.65 平方米,其中停车用地 14436.07 平方米,绿化用地 14227 平方米,市政道路建设及改造用地 54880.58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停车场工程、道路工程(新建市政道路 590 米、按城市支路标准建设,新塘大道改造工程 897.794 米、按城市主干路标准建设)、绿化工程,配套给排水、电气、照明、交通疏解等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为准。4、招标控制价:57914339.75 元。2六、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 6473.6 万元,项目资本金由镇街自筹解决。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从 2018 年 12 月 27 日 00 时 00 分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1
4、0 时 00 分。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九、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1、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19 年 1 月 21 日 9 时 00 分,截止时间:2019 年 1 月 21 日 10 时 00 分。2、办理投标登记手续: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一时间和地点,办理投标登记手续。(1)投标人办理投标登记时提供资料: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应使用标准格式,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 )
5、;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仅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报名活动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按要求提供投标登记提交资料,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3、开标开始时间:2019 年 1 月 21 日 10 时 00 分。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十、投标人合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6、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3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注: 资质标准按照建市2014159 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承接工程,并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执行。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延续注册成功的注
7、册临时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5、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6、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打印页。7、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二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8、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
8、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申请人声明(一)第九条内容进行评审)。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诚信档案中的在册人员。注:1、资格审查文件组成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 11.2.3 条,对于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上传件的,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的上传件为依4据(合格条件第 10 项的诚信档案取自企业库内的信息)。其中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提供广东省建
9、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相应人员信息资料的打印页的。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内的上传件为依据,且投标人应及时维护相关上传件,确保各项上传件的有效性。2、未在招标公告第十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十一、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十二、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首页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栏目上发布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十三、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 3 名时为
10、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十四、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十五、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十六、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异议受理电话:020-82772011地 址: 十七、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 年 月 日6附件一:投标申请人声
11、明(一)广 州 市 增 城 区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公司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示。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三、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报名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
12、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本公司没有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本公司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五、本
13、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六、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七、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7八、本公司如投标时选用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中标后将使用绿色生产达标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若不遵守承诺,自愿按不履行合同约定处理。九、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申请
14、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特此声明。声明企业:(企业公章)年 月 日8投标申请人声明(二)关 于 投 标 过 程 不 发 生 围 标 串 标 行 为 的 声 明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位 于 增 城 区 的 的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本 公 司 保 证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不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一 、 不 同
15、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存 在 非 正 常 一 致 的 ;二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2 处 以 上 错 漏 一 致 的 ;三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者 报 价 组 成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呈 规 律 性 变 化的 ;四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企 业 或 者 同 一 人 编 制 的 ;五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成 员 出 现 同 一 人 的 ;六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 ;七 、 不 同 投 标
16、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编 制 或 者 同 一 台 附 属 设 备 打印 的 ;八 、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人 投 标 的 ;九 、 不 同 投 标 人 使 用 同 一 人 或 者 企 业 资 金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标 保函 的 反 担 保 的 ;十 、 不 同 投 标 人 聘 请 同 一 人 为 其 投 标 提 供 技 术 或 者 经 济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招 标 工 程 本 身 要 求 采 用 专 用 技 术 的 除 外 ;十 一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如 果 出 现 上
17、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愿 意 接 受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作 围 标 串 标 行 为 的 认 定 , 并 自 愿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以 下 处 理 :1、 取 消 投 标 、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 中 标 资 格 ;2、 由 招 标 人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3、 两 年 内 停 止 或 永 久 禁 止 参 与 增 城 区 财 政 资 金 建 设 工 程 的 投 标 ;4、 两 年 内 停 止 或 永 久 禁 止 在 增 城 区 承 接 工 程 或 者
18、执 业 ;5、 对 不 良 行 为 予 以 记 录 , 并 进 行 公 告 ;6、 报 增 城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并 提 请 上 级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法 进 行 处 罚 ;7、 其 他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特 此 声 明声 明 企 业 : 年 月 日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章 : (企 业 公 章 )9投标申请人声明(三)关 于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和 履 行 施 工 合 同 的 声 明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位 于 增 城 区 的 的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19、 郑 重 声明 :一 、 若 成 为 本 工 程 的 中 标 人 , 我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和 履 行 施 工合 同 的 下 列 要 求 :1、 订 立 合 同 :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限 期 内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2、 施 工 现 场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 1) 投 标 承 诺 及 派 驻 现 场 的 项 目 管 理 架 构 中 全 部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均 为我 公 司 员 工 ;( 2) 根 据 本 工 程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要 适 当 设 置 的 项 目 管 理 架 构 , 委 派 的 技
20、术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数 量 、 资 质 和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均 满 足 本 工 程 建 设 实 施 要 求 ;( 3)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进 场 通 知 的 3 天 内 , 所 有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全 部 到位 , 进 入 现 场 办 公 , 不 得 兼 职 或 者 擅 自 离 岗 ;( 4) 若 因 技 术 或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投 标 承 诺 的 人 员 和 时 间 到 位 、 或 人 员 的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表 现 达 不 到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要 求 或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 或工 作 态 度 存 在 严 重 不
21、 足 , 不 适 应 现 场 工 作 需 要 , 我 公 司 愿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撤换 不 合 格 人 员 , 并 保 证 后 任 人 员 的 资 质 、 资 历 、 业 绩 及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不 低于 前 任 人 员 的 水 平 。3、 工 期 : 保 证 尽 一 切 力 量 确 保 投 标 承 诺 的 工 期 。 本 公 司 充 分 了 解 和 预计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本 项 目 可 能 会 存 在 比 正 常 项 目 更 多 的 阻 碍 工 期 的 情 况 出现 , 保 证 不 因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实 际 工 期 超 过 合 同 竣 工 时 间 。4、
22、 材 料 、 设 备 : 保 证 准 备 并 供 应 充 足 的 材 料 设 备 , 按 投 标 承 诺 的 时 间全 部 按 时 到 位 。 不 因 任 何 材 料 、 设 备 因 素 阻 碍 工 期 而 影 响 投 标 承 诺 的 竣 工日 期 。5、 质 量 、 安 全 : 保 证 实 现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所 确 定 的 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目标 计 划 , 且 按 增 城 区 有 关 文 件 及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方 案 中 的 要求 进 行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106、 不 发 生 出 借 资 质 、 转 包 、 违 法 分
23、 包 行 为 。7、 不 拖 欠 或 克 扣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 不 拖 欠 材 料 、 设 备 价 款 、 分 包 合 同 工程 款 ( 如 有 分 包 工 程 ) 。二 、 如 不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 本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后 果 , 并自 愿 无 条 件 地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以 下 处 理 :1、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2、 由 招 标 人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3、 两 年 内 停 止 或 永 久 禁 止 参 与 增 城 区 财 政 资 金 建 设 工 程 的 投 标 ;4、 两 年 内 停 止 或 永 久 禁 止 在 增 城 区 承 接 工 程 或 者 执 业 ;5、 对 不 良 行 为 予 以 记 录 , 并 进 行 公 告 ;6、 报 增 城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并 提 请 上 级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法 进 行 处 罚 ;7、 其 他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特 此 声 明声 明 企 业 : 年 月 日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章 : (企 业 公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