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3期.doc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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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新 田 县 人 民 政 府关 于 清 理 处 置 闲 置 土 地 的 通 告XTDR-2015-00001新政函20155 号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国土资源部 闲 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清理范围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全县城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二、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1 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

2、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 1/3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中止开发建设满1 年的国有建设用地。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处置方式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严格按照新田县城规划(控制)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进行处置。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凡应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必须足额缴纳;凡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政府部门及自然灾害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协商处置。四

3、、登记备案需准备的资料涉嫌闲置的工业用地性质类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 2015 年 3 月 31 日以前到县工业园管委会登记备案(联系电话:0746-4781644) ;涉嫌闲置的工业用地性质之外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在2015 年 3 月 31 日前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登记备案(联系电话:0746-4782702) 。涉嫌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人请准备好下列资料主动登记备案:1、划拨土地提供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 招商引资合同及建设项目立项批文;3、宗地位置图;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修建性详2细规划;5

4、、土地使用权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及详细理由;6、国有土地抵押权设定及人民法院司法裁定的土地权利限制资料(涉及有他项权利或司法裁定的,须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使用权人要严格遵守土地开发利用有关规定,自觉配合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746-4712237。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田县人民政府 2015 年 1 月 13 日 3新 田 县 人 民 政 府关 于 石 羊 鹅 井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定 范 围 的 实 施 意 见XTDR-2015-00002新 政 发 20153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5、石羊镇鹅井是我县涌出水量最大的地下水资源,担负着整个石羊古洞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的重任。随着社会发展、人口的增长、人们的生产活动对鹅井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保证鹅井能继续发挥其功能,造福一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切实改善石羊鹅井生态环境。现就划定石羊鹅井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提出如下意见:一、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依据。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永州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石羊鹅井水源地实际制定

6、保护区。二、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标准及范围。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地表水和地下水属国家所有,鹅井水源属政府管理。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一级保护区半径 R(米):细砂3050、中砂 50100、粗砂100200、砾石 200500、卵石5001000;二级保护区半径 R(米):细砂300500、中砂 5001000、粗砂10002000、砾石 20005000、卵石500010000。石羊鹅井水源地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划定范围:以鹅井泉眼为中心,划定半径 100 米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域,100米以外 500 米以内为半径的圆形范围内为二级

7、保护区域。三、水源地保护区保护措施和保护标志。1、保护标志及界线的设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联合对鹅井的保护区范围进行划定,划定后设置保护标志并埋设界桩,在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统一绿化。2、鹅井水源地划定为水源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如修建机耕道、居民建房、修建墓地等) ;(2)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4(3)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4)禁止围水造田;(5)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6)禁止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下列行为: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

8、、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的企业,已建成的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时搬迁;禁止利用未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一切其他活动。四、鹅井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责。按照划定的保护区范围,由石羊镇政府和所涉村委会共同对鹅井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违反了划定保护区范围的一切活动,由公安、环保、水利、国土、规划等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和打击;对鹅井的保护和修复项目由石羊镇

9、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新田县人民政府2015 年 3 月 12 日5新 田 县 人 民 政 府关 于 规 范 市 民 日 常 行 为 的 通 告XTDR-2015-00003新政函20158 号为进一步规范市民行为,切实搞好城市市容市貌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规范市民日常行为,并对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果皮、纸屑、饭盒

10、和烟头等废弃物,违者每次罚款 10-100 元。二、严禁在道路上随意摆放店牌、广告牌、乱设摊点,违者每次罚款 100-3000 元。三、严禁在道路上乱堆杂物、扫帚、拖把、垃圾桶、潲水桶,乱牵绳索、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者每次罚款 10-100 元;严禁在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违者每次罚款1001000 元。四、严禁在广场、主次道路两旁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摆放殡葬用品等,严禁在县城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丧事除外) ,违者每次罚款 10100 元。五、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电杆、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严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物品,违者每次罚款 10-

11、100 元。六、严禁随意倾倒、抛洒生活垃圾,违者每次罚款 10-100 元。七、严禁损坏花草树木和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违者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501000 元;不能恢复原状的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 50-1000 元。八、严禁在城区放养家禽家畜,违者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由执法人员予以没收,并处每次罚款 50 元。九、严禁乱横马路、乱停车辆,违者乱横马路每次罚款 10 元;乱停车辆每次罚款200 元,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十、广大市民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对辱骂、围攻、殴打等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2、事责任。新田县人民政府62015 年 2 月 9 日新田县人民政府关 于 印 发 新 田 县 国 有 集 体 产 权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的通 知XTDR-2015-00004新政发20154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现将新田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田县人民政府2015 年 4 月 20 日新田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产权

13、的交易活动,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企业有偿转让国有集体有形、无形资产产权以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交易行为。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三)自愿、平等、互利。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制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则,负责全县国有、集体产7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调解交易活动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服务

14、机构和场所。第六条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或经挂牌只有一家提出购买申请的,可协议转让。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国有集体产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出让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委托书; (二)出让资格证明;(三)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准予出让的证明;(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出让决议; (五)出让产权和职工概况;(六)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文件;(七)债权方 的 债 务 处 理 意 见 书 和 律 师事 务 所 的 法 律 意

15、 见 书 ; (八)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经依 法 批 准 同 意 出 让 的 国 有 、集 体 产 权 须 按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或 由 县 审 计部 门 审 计 , 并 报 县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第九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拍价、起始价、底价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国资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拟定,在 2万元以内(含 2 万元)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资局共同批准,2 万元以上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或者竞买须知、出让规则及其他文件由公共资源交

16、易中心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起草、编制,由出让单位组织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审定。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购买申请书; (二)购买资格和资信证明; (三)购买后的发展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购买属于专卖、专营等产权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证明。产权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交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第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第十三条 以招投标方式转让国有集体产权,可参照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依照下列程序进

17、行:(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通过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开标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正副本送达指定地点。(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中介机构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8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后送达的,不予受理。(三)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四)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该澄清或

18、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无效投标,应当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小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招投标的物的性质,由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须保密。第十四条 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第十五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

19、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四)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五)主持人叫出起叫价;(六)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七)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八)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敲定表示拍卖成交,但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除外;(九)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第十六条 挂牌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挂牌标的物的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挂牌公布;(二)已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并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报价;(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网上挂牌价格;(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间报价人名单予以保密。第十七条 挂牌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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