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园林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健全园林施工企业诚信体系,规范园林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园林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考评的信用信息是指 2017 年 7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的园林施工企业,在施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 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负责开发区内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和
2、监督。第四条 信用信息通过建设、劳动、公安、信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企业自行申报、建设单位征询、公众投诉、媒体公开发布等方式征集。 第五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1、政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表彰决定,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以及出具的相关证明;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诉讼裁决或判决书;3、行业管理记录、建设单位及用户评价记录等;4、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第六条 信息公布期限:1、优良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相关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2、不良信用信息的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
3、息公布期限延长至三年以内,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不良行为相关文件生效或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无误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信用基础分为 100 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 AAA 级信用企业、AA 级信用企业、A 级信用企业、B 级信用企业四个信用等级。1、AAA 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的信用记分排名在前15%;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包含 10 分) 。2、AA 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 AAA级标准,信用记分排名在前 30%;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
4、减分累计不超过 15 分(包含 15 分) 。3、A 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 AA 级标准,信用记分不低于 90 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 20 分(包含 20 分) 。4、B 级信用企业。在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 A 级标准的企业。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 AAA 级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优先推荐参加优秀企业评选;在资质升级、增项中优先考虑。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 B 级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重点加强监管、检查;不推荐参加任何优秀评选活动。信用计分低于 80 分或连续两年评定为 B 级的,区内企业资质考核定为不合格
5、并限制承担新工程,区外企业清出开发区建筑市场。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和难易程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 AAA 级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招标投标中给予加 1-2 分的奖励(该奖励限使用 5 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 AA 级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招标投标中每次给予加0.5-1 分的奖励(该奖励限使用 5 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 B 级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在下一年度社会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扣 1-2 分的处罚。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外地企业,除在当地媒体公布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外,由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转至企业资质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通报其
6、信用信息情况。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开发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一、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信用基础分为100 分。在考核年度内按照履约能力、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公益行为等四个方面给予加分,不良行为等方面给予扣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企业获得建设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按照同级政府部门减半计分。(一)履约能力1、人员配置及社保缴纳情况。企业按照管理规定要求配备足额的项目管理人员,取得项目
7、经理资格且在当地劳动保险部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一年的,每人加 1 分,最高加 5 分。2、本年度企业在开发区工程施工年度纳税超过 30 万元的予以加分,每超 5 万元加 1 分,最高加 10 分(只计算增值税凭证)(2)工程质量综合评价1、企业在开发区施工的工程获国家园林绿化优秀工程奖、园林绿化示范工程加 30 分;获得省级园林绿化优秀工程奖、园林绿化示范工程加 15 分。2、在本年度第三方评估检测中,综合排名为前 5 名的企业分别加 5 分、4 分、3 分、2 分、1 分。3、企业经营行为在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中获得表彰的,依据文件要求进行加分。(3)企业荣誉1、企业在开发区施工的工程或经营
8、行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表彰奖励的,分别加 20 分、15 分、10分、5 分;获得国家、省、市、开发区行业内相关部门(协会奖项需经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 15 分、10 分、5 分、3 分。2、企业积极参加行业内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加 1 分,取得奖项的每次加 2 分。(四)公益活动开发区内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以民政、慈善发票为准),捐助 5000 元以上的加 1 分,1 万元以上的加 2 分,超过 1 万元部分每万元再加 1 分,最高加 5 分。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扣分。1、企业有严重违反法
9、律、法规行为受到查处被通报的,减 10 分/次。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引起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减 5 分/次。3、因施工单位工资发放不及时,出现上访事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减 2 分/次;出现群体上访事件的,减5 分/次;因施工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无劳动用工合同,无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记录,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出现包工头携款逃逸行为的,减 5 分/次;出现越级上访事件的,减 5 分/次。4、企业在施工、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各种合同约定或签订违法、虚假合同,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减 5 分/次;因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工人工资的,减 5 分/次;被司法机构判决后拒不执行的,追减 10 分/次。5、企业施工的工程投入使用后,在养护期内因质量问题、养护问题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减 2 分/次,不及时整改的,追减 2 分/次。6、在第三方评估检测中,公布排名倒数后 3 位,且评分低于 70 分的企业分别减 6 分、4 分、2 分。7、在市场综合执法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根据情节按照通报内容进行减分。8、其它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要求扣减分数,按文件要求进行扣减。三、本办法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