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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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珠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起草说明一、基本情况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国家、省、市关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自十八大以来,对于历史文化资源的重视被中央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在中央的多次会议和领导人讲话中被提及并强调。2013 年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 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 见水、 记得住乡愁”;2015 年 12 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要保护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

2、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在广东省层面,2008 年,2009 年和 2012 年分别公布了前三批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2014 年广东 省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在 2017 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建立保护范围明确、标志说明清晰、记录档案完善、经费 保障有力、管理机构健全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和管理机制;到 2020 年,形成系统完善的历史建筑保护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实现全面有效保护。珠海市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方面也开展了大量工作。已拥有国家级名镇 2 处,斗门镇和唐家

3、湾镇;省级名村 1 处,北山村,市级名村 22 处。2015 年 7 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历史建筑 23 处;2015 年至今,发现历史线索 217 处;2017 年 2 月,公布珠海市改革开放历史性建筑 30 处。然而,与上海、广州、佛山、中山等城市比较,珠海市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方面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保护起步较晚,缺乏 对应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使得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管理缺乏依据。因此,为加强对珠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避免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具有历史价值的村镇和建筑遭到破坏性“ 改造” 和冲 击,根据我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

4、制定办法的主要参考依据。主要立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近期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主要参考了广州、佛山、中山、苏州、上海、成都、杭州、浙江、江苏等多地的相关立法文件。二、项目历程2015 年至今我局分别开展了珠海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和珠海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利用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经过调研汇报、征求意见等一系列程序之后,2016 年 12 月 5 日珠海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通过了专家评审,珠海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利用管理规定形成了初步成果。2017 年 2 月,我局根据法制局立法要求,将珠

5、海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和珠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办法两个办法整合成珠海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一个文件。在 3 月到 4 月间,保护办法征求了珠海市住规建局、编审中心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三轮意见。4 月初,保护办法工作组前往佛山、广州和惠州等地实地调研考察,学习先进地区立法经验。5 月 2 日,组织召开了保护办法立法听证会。5 月 15 日,召开了保护办法局内成果联审会。5 月 17 日,通过网络公示征求公众意见。5 月 19 日,保护办法通过了专家评审。5 月 23 日,通过了局业务会审查。经过多轮修改之后,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三、主要内容保护办法共计六章七十五条,分总则、保护目录、

6、名镇名村保护、 历史建筑保护、 监 督与法律责任、附 则等六个章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建立了完整的保护管理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联动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区人民政府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职责。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村(居)委会、专家委员

7、会等保护管理职责,建立了完整的保护管理体系。具体体现在第一章的相关内容。(二)加大了资金保障和公众参与的力度,鼓励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办法中明确市、区、镇(街道办事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有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护资金除从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外,还将积极争取利用其它现有专项资金,鼓励多种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办法提出建立有效的公众日常反馈与监督机制,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设立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或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对在历史文化

8、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记录在历史保护档案。为加强社会宣传,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教育、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置课程、出版读物、媒体宣传等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乡土教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乡村规 划师” 和“规划师下乡制度” ,举办 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 围。(三)建立保护名录和预保护制度,加强对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的全流程保护。办法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制度。 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9、和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并详细规定了保护名录的公布、调整、建档和保护标志管理等内容。在预保护制度方面,办法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有计划的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镇、村和历史建筑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镇、村和建(构)筑物,可以通过拨打市民综合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进行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具体体现在第二章的相关内容。(四)建立了名镇名村保护框架,明确了保护规划、规划许可、活化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办

10、法首先明确了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涵盖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历 史街巷、文保单位、 历史建筑、历 史环境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本土特色文化等。在保护规划方面,重点明确了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规划公示、备案、调整程序。 在 规划许可方面,重点明确了保护范围内的禁止、限制和许可活动,新建、 扩建、改建、更新整治、拆除等工作程序等。在活化利用方面,明确了经营方式、利用模式、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临时性建筑功能置换、征收前普查、原住民安置、补偿和奖励机制、零散建筑的集中保护、金融支持等具体措施。具体体现在第三章的相关内容。(五)建立了历史建筑的保护体系,明确了保护规划、规划许可、建筑修缮、活化利用

11、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规定了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组织、 编制、审批、公示、调整等工作程序,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和许可性活动控制要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拆除、迁移、紧急抢险保护、年度修缮、日常维护及修缮等工作程序,办法提出通过政策引导、 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的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具体具体体现在第四章的相关内容。(六)完善了保护管理的监督与法律责任,全方位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办法通过建立人大对政府监督、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来完善监督保护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将保护工作成效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联动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此外,办法按照从严处罚的原则,明确了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是保护办法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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