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番禺区广医新校区南侧道路(南村大道-新化快速)工程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为加强征收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广医新校区南侧道路(南村大道- 新化快速)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番禺区广医新校区南侧道路(南村大道-新化快速)工程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第三条 项目单位、实施单位及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广州创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
2、项目单位,项目沿线属地镇街为本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承办征地拆迁补偿安 置的具体工作。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为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26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执行,并最终按项目征收土地公告上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结算。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将土地交付使用(以签订交地确认书为准),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征地单位按每亩征地补偿标准的10%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由村统筹使用于村公益事业或者村集体经
3、济发展。第五条 已办理用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补偿。征收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及经区政府全征、统征后留用给村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视同相应类别的国有土地进行市场评估,减除需缴交的相关税费后予以货币补偿,或同等价值的物业补偿或本村异地同用途等面积土地置换。若省、市部门另有实施意见的则按省、市部门意见办理。 第六条 留用地。1.因征地产生的经济发展留用地,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 予以核算。建公寓式村民住宅拆迁安置房屋的,不扣减安置用地面积。2.留用地逾期办理经济补助费。征地单位自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3年内需
4、办妥留用地用地批准书,逾期未办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每亩2000元的标准支付留用地逾期办理经济补助费,直至办妥建设用地批准书为止。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配合办理留用地用地报批手续,则相应减少逾期天数。若省、市部门另有实施意见的则按省、市部门意见办理。3.如村集体同意留用地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则按对区国土规划局关于调整我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请示的批复(番府办函 2017390号)的 补偿标 准执行。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因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并结合我区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承担属于集体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第八条 青苗及除房屋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及地
5、上附着物(含房屋)补偿根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并结合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 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被征地村选择对青苗及一般附着物按包干补偿方式,则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 号)执行。第九条 零星地、夹心地、边角地。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单位在征地红线周边有零星地、夹心地、边角地的,由各镇(街)根据区农业部门提供的评估意见确定拼田、拼塘恢复耕作或纳入征用范围,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如纳入征用范围,则参照征地补偿单价给予补偿,但不给予留用地及社保安置。补偿后的土
6、地使用权归项目单位。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第十条 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被补偿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弃产)方式,或者复建安置(回购安置房)方式。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弃产)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详见附件 1)加区位补偿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弃产)。被补偿人选择复建安置(回购安置房)的,采取补偿与复建安置分开的方式,先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详见附件 1)给予补偿,再按条件核定复建安置指标后由被补偿人以安置房回购价选房安置。 第十一条 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按照分类划分等级的重置价(详见附件 1)进行补偿。对于补偿标准低于 1800 元/平方米的房屋,按 1800 元/ 平
7、方米予以补偿。房屋补偿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完全产权补偿额予以补偿。1.持有房屋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按证载建筑面积予以补偿。2.已办理合法报建、改建手续、取得信息牌或经备案的房屋,按现状房屋中的准建建筑面积部分予以补偿;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照 1200 元/平方米 补偿材料费,但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不予补偿的除外。3.1987 年 1 月 1 日前建成的无产权证房屋,按现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二)存在以下情况的,按完全产权补偿额的 95%予以补偿。198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8 日期间建成的房屋,符合备案条件,建房用地经村委会及镇政府认定作为住宅用
8、途并能提供相关依据的,按现状房屋中符合当时番禺村民房屋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照 1200 元/平方米补偿材料费,但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不予补偿的除外。(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1.2018 年 5 月 8 日之后建设的房屋或加建的部分。2.经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不予补偿的房屋。 第十二条 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补偿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第十三条 在征收范围内被补偿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镇街办理补偿登记,并提供被征收房屋有关的合法证件。第十四条 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能解决的,由项目单位依法组织
9、征收,征收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第四章 复建安置第十五条 复建安置原则。保障物权原则。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均可核定复建安置指标。“一 户 一宅 ”原则。对 没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以及 拥有未建住宅用地的被征地农民,严格按照“一户 一宅” 原则核定复建安置指标。人均保底原则。对居住条件较差的村民和无房户给予保底指标。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复建安置指标的核定。复建安置指标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被补偿 人可凭经核定的复建安置指标以回购价购买安置房。指标核定的具体方法如下:(一)有合法产权房屋的被补偿人可选如下方法之一核定复建安置指标
10、。1.按证载建筑面积等面积核定安置指标。2.对 120 平方米以内证载用地面积,按其 3 倍加 20 平方米核定安置指标;超出部分的证载用地面积,按其 80%的 3 倍核定指标。(二)对符合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一)(二)项情况但没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的被补偿人,在符合“ 一户一宅” (计户原则见附件2)的前提下,按照每户每宅用地面积(含建基面积,且不超过120平方米;建房退缩部分及街巷用地不计算在内)的3倍加20平方米核定复建安置指标。如果每户所核定的复建安置指标少于户内人口每人50平方米的,可按户内人口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核定(如本次按人均保底核定安置指标的被补偿人日后遇征收其其他房屋的则
11、不享受安置)。(三)户籍地址在征收范围内但没有房屋和没有未建住宅用地的本村农业户可按户内人口每人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复建安置指标(如本次按每人20平方米核定安置指标的被补偿人日后遇征收其其他房屋的则不享受安置)。(四)房屋所有权人现户口不在本村,但祖籍在本村的,可参 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计算办法核定复建安置指标,总安置指标面积最大值不超过 280 平方米。若个人持有具有房地产权证房屋的,可按证载建筑面积总和等面积核定复建安置指标。(五)对于户籍和祖籍不在本村的房屋权属人的房屋,如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权属证书的,按证载建筑面积等面积核定复建安置指标,并按本方案给予相应的补偿
12、及奖励。 (六)属于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三)项情况的房屋不予核定复建安置指标。(七)厨房、厕所等附属房只能与其主体房共同视为一处房产,不能单独获得复建安置指标。第十七条 未建住宅用地的复建安置指标核定。对于在旧村固化线范围内,有相关的土地来源证明、属村庄建设用地、未侵占集体公共用地、使用权和范围无争议的未建住宅用地(房屋的院落不能同时用于房屋建基补足 120 平方米和未建住宅用地的指标置换),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及镇政府审核确认后,根据“ 一户一宅” 的原则(户 需为农业户) ,按其可计面积 11 核定复建安置指标。面积计算方式如下:未建住宅用地在扣除应退缩的面积后(应退缩的面积指因河涌、道
13、路和公共设施要求退缩以及村规定不得建设的土地面积,但不包括留巷退缩和建房退缩),其剩余面积的 80%为可计面积。每户可计面积不超过 120 平方米。 第十八条 安置房回购价格。(一)被补偿人按第十六条(一)(二)(四)(五)核定的复建安置指标购买安置房的回购价为 2100 元/平方米。(二)被补偿人按本方案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七条获得的复建安置指标购买安置房的回购价为 3500 元/平方米。(三)被补偿人选择安置房户型时,因补平户型面积需要,所选总面积超出复建安置指标的部分(不得超过 10 平方米),需按3500 元/平方米购买 。(四)低保户可先行租住再回购。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的安置房可由村
14、集体回购,房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第十九条 安置指标的回收。被补偿人可将按本方案第十六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七条办法核定的复建安置指标按 7000 元/平方米的价格交给补偿人回收。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复建安置指标回收价为3500 元/平方米。被补偿人在选择户型并签订户型意向书后,剩余指标不足30 平方米时,由补偿人按回收价进行回收,其中,被补偿人可选择将此部分指标赠与本村直系亲属(该部分指标的手续办理和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安置房位置、建设标准和管理。安置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新造新城二期,具体区域以规划部门发布的选址界线为准。安置房为毛坯房。安置区建成 并移交后,由征收
15、实施单位负责统筹物业管理。第五章 搬迁与临迁第二十一条 临迁费。被补偿人选择复建安置(回购安置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时间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实施单位送达回迁书面通知之日后 3 个月止。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获得 18 个月临时安置费,期满后按季度领取临时安置费。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弃产)方式的,一次性给予 3 个月临时安置费。如果补偿人已兑现了部分安置指标(提前安置或指标回收)的,被补偿人的临时安置费按相应比例扣减。临时安置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20 元/平方米/ 月。 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2000 元的,按 2000 元支付。第二十二条 房屋搬迁。以每宗房屋为单位,向被补偿人支付临迁和回迁两次搬迁费共 5000 元(包括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费等)。第二十三条 按时签约奖励。对于在规定时间前(具体另行公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补偿人,可获得以下奖励:(一)20 平方米复建安置奖励指标,回购价为 2100 元/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