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汉代“ 亭” 与“乡 ”“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十里一亭十亭一乡”辨正王毓铨载王毓铨史论集(上)班固著汉书百官公卿表叙述县以下的地方职官说:“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若不细加推究,这话就给人这么一种印象:汉代的地方行政组织是“乡”“亭”“里”;“乡”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所以一千多年来,凡是论到汉代官制或地方行政制度的,总以为汉代是“积里为亭,积亭为乡”。顾炎武发现了汉朝是“以县统乡,以乡统里”(日知录二二),首先接触到了这个问题,但他未因此对“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因袭说法予以应有的怀疑。俞
2、正燮作少吏论(癸巳类稿一一),论历代地方职官,也没有发现汉代“亭”和“乡”“里”的正确关系,或有无关系,反而据续汉书百官志“一里百家”的文字,推论说汉制是“千家亭长”。近人也有接受这个说法的。最初使我怀疑“十亭一乡”的,还是由于班固自己的话。叙述了乡里职官以后,班固便列举汉帝国境内县道国邑乡亭的总数,“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这两个数目字不像有错,所见各本都如此。如果没有错,那就有问题。据前引班固的话,汉代是“十亭一乡”的,“乡”既有六千六百二十二个,那么,“亭”就应该有六万多个。即使设置的情况是“大率”吧,那也不能相差如此之多。因此,我怀疑汉书里“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记载,
3、不可能理解成“积里为亭,积亭为乡”,必定另有个说法。 应劭也是后汉的学者,曾作过泰山太守,并且特别留心过汉朝的政治组织,著汉官仪,他必定知道汉朝的地方官制和行政机构的,但他却不曾说汉代是“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他说:“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刘昭续汉书百官志补注引风俗通);“乡”“里”中间没有“亭”。如果前汉和后汉的地方行政组织不同,班固和应劭两人的说法不同,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可是我们知道在这方面前汉和后汉是没有什么不同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把两汉的地方行政制度和有关问题,稍稍考察了一下。我的出发点是这样的:一、汉代的“亭”和“乡”“里”是不是同性质同系统的地方行政组织?二、“亭”是不是隶属
4、于“乡”,而又统辖着“里”?三、如果肯定应劭“十里一乡”的话,和班固的“十里一亭”的话有无矛盾?怎样解除这个矛盾?如一般所周知,“亭”不是个施政主民的机关,和“乡”“里”不同。第一,因为“亭”的设置目的是为“以禁盗贼”、“主求捕盗贼”(续汉书百官志),主要是为禁盗防盗,汉旧仪、汉官仪和续汉志无不如此说法。汉官仪说:“亭长课徼巡。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剑、甲铠、鼓。吏赤帻行縢带剑佩刀持楯被甲,设矛戟习射。”又说“亭长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汉旧仪文字大同小异。)史记汉书后汉书所载“亭”或“亭长”的故事,也无一不是所谓防盗备奸的,很切合汉旧
5、仪和汉官仪的说法。后汉书仇览传记览为蒲亭长,一老母诣亭讼其子不孝。这故事好像是说亭长主讼狱。其实这件事是偶然的。因为亭长主不法,所以那位老母才向他告她那不孝的儿子。类似的调解事情在旧社会里是常有的。严格说来,亭长的职责不主民间词讼。相反地,乡官里正的设置是主一乡之人,或一里百家。他们的任务重在民事行政:如教化,诉讼,“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等等。这和亭长的单纯的半军事性质的维持治安的职务是不同的。为维持治安镇压不法,“亭”不只设于乡野,而且设于城市街道上和城门上。“洛阳二十四街,街一亭;十二城门,门一亭”。(续汉书百官志注引蔡质汉仪)不只重要大街和城门上设“亭”,有亭长,就是
6、衙门门前也有亭长。所以丞相府有骑亭长七十人(汉旧仪),“郡正门有亭长”(续汉书百官志),“长安令雒阳令及王国郡县加前后兵车亭长”(同上舆服志)。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汉石刻(如武梁祠画像刻石)和文献里才有“门亭长”,“汉故乐安太守麃君亭长”,汉代古墓里出现了很多亭长砖,汉代壁画和楼房明器大门前也有持戟守卫的亭长。郊野设亭的制度,后汉以后开始废弃,到了西晋,仿佛已经不存在了。所以贺循(二六三一九)在上晋怀帝一奏章里说,“按汉制十里一亭,亦以防禁切密故也。当今纵不能尔,要宜筹量,使力足相周”(晋书本传)。“防禁切密”就是汉“亭”的主要任务。 第二点可以证明汉代的“亭”不是主民施政的机关,不和“乡”“
7、里”同一系统的,是当时的户籍制度。现今所谓姓名籍贯,春秋时代叫“名居”,汉代叫作“名数”,登记人户的“名县爵里”。每户人家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爵级和财产(如果有的话),以及他们所属的地方行政单位,每年登记(“案比”)一次,编成名册,县令转呈郡太守,郡太守再派遣上计呈献给皇帝,以后朝廷征收赋税,征调劳役,全凭这个“名数”册子。敦煌居延两地所发现的汉代简牍里有若干是载着戍卒的“名县爵里”的。有的记“县”和“里”,有的记“郡”或“国”和“里”,有的记“郡”或“国”,“县”和“里”。居延汉简里有两简,一曰,“魏郡繁阳北卿佐左里公乘张世”,二曰,“河南郡雒阳北部北昌里公乘”(见居延汉简考释三,释文之
8、部。标点是我加的铨。)简文里的“北卿”和“北部”都在县名之下里名之上,必定是乡名;“卿”和“部”大概是“乡”字的误释。汉时一县平均说来少的有三乡,多的有五乡。县城所在之乡叫“都乡”,三乡的就还有“左乡”“右乡”,五乡的就有的以东西南北之名名之。汉铢里有“南乡三老”印,汉苍颉庙碑文里记载着万年县_三国志魏志云,曹操“年二十举孝廉为郎,除洛阳北部尉”。由是观之,洛阳有“北部”,劳释不误。但细审之,则不然。洛阳乃县名,县中分“部”不见于文献,也不见于汉碑文字(汉碑阴多载县中职官名)。续汉书谓“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百官志),此二尉当即应劭汉官仪中所载之“左右尉”(续汉志刘昭补注引)。汉“溧阳令潘乾
9、碑”亦有“左尉”“右尉”官名,但从未见“北部”“南部”之记载。裴松之注魏志引曹瞒传曰:“太祖初入尉廨,缮治四门,造五色棒有犯禁者不避豪强,皆棒杀之。”这是都尉的派头,县尉没有这么大权力。而且当时推荐曹操作“尉”官的是京兆尹司马防。一个京兆尹也不会推荐他所钦佩的人作县尉这么一个小官。汉代县不分“部”,但郡分“部”,部有一都尉。魏志所谓“洛阳北部尉”疑为“洛阳北部都尉”。裴松之注引魏武故事载曹操自谓曰,“孤始举孝廉后征都尉”,是曹操曾一任都尉。可见魏志之“尉”非县尉,实为郡都尉。“尉”既为郡都尉,则“洛阳”代表的不是个县,应该是郡。东汉末洛阳乃河南尹之首县,且居河南尹之北部,在通常称谓里那时或有用
10、“洛阳”代“河南”之办法,致有魏志“洛阳北部尉”之文字,也未可知。简文中“河南郡雒阳北部北昌里”“北部”为“北乡”之误释(章草中乡部二字易混)当无问题。有“北乡”,汉封泥里“东乡”“西乡”“南乡”“北乡”印都有(续封泥考略,五)。汉代实际上是有“北乡”的名称的。如此说来,上引居延两简就是记载着“郡”“县”“乡”“里”的名籍了。居延一地发现了六百七十四片名籍木简,但没有一简是记载着“亭”的。学斋占毕(三)载一汉代墓碑,文日:“永意元年二月十二日蜀郡临邛汉安乡安定里公乘校官员王幽字珍儒。”这一名县爵里写的很详细,但也没有提到“亭”。汉代通行的“爵里刺”(如后世拜会用的名帖)也是记载着“郡县乡里”,
11、同样没有“亭”(释名,六)。如果汉代地方上确是“积里为亭,积亭为乡”的话,“亭”在名籍的记载里必可一见,焉能遗漏得这么干干净净!第三,再就汉代的实际行政上说,也只见“乡”“里”相刺,不见“亭”。春秋繁露止雨篇记董仲舒的止雨仪式说,“令县乡里皆扫社下。县邑若丞令吏啬夫三人以上祝一人,乡啬夫若吏三人以上祝一人,里正父老三人以上祝一人。皆斋三日。”在这个布置里有“县”,有“乡”,有“里”,也没有“亭”;主事的有“县令”,有“乡啬夫”,有“里正”,也没有“亭长”。为什么呢?因为“亭”只是个徼循机关,主“盗”不主民。正因为“亭”是个防“盗”维持治安的机关,所以亭长在后汉时代是“承望都尉”(续汉书百官志)
12、,而不从属乡游徼。“乡”不辖“亭”,乡游徼也管不着亭长。后汉如此,前汉想必也是如此。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提“亭”的来历了。_碑文标点是我加的。“永意”即东汉冲帝“永嘉”。钱大昕谓“憙”“嘉”易乱,“永嘉”实为“永憙”(三史拾遗四)。“亭”在周代是个伺候敌人的设备,像一个小障。敌人来攻,主“亭”的人(或“尉”,或“长”),便报告消息,并设法抵抗。所以那时的“亭”都是设在一国的边境上。平时无事,诸侯之间的遣使聘问,亭吏就主送迎之责。韩非子内储说上载吴起为魏西河守攻克秦一小亭,那亭就在秦的边境上。贾谊新书(七)载梁楚邻界,两国边境上都设着亭。国语周语载单襄公答周定王说,“周制有之疆有寓望”,应劭把
13、“寓望”解作汉代的“亭”(全后汉文,三七),那是很恰当的。这些例子,可以把我们引到这么一个结论:原先,“亭”是设在边境上用以守望并防备敌人进攻的。墨子备城门篇(想是战国晚期作品),谓城上设亭以固守卫,亭一尉。这也是防外敌的。这城上的守亭和境界上的边亭性质是差不多的。两汉时代边境上也有亭。那就是所谓“亭障”“亭燧”一类的设置。它们的作用是军事的,防备敌人的袭击的,和先秦时代亭的主要作用完全一样。但在汉代,边亭只占少数,大多数的亭都在内地;而这些境内之亭则主防内“盗”内“奸”。什么时候亭由边境上发展到内地,由防御外敌也变到逐捕内“盗”,即由周亭变成了秦汉亭,是亭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可惜文献缺乏,
14、不能考明。想来,大概是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的时候,为防备反抗和逐捕叛逆,利用了旧制,稍稍改变了它的性质,并且拓大了它的范围而创立的吧?劳干研究汉代亭燧制度说:“亭之本义为乡亭,指烽燧者其引申也”(居延汉简考释,考证一),这话适得其反。总之,从历史上看,“亭”原是守望防敌的,是个军事设备,在汉代,它的本质仍然如此。它和掌教化,主赋役,窥伺居民的行为的乡官里正之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_魏晋以后,亭制废,地方上逐捕“盗贼”的责任就转到“里长”或“里正”身上了。这有唐律为证(见唐律疏议户婚上)。所以唐张守节才把他那时候的“里正”比作秦汉时代的亭长(史记高祖本纪注)。为了把这个问题再弄清楚
15、一些,我们有把地方行政组织作个简单的历史考察的必要,给汉“亭”不主民,“乡”不辖“亭”,“亭”不辖“里”,作个旁证。西周器“令彝”铭文里有“里君”(尚书酒诰里的“里居”王国维已说明为“里君”之讹),是个官名。我们大概可以把他看作和周官里的“里宰”、秦汉时代的“里正”同性质的官吏。他所主管的就是“里”,一里的居民。如果这个解释不错的话,那么远在西周我国历史上的基本行政单位“里”,就已经存在了。春秋时期,城(国)里的最小行政单位仿佛都是“里”。郊野就有不同的名称;不同地域,也有不同的名称。“叔夷钟”铭记齐侯征服莱国以后,把莱国三百个“县”封给了叔夷。这“县”好像邑聚那样大小。如果是地方行政单位的话
16、,那也是最低的一级。据左传,齐晋宋卫郑各国的地方行政单位都是“邑”。当时采邑的封赐便是用“邑”来计算。国语齐语说“制鄙三十家为邑”,不知可靠不可靠,也不知晋宋卫郑的“邑”是否也如此。但那时在“邑”里住的大抵是农奴式的“庶人”、“黎庶”或“隶农”。贵族们为容易统治他们进行生产并施行强制劳役,就他们的居住地,依一定的户数,编成若干单位,这事是极合情理的。在春秋末战国初,“里”,而且有一定户数的“里”,或类似的组织,便变成了地方行政的基本单位了。_郭沫若先生首先把“里君”解作地方官(见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令彝”)。严格地说,汉代的“里正”还不能称为官。齐景公赐晏婴“北郭佐邑六十”(左传襄公二八),郑
17、伯赏子产六十邑(同上,襄公二六)。卫之懿氏有六十邑,而公孙免余说卫国卿的封邑是一百邑(同上,襄公二七)。宋公赐给他的左师六十邑(同上)。在那有一定户数且为地方行政基本单位的“里”出现以前,“乡”似乎早就出现了。史记孔子世家载孔子生鲁昌平乡陬邑。论语有“乡党”(“党”就是“里”,见宋翔凤四书释地辨证,“阙里”条)。左传载宋郑楚三国都有“乡”(宣公十一,襄公九及三十一)。这些记载直接地或间接地表示着“乡”是侯国以下的行政区。周礼有“乡大夫”“乡士”,“乡师”,“乡老”。自有“乡”“里”以后,在地方的行政系统上,总是以“乡”辖“里”,以“里”隶“乡”。墨子尚同里的行政系统是“天下”,“国”,“乡”,
18、“里”。里长“率其里之万民以尚同乎乡长”,乡长“率其乡万民以尚同乎国君”,国君“率其国万民以尚同乎天子”。逸周书大聚里的行政层次是“国”“邑”“乡”“闾”。“闾”即“里”。吕氏春秋怀宠里的是“国”“邑”“乡”“里”。此两处之“邑”都相当于汉代的“县”;古文献里“邑”字可以用以代“县”。总之,在先秦的文献里,地方行政组织和系统,大致说来,先是“国”“乡”“邑”(或“里”),后来是“国”“邑”(等于秦汉的“县”)“乡”“里”。“乡”“邑”或“乡”“里”之间没有“亭”,虽然那时“亭”已经存在。秦汉以后呢?情形也是这样的;只要是规规矩矩的地方行政系统存在的话,那个系统总是“县”“乡”“里”,小小的差异
19、和名称之不同自然是免不了的。不只文献里如此,古物的铭记里也是如此。晋书职官志里有“县五百户以上皆置乡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出土晋砖上就有“元康六年太岁丙辰扬州吴兴长城湘陵乡真定里畦晞年世先君之冢”(千甓亭古砖图释,七)相印证。杨之庐曾检查过四十七个后魏墓志铭,他说,“墓志之中恒有题为某某乡某某里者,是里之上有乡,乡乃为统里而设者也。”(中国学报二卷一期,后魏里名考。)到了唐代,地方上的行政系统仍然是“乡”“里”。旧唐书食货志“百户为里,五里为乡”。通典,“唐初百户置里正,五百户置乡耆老。”在敦煌发现的唐天宝六年的户籍上,写的是“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宋代也是以“乡”“里”统辖地方。现
20、在的地方志有不少的把各该县的乡里制度追溯到宋代的。泉州府志(同治庚午重刊),鄞县志(光绪三年本),和歙县志(民国二十六年本),便是些例子。宋代以后,乡里的名称虽然有些改变,但实质上,地方上的行政系统仍然是以“县”辖“乡”,以“乡”辖“里”。这样上溯先秦,下推晋唐,地方行政系统“乡”“里”之间也都没有“亭”。根据以上的论证,我们可以得出下边这么几个结论:第一,“亭”和“乡”“里”既是不同性质的地方行政组织,因而也不属于一个行政系统。“亭”只求捕盗贼,不主民事。所以亭长上不隶属于乡官而“承望都尉”,下不辖“里”而只与“邮”发生关系。因此,凡是以为汉代是以“乡”统“亭”以“亭”统“里”或“积里为亭,
21、积亭为乡”的说法,都不正确。第二,汉代的地方行政组织是“乡”和“里”;以“乡”统“里”,积“里”为“乡”。应劭说汉代“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是对的。汉书“十亭一乡”的“亭”字,大概是错的。如果不错,当别有解释。遗憾的是这别的解释在史汉三史和汉人的著作中却找不到。也许汉书的原文也是“十里一乡”。后人不明汉制,读汉书见上边既有“十里一亭”,下边不应该又有“十里一乡”,遂将原来的“里”字改为“亭”字,也未尝不可能。岂不知“十里一亭”的“里”字和“十里一乡”的“里”虽然字同,但意义不同。第三,应劭的“十里一乡”是对的,而班固的“十里一亭”也是对的。其实,说“十里一亭”的不只班固,应劭也这样说,而且至
22、少说过两次(见汉官仪及风俗通,刘昭续汉书百官志补注引)。为什么说“十里一乡”是对的而“十里一亭”也是对的?因为这两个“里”字意义不同,而所代表的制度也不一样。“十里一乡”的“里”字是“里居”之“里”,意思是居住地区,或据居住区域而定的行政单位;“十里一亭”的“里”字是“步里”之“里”,代表一定的长度或距离。应劭曾说过:“十里一亭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这“里”字明明是长度之“里”。求诸实际,也正如此。“亭”既是为防“盗”而设的,所以这一个亭和那一个亭之间,必须保持着合适的距间。太近了,不必要;太远了,一遇有事,亭长击鼓,邻近的亭就不易听见。所以不近不远,大致相去十里就设一个“亭”;这才有了
23、“十里一亭”的办法。这“里”当然是长度之“里”,非“乡里”之“里”。汉代十里差不多等于现今六里,六里之遥,鼓声可以听见。如果是在边塞上,夜里的火把白天的烟也都可以看得见。内地“亭”间的距离,和“亭”制本身一样,大概也是仿照边亭设置的。黄文弼在蒙古新疆的考察(见所著蒙古新疆两地考古经过,劳干对居延一带亭燧制度的研究(见居延汉简考释,考证二),都说汉代的边亭距间大率是十里,合乎“起烽燧,十里一候”(后汉书马成传)的制度。由此可见亭的设置距间标准是长度的“里”,“或依远近为断,或依什伍而断”(居延汉简考释,考证一)的调协说法,就不妥当了。第四,“亭”既是以长度的“里”为距间标准,那么它们的原则是面积
24、的大小距离的远近。“乡”“里”的设置就不这样;“乡”“里”的设置原则是按户口,和“县”的一样。“乡”有大小之分,决定大小的是户数的多寡。汉官(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说“乡户五千则置有秩”。续汉书百官志说“其乡小者置啬夫一人”。小乡之所以称小乡当然就是它的户数不满五千。“一里百家”也是由户数来决定的。这样,从设置的原则上,也可以看出“亭”和“乡”“里”的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汉代名籍上之所以记“郡”“县”“乡”“里”而不及“亭”,这也是原因之一。_“亭”与“乡”“里”之不同性质不同系统,在组织原则上,也多少可以从汉代地券的文字里看出一点来。汉代地券有两种:一种是迷信用物,俗所谓“买山地券”,一
25、种是实在用的地券。就已发现的实在的地券里至少有五个(就我个人所知道的)将被买卖的土地记上它所在的某某“亭部”(此“亭部”想系指亭的辖地而言,不是许慎说文解字中“徒隶所居”的“亭部”“埍”)。如“王未卿买地券”:“建宁二年八月庚午朔廿五日甲午,河内怀男子王未卿,从河南河南街邮部男子袁叔威,买睾门亭部什三邵西袁田三亩。”(贞松堂集古遗文十五)“孙成买地券”:“建宁四年九月戊午朔二十八日乙酉,左骏厩官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伯田一町。”(蒿里遗珍)“房桃枝买地券”:“中平五年三月壬午朔七日戊午,雒阳大女房桃枝从同县大女赵敬买广德亭部罗西(伯?)变(南?)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
26、贞松堂集古遗文十五)“樊利家买地券”:“光和七年九月癸酉朔六日戊寅平阴男子樊利家从雒阳男子杜謌子子弟,买石梁亭部恒千东比是佰北田五亩。”(同上)从这几个券文里我们可以看出,记某块田地在某“亭部”时,也必记在某“千”(阡)或某“千”某“佰”(伯,*百+阝,陌)的某个方向(阡陌是田间道),意在使其位置明确不疑。使其位置明确这就是券文记“亭部”“千”“佰”而不言“乡”的道理。一则亭部范围较小,二则亭是按远近设置的,因而地界明确。很有意思的是,即使券文记交易之田在某某亭部,但购买人的名籍,则仍按县乡里的制度。“曹仲成买地券”就是一个例子。该券文曰:“光和元年十二月丙午朔十五日,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谷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券在日本中村氏书道博物馆。券文记引见仁井田陞:汉六朝土地卖买文书,东方学报,东京版,第八册,五四页)就是从这点小文物上,我们也可以看出建立在地理远近上的“亭”和建立在户口多寡上的“乡”“里”(自然“乡”“里”也是不能脱离开空间的)在实际应用上的不同了。(以上券文之标点都是我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