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 岛 市 李 沧 区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李 沧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李 沧 区 城 市 建 设 管 理 局青 岛 市 规 划 局 李 沧 分 局李 沧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李 沧 区 旅 游 局李 沧 区 总 工 会李 沧 区 妇 女 联 合 会李沧卫20182 号 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各街道、各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落实。1、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加快推动母婴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 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的重要措施,既是对妇女儿童的尊重和关爱,也是完善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的
2、迫切需要,对于提升公共服务人性化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把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场所建设规划和设计规范,并将建设情况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国家 A 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作为酒店、商场、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等级评定、精神文明单位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各单位要按照建设目标、标准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母婴设施建设推进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推进公共场所母婴建设。力争 2018 年底,公共场所配置率达 80%以上 ;到 2020 年底,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能够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经常有母婴逗留且
3、建筑面积在 5000 至 10000 平方米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 1 万人的,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的,以 1 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备独立母婴室。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可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大型商场等母婴短暂停留的场所,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室或提供母婴关爱服务。二、 规范建设,加快发展全区母婴设施要统一名称标识,统一基本设施,设置醒目导向标志。新建母婴设施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建设;已建母婴设施对
4、照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有条件的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车厅、母婴专座等便利服务区。推广完善市总工会“爱心妈妈小屋” 建设 模式。完善区内商场、大型超市、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图书馆、影剧院、医疗机构、大型体育场所和婴幼儿保育机构内母婴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母婴室” 等 设施建 设。三、加强宣传,做好维护各相关单位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加大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将母婴设施建设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
5、得感。按照“谁建设,谁管理”原 则,建立健全母 婴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母婴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并每季度将本系统本行业母婴设施基本情况(附件 2)通过金宏网报送区卫计局计生管理科。区卫计局积极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和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情况提供技术服务标准和卫生管理规范,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情况进行评估督导,评选命名“示范母婴 室” 。请各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李沧区公共设施母婴配置情况调查表(附件 3)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下午下班前
6、通过金宏网报“区 卫计局计 生管理科” 。附件:1.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标准;2.李沧区母婴设施建设情况季报表;3.李沧区公共设施母婴配置建设情况调查表。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 年 1 月 16 日附 1:公共场所设施母婴设施配置标准(基本配置)面积一般不低于 10 平方米、防滑地面、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婴儿床、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电源插座、垃圾桶、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以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公共场所设施母婴设施配置标准(舒适配置)面积一般不低于 10 平方米、防滑地面、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婴儿床、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电源插
7、座、垃圾桶、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以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恒温空调、尿不湿自动销售机、呼叫设备等。6附件 2: 李沧区母婴设施建设情况季报表年 月 日填报人: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备注:请各单位于每季度 10 日前将此表通过金宏网传至李沧区卫计局管理科。责任单位 计划建设处数 已建成处数 母婴室在建处数 基本配置处数 舒适型处数详细地址 负责人 服务咨询电话 备注已建成母婴设施7附件 3:李沧区公共设施母婴配置建设情况调查表已建成数(处)责任单位 管辖机构应建数基本配置数 舒适配置数2018 年底可完成建设数备注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备注:1.责任分工:请各街道统计所辖
8、范围内各类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情况;请区建管局统计已建、在建的公园等基本公共场所的母婴设施配置情况;请区商务局统计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母婴设施配置情况;请区文新局统计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等文化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情况;请区教体局统计大型体育场所、婴幼儿保育机构等场所的母婴设施配合情况;请区旅游局统计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母婴设施配置情况;请区机关事务局统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母婴设施配置情况;请区妇幼计生中心统计医疗卫生场所的母婴设施配置情况。2.母婴设施配备标准:面积在 5000 至 10000 平方米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 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 1 万人的,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的独立母 婴室;建筑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的,以 1 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备独立母婴室。女 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可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大型商场等母婴短暂停留的场所,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室或提供母婴关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