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文化新闻出版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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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青岛市李沧区文化新闻出版局李沧文发20171 号李沧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关于报送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月报表的通知李沧区文化市场各生产经营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好“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 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的安全生 产行业监管责任,督 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市、区一系列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及规定,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建立完善2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制度,并要求各单位每月报送本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自

2、纠情况。通知如下: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巡查及整改、周全面检查及整改、月统计分析报表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建立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检查相关记录、档案)。二、自 2017 年 1 月份起,每月底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报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月报表电子版(样本见附件一);有玻璃幕墙的经营单位,还要同时报送本单位的玻璃幕墙安全状况自查自纠月报表电子版(样本见附件二)。月报表通过邮箱报送到李沧区文化市场管理所(邮箱:)。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月报表填报工作,自查自纠月报表报送情况和

3、行业安全检查情况将作为通过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重要依据。联系人:赵宁、曲涛、孔琼琼 、王春蕾 电话:87657693、87893766附件:1.李沧区文化市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月报表2.李沧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玻璃幕墙安全状况自查自纠月报表33.2016 年 6 月 7 日修订的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4.最高两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 22 号)李沧区文化新闻出版局2017 年 1 月 10 日4附件 1李沧区文化市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月报表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负责人 联系电话自查事项:1证照情况

4、(消防合格证、文化经营许可证)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上墙)3安全生产责任分工(明确到人)4安全生产自查记录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6消防等安全生产培训、演练及记录7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等)是否齐备有效8电路、电器及燃气使用(用电、用油、用气、用火)符合安全标准9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标识、应急照明、禁烟标识等10是否存在“三合一”现象及是否有安全隐患(宿舍与生产经营场所合用)11玻璃幕墙维护符合安全标准12其他事项月份 自查次数 发现隐患数 隐患整改数 未整改数及 隐患说明 承诺整改完 成时间 备 注说明:各文化市场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本报表,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日检查表,并做好

5、检查记录,存档。填、报表时在“备注栏”说明本单位是否有玻璃幕墙。填报人: 联系电话:5附件 2李沧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玻璃幕墙安全状况自查自纠月报表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负责人 联系电话自查事项:1、玻璃幕墙实体质量及检修维护情况2、幕墙整体、受力构件、玻璃板块有无变形、松动3、结构胶(密封胶)有无脱胶、开裂4、防火、防烟及主体结构链接构造5、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有无防护和明细的警示标志6、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幕墙安全鉴定7、其他事项月份 自查次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隐患整改情况未整改隐患说明承诺整改完成时间 备 注说明:各文化市场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本报表,结合本单位

6、实际,建立本单位玻璃幕墙安全日常检查表,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填报人: 联系电话: 6附件 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省政府令 2016 年第 303 号)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 产经营单 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 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 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7、组织。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 位是安全生产 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7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8、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依据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

9、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 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8(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

10、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

11、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 炼、道路运输 、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9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

12、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13、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10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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