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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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第三章 扶贫责任与措施第四章 社会帮扶第五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第六章 监督考核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农村扶贫开发,促进精准扶贫,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扶贫开发概念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各项措施,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2贫致富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的贫困地区包括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

2、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第四条方针原则目标农村扶贫开发贯彻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帮扶、因地制宜、精准扶贫的原则,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实现贫困地区发展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本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确保贫困人口如期脱贫,为消除相对贫困奠定基础。第五条扶贫体制机制扶贫开发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包推进、县级落实、乡镇实施和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扶贫开发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第六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统筹

3、协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优先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保证本行政区域 2020 年完成脱贫任务。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3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和实施农村扶贫开发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二)拟订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年度扶贫开发计划、部门分工负责目标责任制和相关政策措施,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协调指导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扶贫开发工作;(四)负责组织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退出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五)监督检查扶贫项

4、目的实施和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六)组织开展社会扶贫活动,管理社会扶贫相关事务; (七)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督查、考核;(八)承担农村扶贫开发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其他机关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编制的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与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根据脱贫攻坚责任分工,做好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住房保障、产业脱贫、就业脱贫、生态脱贫、教育脱贫、健康脱贫、兜底保障等行业扶贫工作。4其他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人民政协机关根据统筹安排,承担农村扶贫开发的工作任务。第九条村委会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参与扶贫开发活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扶贫开发相关工作。第十条支持社会扶贫鼓励支持地方驻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5、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第十一条受助配合扶贫开发坚持应扶尽扶、应帮尽帮,主动作为者,多扶多帮。扶贫对象应当主动投工投劳,积极配合扶贫单位和个人,共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第十二条扶贫脱贫标准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结合本省农民收入和负担状况等,确定和调整本省的农村扶贫标准和脱贫标准。本省的农村扶贫脱贫标准不低于国家的农村扶贫脱贫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农村扶贫脱贫标准可以高于省级农村扶贫脱贫标准。农村扶贫标准和脱贫标准应予公告。第十三条扶贫开发对象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包括:(一)符合农村扶贫标准的贫困户;(二)符合条件的贫困村;(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

6、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5县。前款第三项统称贫困县。第十四条认定和退出原则扶贫对象的识别认定和脱贫退出,坚持认定精准、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的原则。第十五条认定和退出程序农村贫困户识别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入户核实,并将申请和核实情况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评议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结果应当公示;(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报县级人民

7、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并进行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村民委员会。独立生活有困难的人口,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不认定为扶贫对象。贫困户的脱贫退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程序比照前款办理。贫困村的认定和脱贫退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6办法由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制定。贫困县认定和脱贫退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脱贫退出后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在扶贫攻坚期内原有支持政策不变。第十六条认定责任建立扶贫对象识别认定和脱贫退出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七条公示要求贫困户认定和脱贫退出的公示不得少于十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8、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调查核实。贫困村、贫困县认定和脱贫退出的公示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建档立卡农村扶贫开发实行建档立卡管理,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农村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其他部门也应建立行业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录入农村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对录入信息进行审核,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对录入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应用。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第三章 扶贫责任和措施7第十九条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精准

9、施策,保证完成扶贫开发阶段性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部门年度扶贫开发实施方案,把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提升能力、改善条件作为行业扶贫开发的重点内容,在人力、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按照全省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如期完成部门分工负责的扶贫开发任务。部门年度扶贫开发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农村扶贫开发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工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广播

10、电视等部门负责乡村道路、安全饮水、农田灌溉、农网改造、电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贫困地区乡村道路硬化,饮用供水管线、电力电缆、通信基站、互联网络全覆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8第二十一条搬迁扶贫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脱贫工作,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要求,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资源匮乏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方病区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和生态环境保护区的农户,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就近改建等,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搬迁安置以易地、集中安置为主,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建

11、设、产业就业配套等与房屋建设同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政策,优先安置贫困户,免费向特困户提供住房。移民搬迁在过渡期内,享受政策性补贴;过渡期满后,原土地、山林在承包期内的,经营权不变。第二十二条危房改造住建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对未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实施危房改造,确保贫困户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应与村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第二十三条产业扶贫农业部门牵头负责产业扶贫工作,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发展适度规模的优势特色产业,通过培育发展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农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贫困户

12、增收,实现中长期结合的产业项目对有劳动力的贫困户全覆盖。9发展改革、财政、商务、旅游等部门支持贫困地区探索光伏、资产收益、电商、旅游等产业精准扶贫新模式,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 商务、工商部门和供销社负责贫困地区的商业网点、电商平台、仓储设施等物流体系建设,为贫困地区提供多种方式服务,帮助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特色产品。第二十四条生态扶贫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负责生态扶贫工作,对贫困地区、贫困户优先落实生态保护政策,加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水土保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治理等生态保护工程,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利用生态资源发展绿色经济,改善农业生

13、态环境,促进贫困人口增收。第二十五条就业扶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脱贫工作,加强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做好就业创业扶贫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性岗位、国有企业用工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确保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至少一人稳定就业。第二十六条健康扶贫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健康脱贫工作,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设施条件,加强贫困村标准化卫生室和乡村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10组织省级医院结对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结对帮扶贫困乡镇医院、乡镇医院服务到村卫生室,健全全民医疗保健体系,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

14、“两癌” 免 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 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部门负责健全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制度,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救助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确保医疗报销比例达到 90%以上,优化贫困户医疗服务流程,县域实行医疗报销“ 一站式” 即 时报结。第二十七条教育扶贫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脱贫工作,合理布局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校,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落实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建立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制度,做好贫困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控辍保学工作;加强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对参加职业教育的贫困户子女免除学杂费;扩大高等教育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计划,完善并落实贫困户子女精准助学政策。第二十八条金融支持建立和完善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支持贫困县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融资担保机构,培育发展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优惠政策、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向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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