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民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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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鹿寨县民政局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清单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鹿寨县民政局(承接自治区民政厅委托下放)6 实施主体 性质 受委托组织7 承办机构 鹿寨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鹿寨县金鸡路 6 号民政局社会事务股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咨询电话 0772-686090611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2-681259612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251 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3 实施对象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 2 -14 行使层级 委托机关:自治区民政厅;受委托机关:鹿寨县民政局15 权限划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16 行使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工作。17 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 详见附件流程图18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详见附件流程图19 实施条件一民办非企业成立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有必要的场所。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民办非企业变更条件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民办非企业注销条件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 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

6、记。- 3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 4-4 至 4-9环节名称 无。21特殊环节( 含 中 介 服务 ) 办结时限 无。22 审查方式及 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 、 文 字 规 范 、 文 面 整 洁 , 不 得 涂 改 。 文 书 设 定 的 栏 目 , 应 逐 项 填 写 完 整 、 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

7、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 、 “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承办人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依

8、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规定标准审查。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4-1 至 4-3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 xxx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的批复27 结果样本 无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股室办理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4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32 物流快递 自取。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一、民办非企业名称有哪些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

9、“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民办非企业资产来源有哪些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34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三、如何确定民办非企业名称与其开展业务之间的关联?民办非企业单位淫荡根据其业务,依照国

10、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35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 追责情

11、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7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高 股室工作人员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

12、进行严格审核低 股室工作人员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中 股室负责人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高1.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各环节有关人员附件:4-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4-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4-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4-4. 民办非企业成立申请材料目录4-5. 民办非企业变更申请材料目录4-6. 民办非企业注销申请材料目录4-7.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4-8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4-9.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 6 - 7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60 日,承诺办结时限 40 个工作日)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实地考查、审核。 (限 35 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意见(限 27 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核(限 8 个工作日)(限 3 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厅领导作出予以

14、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5 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 2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附件 4-1- 8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实地考察(限 15 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意见(限

15、 10 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核(限 5 个工作日)(限 3 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 2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附件 4-2- 9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民间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

16、办公室)审核、实地考察(限 15 个工作日) 。承办人提出意见(限 10 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核(限 5 个工作日)(限 3 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限时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及证书(限 2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附件 4-3- 10 -附件 4-4民办非企业成立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 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 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1 成立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

17、院令第 251 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原件 否 2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法定代表人签名和业务主管部门盖章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原件 是 2 份 A4纸 必要 政府部门 核发 加盖公章3 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八条:(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第九条:(四)验资报告。原件 否 2 份 A4纸 必要 会计事务 所 会计事务所签 字盖章4 场所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八条:(五)有固定的住所;第九条:(三)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否 2 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场所提供方签 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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