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青 海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细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适 应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需 要 ,不 断 推 进 本 委 机 关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科 学 化 、规范 化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的 国 家 行 党 政 机 关 公 文 处理 工 作 条 例 办 法 (中 办 国 发 201220002314号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本 委 工 作 实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2、 党 政 机 关 公 文 是 党 政 机 关 实 施 领 导 、履 行 职 能 、处 理 公 务 的 具 有 特 定 效 力 和 规 范 体式 的 文 书 ,是 传 达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方 针 政 策 ,公 布 法 规 和 规 章 ,指 导 、布 置 和 商 洽 工 作 ,请 示 和 答 复 问题 ,报 告 、通 报 和 交 流 情 况 等 的 重 要 工 具 。第 三 条 公 文 处 理 是 机 关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承 上 启 下 , 联 系 左 右 ,沟 通 内 外 的 主 要 手段 ,是 机 关 工 作 运 转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全 委 各 级
3、干 部 务 必 充 分 认 识 这 项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熟 悉 和 掌 握 这一 机 关 工 作 的 基 本 功 。 委 机 关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高 度 重 视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模 范 遵 守 本 细 则 并 加 强 对 本 处 室 、本 单位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是 指 公 文 拟 制 、办 理 、管 理 等 一 系 列 相 互 关 联 、衔 接 有 序 的 工 作 。第 四 条 委 办 公 室 是 委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的 管 理 机 构 ,主 管 委 机 关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4、作 ,指 导 委 属 单 位 的 公文 处 理 工 作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准 确 规 范 、精 简 高 效 、安 全 保 密 的 原 则 。- 2 -第 五 条 公 文 处 理 应 当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精 简 、高 效 的 原 则 ,必 须 做 到 准 确 、及 时 、安 全 ;公 文 由委 办 公 室 统 一 收 发 、批 办 、传 递 、用 印 和 归 档 。委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条 例 和 本 细 则 ,本 着 认 真 负 责 的 态 度 ,克 服 官 僚 主 义 、形 式 主 义 ,着 力 提 高
5、 公 文 处 理 的 质 量 ,推 进 机 关 高 效 运 转 。 第 六 条 公 文 处 理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确 保 国 家 秘 密 委 办公 室 主 管 委 机 关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对 委 属 单 位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予 以 业 务 指 导 。第 二 章 公 文 及 其 种 类第 七 条 行 政 机 关 的 公 文 (包 括 电 报 ,下 同 )是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管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法 定效 力 和 规 范 体 式 的 文 书 ,是 依 法 行 政 和 进 行
6、 公 务 活 动 的 重 要 工 具 。 第 八 第 七 条 本 委 机 关 公 文 种 类 主 要 有 : (一 )请 示 。适 用 于 向 上 级 机 关 请 求 指 示 、批 准 。 (二 )报 告 。适 用 于 向 上 级 机 关 汇 报 工 作 、反 映 情 况 ,答 回 复 上 级 机 关 的 询 问 。 (三 )公 告 。适 用 于 在 全 向 省 内 外 宣 布 重 要 事 项 或 者 法 定 事 项 。(四 )通 告 。适 用 于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布 社 会 各 有 关 方 面 应 当 遵 守 或 者 周 知 的 事 项 。 (五 )通 知 。适 用 于 传 达
7、领 导 机 关 或 领 导 同 志 的 指 示 ;部 署 工 作 ;发 布 规 章 ;批 转 下 级 机 关或 转 发 上 级 机 关 、同 级 机 关 和 不 相 隶 属 机 关 的 公 文 ,要 求 各 州 (地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理 、省 政 府 各 有关 部 门 周 知 或 共 同 执 行 的 事 项 ;任 免 和 聘 用 干 部 。发 布 、传 达 要 求 下 级 机 关 执 行 和 有 关 单 位 周 知 或者 执 行 的 事 项 ,批 转 、转 发 公 文 。 (六 )决 定 。适 用 于 在 本 委 职 权 范 围 内 ,对 某 些 重 大 问 题 要 事 项 作
8、 出 安 排 、奖 惩 有 关 单 位和 人 员 、变 更 或 撤 销 下 级 机 关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事 项 。(七 )通 报 。适 用 于 介 绍 工 作 经 验 ,表 扬 下 属 单 位 和 好 人 好 事 表 彰 先 进 、批 评 错 误 、传 达重 要 精 神 和 告 知 重 要 情 况 。 - 3 -(八 )批 复 。适 用 于 答 复 下 级 机 关 请 示 事 项 。 (九 )函 。适 用 于 不 相 隶 属 机 关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商 洽 工 作 、询 问 和 答 复 问 题 、 向 有 关 平 级或 不 相 隶 属 的 下 级 主 管 部 门 请 求 批 准
9、 和 答 复 审 批 事 项 。 (十 )会 议 纪 要 。适 用 于 记 载 、传 达 会 议 主 要 情 况 和 议 定 事 项 。 (十 一 一 )意 见 。适 用 于 对 重 要 问 题 提 出 见 解 和 处 理 办 法 。第 三 章 公 文 格 式第 八 条 公 文 格 式 一 般 包 括 :由 份 号 、发 文 机 关 标 识 密 密 等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紧 急 程 度 、发 文 机关 标 志 、发 文 字 号 、签 发 人 、标 题 、主 送 单 位 机 关 、抄 送 单 位 、正 文 、附 件 说 明 、发 文 机 关 署 名 、成 文 日期 、机 关 印 章 、主
10、 题 词 附 注 、附 件 、抄 送 机 关 、印 发 机 关 及 和 印 发 日 期 、页 码 等 组 成 。上 报 省 委 、省 政府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的 公 文 格 式 ,除 按 上 述 要 求 外 ,公 文 首 页 上 方 留 出 三 分 之 一 左 右 的 空 白 ;在 机 关名 称 红 头 右 下 方 、与 编 号 平 行 的 右 侧 ,排 印 签 发 人 姓 名 和 已 阅 人 (本 委 及 联 名 、会 签 部 门 的 副 厅 级以 上 负 责 同 志 )姓 名 ;“请 示 ”文 件 应 当 注 明 联 系 人 的 姓 名 和 电 话 (打 印 位 置 在 主 题
11、词 上 方 );公 文 落 款处 (除 会 议 纪 要 外 )由 报 送 单 位 加 盖 印 章 。(一 )份 号 。公 文 印 制 份 数 的 顺 序 号 。涉 密 公 文 应 当 标 注 份 号 。(二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公 文 的 秘 密 等 级 和 保 密 的 期 限 。涉 密 公 文 应 当 根 据 涉 密 程 度 分 别 标 注“绝 密 ”“机 密 ”“秘 密 ”和 保 密 期 限 。(三 )紧 急 程 度 。公 文 送 达 和 办 理 的 时 限 要 求 。根 据 紧 急 程 度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分 别 标 注 “特 急 ”“加急 ”,电 报 应 当 分
12、别 标 注 “特 提 ”“特 急 ”“加 急 ”“平 急 ”。(四 )发 文 机 关 标 志 。由 发 文 机 关 全 称 或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加 “文 件 ”二 字 组 成 ,也 可 以 使 用 发 文机 关 全 称 或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联 合 行 文 时 ,发 文 机 关 标 志 可 以 并 用 联 合 发 文 机 关 名 称 ,也 可 以 单 独 用- 4 -主 办 机 关 名 称 。本 委 主 办 且 与 行 政 机 关 联 合 行 文 的 ,本 委 排 列 在 前 。与 同 级 或 相 应 的 党 的 机 关 、军 队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联 合 行 文 ,按
13、 照 党 、政 、军 、群 的 顺 序 排 列 。(五 )发 文 字 号 。由 发 文 机 关 代 字 、年 份 、发 文 顺 序 号 组 成 。本 委 主 办 且 与 行 政 机 关 联 合 行 文 的 ,使 用 本 委 的 发 文 字 号 ;与 其 他 机 关 联 合 行 文 ,原 则 上 应使 用 排 列 在 前 机 关 的 发 文 字 号 ,也 可 协 商 确 定 ,但 只 能 标 注 一 个 机 关 的 发 文 字 号 。(六 )签 发 人 。上 行 文 应 当 标 注 签 发 人 姓 名 。(七 )标 题 。由 发 文 机 关 名 称 、事 由 和 文 种 组 成 。般 应 当 标
14、 明 发 文 机 关 名 称 一 般 使 用 规 范 化 简 称 。公 文 标 题 中 除 法 规 、规 章 名 称 加 书 名 号 外 ,其 余 一 般 不 用 标 点 符 号 。三 个 以 下 机 关 联 合 行 文 时 ,应 列 出 所 有 发 文 机 关 的 名 称 ;四 个 及 四 个 以 上 机 关 联 合 行 文 时 ,可 采 用 排 列 在 前 的 发 文 机 关 名 称 加 “等 ”的 方 式 。(八 )主 送 机 关 。公 文 的 主 要 受 理 机 关 ,应 当 使 用 机 关 全 称 、规 范 化 简 称 或 者 同 类 型 机 关 统 称 。普 发 公 文 的 主 送
15、 机 关 之 间 要 用 顿 号 或 逗 号 分 清 层 次 和 归 属 。即 ,对 于 多 个 主 送 机 关 ,且 是 同级 别 、同 系 统 的 ,中 间 用 顿 号 ;非 同 级 别 、同 系 统 的 ,则 用 逗 号 。(九 )正 文 。公 文 的 主 体 ,用 来 表 述 公 文 的 内 容 。(十 )附 件 说 明 。公 文 附 件 的 顺 序 号 和 名 称 。(十 一 )发 文 机 关 署 名 。署 发 文 机 关 全 称 或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主 送 机 关 是 指 公 文 的 主 要 受 理 机 关 ,应 当 使 用 全 称 或 规 范 化 简 称 、统 称 。抄
16、 送 机 关 是 指 除 主送 机 关 外 ,需 要 执 行 或 知 晓 公 文 的 其 他 机 关 ,应 当 使 用 全 称 或 规 范 化 简 称 、统 称 。 (十 二 )成 文 时 间 日 期 。署 会 议 通 过 或 者 发 文 机 关 负 责 人 签 发 的 日 期 。联 合 行 文 时 ,署 最 后 签 发机 关 负 责 人 签 发 的 日 期 。- 5 -一 般 公 文 一 律 以 签 发 人 签 发 日 期 为 准 ;会 签 文 件 和 联 合 发 文 ,应 以 最 后 会 签 部 门 领 导 签 发的 日 期 为 准 ;电 报 以 发 出 日 期 为 准 。会 议 通 过
17、的 文 件 ,应 注 明 通 过 日 期 。签 发 日 期 与 实 际 发 出 制 发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3个 工 作 日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委 办 公 室 应 注 明 实 际 送 印 时 间 。 (十 三 )印 章 。公 文 中 有 发 文 机 关 署 名 的 ,应 当 加 盖 发 文 机 关 印 章 ,并 与 署 名 机 关 相 符 。有 特 定发 文 机 关 标 志 的 普 发 性 公 文 和 电 报 可 以 不 加 盖 印 章 。行 政 机 关 联 合 向 上 行 文 ,发 文 机 关 只 署 主 办 机 关 时 ,由 主 办 机 关 加 盖 印 章 即 可 。联
18、 合 下 发 的公 文 ,所 有 联 署 机 关 均 应 加 盖 印 章 。(十 四 )附 注 。公 文 印 发 传 达 范 围 等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十 五 )附 件 。公 文 正 文 的 说 明 、补 充 或 者 参 考 资 料 。公 文 附 件 是 正 文 内 容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正 文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十 六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公 文 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类 型 ,主 要 分 为 主 动 公 开 、依 申 请 公 开 和 不 宜 公 开 。公 文 起 草 人 员 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19、 规 定 ,填 写 信 息 公 开 选 项 ,提 出 公 文 信息 公 开 类 型 的 初 步 意 见 。 (十 七 )抄 送 机 关 。除 主 送 机 关 外 需 要 执 行 或 者 知 晓 公 文 内 容 的 其 他 机 关 ,应 当 使 用 机 关 全 称 、规 范 化 简 称 或 者 同 类 型 机 关 统 称 。抄 送 机 关 在 排 列 顺 序 上 ,一 般 按 照 机 关 性 质 和 隶 属 关 系 确 定 。依 照 先 上 级 、再 平 级 、后 下 级的 次 序 。多 个 抄 送 机 关 之 间 ,同 级 、同 系 统 的 以 顿 号 分 隔 ;非 同 级 、同 系 统 的
20、,以 逗 号 分 隔 。(十 八 )印 发 机 关 和 印 发 日 期 。公 文 的 送 印 机 关 和 送 印 日 期 。第 九 条 公 文 的 版 式 按 照 党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国 家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条 公 文 使 用 的 汉 字 、数 字 、外 文 字 符 、计 量 单 位 和 标 点 符 号 等 ,按 照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和 规定 执 行 。- 6 -1、公 文 一 律 用 规 范 汉 字 书 写 、印 刷 ,一 般 不 使 用 外 文 字 母 。特 殊 情 况 如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符 号 、国 际 技 术 标 准 符 号 、国 际 组 织
21、英 文 简 称 等 可 使 用 外 文 字 母 代 替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外 文 名 称 或 其 缩 写形 式 ,应 当 在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注 明 准 确 的 中 文 译 名 。2、公 文 中 的 数 字 ,除 部 分 结 构 层 次 序 数 和 在 词 、词 组 、惯 用 语 、缩 略 语 、具 有 修 辞 色 彩 语 句 中作 为 词 素 的 数 字 必 须 使 用 汉 字 外 ,其 余 应 当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在 全 文 中 应 体 现 数 字 表 达 方 式 、使 用单 位 和 保 留 小 数 位 的 统 一 。(十 一 )第 十 一 条 公 文 用 纸
22、 幅 面 。公 文 用 纸 一 般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A4型 ( 210mm x 297mm)。特殊 形 式 的 公 文 用 纸 幅 面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委 党 组 发 文 采 用 “青 海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党 组 文 件 ”字 头 专 用 纸 ;委 发 文 采 用 “青 海 省 发 展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文 件 ”字 头 专 用 纸 ;委 办 公 室 发 文 采 用 “青 海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文 件 ”字 头 专用 纸 。编 号 函 件 采 用 “青 海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字 头 双 线 专
23、 用 纸 ,一 般 性 函 件 采 用 “青 海 省 发 展 和改 革 委 员 会 ”字 头 单 线 专 用 纸 。第 四 章 行 文 规 则第 十 二 条 行 文 应 当 确 有 必 要 ,讲 求 实 效 ,注 重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第 十 三 条 行 文 关 系 根 据 隶 属 关 系 和 职 权 范 围 确 定 。一 般 不 得 越 级 行 文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越 级行 文 的 ,应 当 同 时 抄 送 被 越 过 的 机 关 。对 越 级 向 本 委 请 示 和 报 告 问 题 的 文 电 ,除 因 情 况 特 别 紧 急 外 ,原 则 上 不 予 受 理 ,
24、并 告 其 按 行政 隶 属 逐 级 向 上 请 示 和 报 告 。 第 十 四 条 行 文 要 应 遵 守 党 政 分 开 的 原 则 。凡 向 党 的 机 关 行 文 ,原 则 上 应 以 党 组 织 名 义 ;凡向 行 政 机 关 或 单 位 团 体 行 文 ,一 律 以 行 政 名 义 。行 政 机 关 行 文 ,必 要 时 可 抄 送 党 的 机 关 。 - 7 -第 十 一 第 十 五 条 向 上 级 机 关 行 文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规 则 :(一 )原 则 上 主 送 一 个 上 级 机 关 ,根 据 需 要 同 时 抄 送 相 关 上 级 机 关 和 同 级 机 关
25、,不 抄 送 下 级 机关 。(二 )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请 示 、报 告 事 项 ,属 于 本 委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可 直 接 报 送 ;重 大 事 项 应 当经 省 政 府 同 意 或 者 授 权 。(三 )下 级 机 关 的 请 示 事 项 ,如 需 以 本 委 名 义 向 上 级 机 关 请 示 ,应 当 提 出 倾 向 性 意 见 后 上 报 ,不 得 原 文 转 报 上 级 机 关 。(四 )请 示 应 当 一 文 一 事 。不 得 在 报 告 等 非 请 示 性 公 文 中 夹 带 请 示 事 项 。(五 )除 上 级 机 关 负 责 人 直 接 交 办 事
26、 项 外 ,不 得 以 本 委 名 义 向 上 级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送 公 文 ,不 得以 本 委 负 责 人 名 义 向 上 级 机 关 报 送 公 文 。第 十 六 条 向 下 级 机 关 行 文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规 则 :(一 )主 送 受 理 机 关 ,根 据 需 要 抄 送 相 关 机 关 。重 要 行 文 应 当 同 时 抄 送 发 文 机 关 的 直 接 上 级 机关 。(二 )原 则 上 本 委 不 直 接 向 各 市 、州 人 民 政 府 行 文 ,发 布 指 令 性 公 文 或 者 在 公 文 中 提 出 指 令 性要 求 。需 经 省 政 府 审 批 的
27、 具 体 事 项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后 可 以 由 本 委 行 文 ,文 中 须 注 明 已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根 据 省 政 府 授 权 和 有 关 职 权 规 范 ,可 答 复 各 市 、州 人 民 政 府 请 示 省 政 府 或 要 求 本 委 答 复 的 有 关 业务 问 题 。(三 )在 本 委 职 权 范 围 内 可 以 向 下 级 政 府 的 相 关 部 门 行 文 。(四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务 ,部 门 之 间 未 协 商 一 致 的 ,不 得 向 下 行 文 ;(五 )向 受 双 重 领 导 的 下 级 机 关 行 文 ,必
28、 要 时 抄 送 该 下 级 机 关 的 另 一 个 上 级 机 关 。第 十 七 条 本 委 与 其 他 同 级 机 关 必 要 时 可 以 联 合 行 文 。属 于- 8 -各 自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不 得 联 合 行 文 。与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依 据 职 权 可 以 相 互 行 文 。本 委 内 设 机 构 除委 办 公 室 外 不 得 对 外 正 式 行 文 。 在 本 委 职 权 范 围 内 ,可 对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省 管 大 中 型 企 业 集 团 、中 央 管 理 的 企 事业 单 位 行 文 ;可 对 各 州 (地 、市 )
29、发 展 改 革 委 、以 及 具 有 业 务 指 导 关 系 的 部 门 行 文 。 同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可 以 联 合 行 文 ;与 同 级 党 组 织 、军 队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和 具 有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单 位 可 以 联 合 行 文 ;联 合 行 文 应 当 确 有 必 要 ,注 重 效 用 ,单 位 不 宜 过 多 。向 下 级 机 关 的 重 要 行 文 ,应 当 同 时 抄 送 其 直 接 上 级 机 关 。 委 内 除 办 公 室 外 ,各 处 室 不 得 对 外 行 文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此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第 十 二 条 请
30、示 应 一 文 一 事 ,要 做 到 内 容 准 确 ,观 点 明 确 ;一 般 只 写 一 个 主 送 机 关 ,需 要 同 时送 其 他 机 关 的 ,应 当 用 抄 送 形 式 ,但 不 得 抄 送 其 下 级 机 关 。要 求 省 政 府 批 转 的 请 示 ,同 时 附 送 省 政府 批 转 的 代 拟 稿 。经 省 政 府 批 准 的 请 示 事 项 ,若 需 以 本 委 名 义 印 发 ,可 由 主 管 委 领 导 签 发 。采 取 两种 形 式 :一 是 简 要 草 拟 一 份 印 发 原 请 示 的 通 知 ,连 同 原 请 示 复 印 件 一 起 下 发 ;二 是 根 据
31、省 政 府 批 复原 请 示 的 内 容 另 拟 一 详 细 批 复 文 稿 (不 印 发 原 请 示 )但 文 中 应 注 明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或 “经 省 政 府 批准 ”。属 于 本 委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问 题 不 要 请 示 省 委 或 省 政 府 。“报 告 ”不 得 夹 带 “请 示 ”事 项 。 第 十 三 条 一 般 不 得 越 级 行 文 请 示 和 报 告 问 题 。因 情 况 紧 急 需 越 级 行 文 时 ,应 同 时 抄 报 直接 上 级 机 关 。第 十 四 条 原 则 上 本 委 不 直 接 向 各 州 (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署
32、)行 文 。根 据 省 政 府 的 授 权 和 有关 职 权 规 范 可 答 复 各 州 (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署 )请 示 省 政 府 或 各 州 (地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署 )要 求 本 委答 复 的 有 关 业 务 问 题 ,但 无 权 下 命 令 、作 指 示 。 - 9 -第 十 五 条 除 上 级 机 关 领 导 同 志 直 接 交 办 的 事 项 和 必 须 直 接 报 送 的 绝 密 事 项 外 ,不 得 以 机关 的 名 义 向 上 级 机 关 领 导 同 志 报 送 公 文 。特 殊 情 况 ,需 写 给 上 级 机 关 领 导 同 志 个 人 的
33、 公 文 ,可 以 便函 形 式 发 出 (要 编 号 、加 盖 部 门 的 印 章 ),并 在 正 文 后 面 附 领 导 批 示 的 复 印 件 。省 委 、省 政 府 领 导 同 志 批 示 件 的 传 输 、办 理 和 保 管 ,要 认 真 执 行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严 格 履 行 文件 登 记 手 续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不 得 再 下 传 或 横 传 。 第 十 六 条 拟 制 公 文 对 涉 及 有 关 部 门 和 地 区 权 限 范 围 的 事 项 , 主 办 处 室 应 事 先 与 有 关 部 门和 地 区 主 动 协 商 。在 协 商 未 取 得 一 致 前
34、 ,一 律 不 得 向 下 行 文 ;如 属 上 报 公 文 ,应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后 方可 行 文 ;如 有 分 歧 ,主 办 处 室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出 面 协 调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时 ,主 办 处 室 可 以 列 明各 方 理 据 ,提 出 建 设 性 意 见 ,并 与 有 关 处 室 会 签 后 按 委 内 签 报 请 示 委 领 导 协 调 ,或 报 请 省 政 府 协 调裁 定 。 委 内 公 文 办 理 过 程 中 ,若 公 文 内 容 涉 及 委 内 有 关 处 室 的 业 务 职 能 ,主 办 处 室 应 事 先 与 有 关处 室 主 动
35、 协 商 会 签 ;若 有 不 同 意 见 ,主 办 处 室 负 责 人 应 出 面 与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人 进 行 沟 通 与 协 调 ,仍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的 ,应 报 请 委 领 导 裁 定 。会 办 处 室 会 签 时 应 使 用 统 一 印 制 的 签 报 专 用 纸 将 会 签意 见 写 明 。对 于 不 同 意 见 未 协 商 一 致 、又 未 经 委 领 导 协 调 裁 决 的 问 题 ,一 律 不 得 上 报 、下 发 文 件 。 凡 地 方 、部 门 申 请 由 本 委 安 排 中 央 和 省 级 预 算 内 投 资 等 专 项 资 金 的 项 目 ,
36、由 有 关 处 室 会 同投 资 处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经 审 核 后 同 意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的 ,行 文 须 经 投 资 处 审 核 会 签 ,以 青 发 改 投 资 的文 号 统 一 下 达 项 目 投 资 计 划 。专 项 规 划 、区 域 规 划 、项 目 审 批 和 项 目 核 准 事 项 须 经 规 划 处 会 签 。 凡 规 定 性 、制 度 性 文 件 (如 办 法 、规 定 等 )须 经 法 规 处 审 核 会 签 ,其 中 涉 及 投 资 管 理 的 ,须 经 投资 处 审 核 会 签 。经 批 准 在 报 刊 上 全 文 发 布 的 行 政 法 规 和
37、规 章 ,应 视 为 正 式 公 文 依 照 执 行 ,可 不 再 行文 ,但 应 印 制 少 量 文 本 ,以 供 存 档 备 考 。 凡 以 本 委 名 义 召 开 的 会 议 (含 各 种 研 讨 班 等 )通 知 ,须 先 落 实 会 议 经 费 ,再 送 办 公 室 会 签 。 - 10 -第 十 七 条 委 内 各 单 位 之 间 原 则 上 不 行 文 ,但 涉 及 机 关 基 建 、 经 费 、机 构 设 置 、人 事 任 免 、奖惩 、通 报 、通 告 等 问 题 ,可 用 委 或 办 公 室 名 义 行 文 。 第 十 八 条 省 委 或 省 政 府 的 交 办 件 ,属
38、本 委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问 题 ,由 本 委 负 责 按 时 限 要 求 及时 办 复 ,并 以 办 公 室 或 委 的 文 件 形 式 函 复 省 委 办 公 厅 或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其 中 省 政 府 授 权 的 ,也 可直 接 函 复 有 关 部 门 或 地 方 ,同 时 抄 送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需 以 省 委 或 省 政 府 名 义 答 复 处 理 的 问 题 ,应附 代 拟 稿 ,报 请 省 委 或 省 政 府 审 定 。 办 理 省 委 办 公 厅 或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交 办 的 文 件 ,在 给 省 委 办 公厅 (或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39、)复 函 的 文 稿 中 要 注 明 省 委 办 公 厅 (或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的 收 文 编 号 。 第 十 九 条 向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的 下 级 机 关 的 行 文 ,印 发 前 须 经 其 上 级 机 关 会 签 ,发 文 时 应 抄送 其 上 级 机 关 。 第 二 十 条 青 海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党 组 会 议 纪 要 和 青 海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办公 会 议 纪 要 只 发 委 内 ;其 他 外 发 会 议 纪 要 ,可 以 委 名 义 或 办 公 室 名 义 拟 一 简 要 通 知 随 文 印 发 。第 五 章
40、公 文 处 理 程 序 拟 制第 十 八 条 公 文 拟 制 包 括 公 文 的 起 草 、审 核 、签 发 等 程 序 。第 十 九 条 公 文 起 草 应 当 做 到 :(一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完 整 准 确 体 现 本 委 意 图 ,并 同 现 行 有 关 公 文 相衔 接 。(二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分 析 问 题 实 事 求 是 ,所 提 政 策 措 施 和 办 法 切 实 可 行 。(三 )内 容 简 洁 ,主 题 突 出 ,观 点 鲜 明 ,结 构 严 谨 ,表 述 准 确 ,文 字 精 炼 。1、起 草 公 文 时 ,有 关 人 名 、地 名 、数 据 、引 文 要 务 求 准 确 。 引 用 公 文 应 先 引 标 题 ,后 引 发 文 字 号 。日 期 应 当 写 具 体 的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