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顺德区陈村镇勒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居民依法 实行自治,充分保证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 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居民会议 是本社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社区内所有事项;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经居民会议
2、授权事项。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本社区的监督机构,受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委托,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执行居务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委员 1 人,妇女委员 1 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第六条 居民委员 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居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
3、主持工作。- 2 -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居务工作,按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居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居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建设管理、农业服务、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工作。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居民会
4、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社区属于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四)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社区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社区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指导和监督本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按区、
5、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平台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六)按照本社区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居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3 -(七)加强社区社会管理,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社区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6、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九)促进社区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社区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十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十二)管理社区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财
7、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十四)支持和组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十五)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第十条 居民委员 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根据镇人民政府补贴标准指导意见、本社区经济状况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制定,交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经
8、费由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和镇人民政府补贴解决。- 4 -第十一条 本社区下 设 4 个小组。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一人。第十二条 居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 居民小 组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居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十四条 居民小组长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主持,由居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居民小组长与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
9、会成员可以兼任居民小组长。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居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推选居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居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 3 人。采用户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居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于五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该居民小组张榜公告。第十七条
10、居民小组长可以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居民委员会受理。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于五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该居民小组公告。第十八条 居民小 组长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居民小组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补选的居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居民小组长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自行终止。居民小组长缺- 5 -位期间,由居民委员会暂时主持本小组村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小组长。第三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第十九条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
11、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居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或者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居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三)听取、审查和批准
12、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四)审议决定本居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居委会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五)审议决定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社区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务管理人员,决定本社区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八)审议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6 -(九)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会议
13、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居民代表会 议由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需要,本社区设居民代表 79 人,其中更美居民小组居民代表 17 人,金华居民小组代表 16 人,聚龙居民小组代表 12 人,太盛居民小组代表 34 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的推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居民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用不记名产生居民代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
14、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 居民委员会成员 辞职、补选” 和第(九)项规定的“ 撤销或者 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的事项。经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的事项。居民代表实行联系户制度,每名代表根据本社区居民小组户数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居民代表要向所联系的户负责,真实反映联系户居民的意见,接受居民监督。第二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 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居
15、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不召集的,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居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居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居务监督委员会召集。召集居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 7 -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第二十四条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程序:(一)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二)居民委员会确定会议议题,将相关议题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三)居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居民代表
16、会议成员和居务监督委员会;(四)居民代表应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居民收集意见;(五)居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居务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六)提议人说明议题;(七)与会人员讨论发言;(八)由居民代表会议成员逐项投票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九)表决结果应于当日或次日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十)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应在 30 日内将有关事项提交居民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结束,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生效,居居民委员会应按决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采用专门会议记录册规范做好会议记录。居民
17、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表决生效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五条 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推选产生该居民代表的居民小组居民,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该居民小组居民代表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该居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居民代表可以向居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居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 8 -居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第四章 居务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六条 社区内一般事项,由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本章程第二十条规
18、定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事项,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共同意见后,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居民意愿,按照大多数居民的意见办理。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及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根据要求,本社区在居民委员会设立规范的居务公开栏,同时设置居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公布以下事项:(一)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居民会议、居
19、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居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六)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七)本社区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八)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居务公开的时间:(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 9 -(二)财务收支情况应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居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公
20、章,每月公布一次。(三)居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应及时公布。居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在公布栏公开,一份留档保存。居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居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居民查阅。各居民小组设立规范的公布栏,对涉及事项进行公开。第二十九条 居民委 员会应当保证居务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居民查询。第三十条 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其职责如下:(一)监督居委会事务民主决策;(二)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三)对居民委员会在居务公开方面的事项、
21、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四)参与审查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五)审核财务、账目;(六)受居民委托,对居民质疑的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七)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八)收集、听取居民对居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一条 凡新、改、 扩建民房都必须执行申请、报建、审批手续,交纳文明施工押金 2000 元,方可发给建房许可证,并按如下要求做好:(1)报建时需具备合法的图纸,包括四置平面图、外立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大样等图纸。(2)动工开线时需提前
22、两天通知社区主管建房领导小组,并一齐实地开线,按批准范围面积兴建,按图施工,并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队进行承建,以策安全。- 10 -(3)建房过程中,必须按安全用电规定申办安装电表、漏电开关、供水设施、水表等。(4)申请建房者一定要规范建筑料堆放,要摆放整齐,沙石请用面料覆盖,建筑垃圾不能随便倒放,要日铲日清。顺德区美城行动检查人员针对上述问题,不定时到社区检查拍照,若被拍到照片的将会处罚建房者并罚款 300 元/次,若我社区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并告知建房者而不及时处理的处以罚款300 元/次,若建房者不配合我社区卫生管理员或工作人员的告诫也会处以 300 元/次的处罚,所有的处罚金额都会在文明施工
23、保证金里扣除。如扣除完毕后,仍未有清理完的,社区将停止协助办理相关竣工验收手续。(5)建房竣工后,必须要将周边的建筑材料垃圾全部清理干净,则按金退回,如果未按规定清理剩下的建筑材料垃圾,则按金不退回。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 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镇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因任期届满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居民小组长被提出罢免或者居民小组长提出辞职的,居民委员会应当
24、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三条 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运作。社区集体资产每年审计一次,由镇审计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居民公布。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行政账和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日常 500 元以下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必须经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签署后才能开支,500 以上和3000 以下的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必须由社区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签署同意后才能开支,3000 以上至 30000 以下的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必须经全体社区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