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龙泉市文旅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对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
2、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2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
3、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
4、制度第五3 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街道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
5、等新闻媒体; (三)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
6、信息范围;(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
7、、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龙泉市文旅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0836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 号)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8、、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6 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行
9、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三条 行政机关要指定具体的机构受理依申请公开等事项,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0、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7 基本情况;(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四)申请人的签
11、名或盖章。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
12、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8 第八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 15
13、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
14、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9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
15、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
16、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10 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
17、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