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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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规定(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深圳,根据有关党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各级党委(含新区党工委、街道党工委,下同)、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责划分、监督考核及问责,适用本办法。中央直属驻深单位和本市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第三条【基本概念】“党政同责” 是指各级 党委和政府对环境保护

2、工作共同负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环境发展综合决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环境监管、生态环境损害承担领导责任。“一 岗 双责 ”是指各级 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的领导成员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生态环2境保护工作职责,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第四条【基本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追责。第五条【责任划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

3、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统筹、协调和监督,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 党委、政府职责第六条【党委】市、区党委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3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切实促进生

4、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二)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及时分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体制机制、队伍建设、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三)深化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四)完善健全领导干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红线保护情况等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部门绩效评估,加大考核权重。(五)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的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

5、追责” 制。第七条【政府】市、区政府责任:(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依法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4体布局,综合运用政策、规划、产业布局、资金投入等手段,促进绿色发展。依法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推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三)严格落实环境空间管控,构建生态安全战略格局。按照国家、省部署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行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多

6、规合一” 和空间“一张图” 管理。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强化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建设。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加强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环境监管执法领导。切实保障基层环保队伍能力建设,按标准配置环保执法和环境监测人员及装备设备。(五)全面推进污染防治。组织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六)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7、,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全面推行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组织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5(七)推进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八)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财政投入。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价格、政府采购、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和落实生态补偿制度。(九)支持鼓励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全面增强科学技术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支撑作用

8、。(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依法及时公布环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十一)保障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组织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技法律普及;激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宣传普及;支持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街道】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责任:(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巡查、信息采集、投诉处理、信访调解、信息报

9、6告、宣传引导等工作。(二)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环保主体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环保社会责任。(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四)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处置辖区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各部门和各社区妥善处理环境群体性事件维稳工作。(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第三章 市委工作部门责任第九条【组织】组织部门职责:(一)负责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环保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环保系统队伍素质。(二)联合发改、环保

10、部门牵头实施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门协作机制。(三)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四)会同纪检监察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7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五)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和学习。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中心组学习内容。第十条【宣传】宣传部门职责:(一)加强生

11、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生态环保宣传纳入社会公益宣传范畴,督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及环境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二)负责统筹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以及博客、微博、微信、论坛等自媒体平台涉生态环境保护舆情的监测、研判和预警工作,做好重大舆情应对工作,遏制不良舆情蔓延。第十一条【纪检、监察】纪检监察部门职责:(一)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二)根据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移送的材料,对应当追究党纪政

12、纪责任的机关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应责任。8(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挂牌督办项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项目等工作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机关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二条【政法】政法部门职责:(一)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查处。(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动公安机关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协调配合。(三)指导协调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四)综合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第十三条【编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职责:(一)指导和协调推

13、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市、区、街道、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二)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配置和调整意见,指导各区、各部门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第十四条【信访】信访部门职责:(一)负责职权范围内环境信访问题督查督办。会同环保部门建立健全重大环境信访案件排查化解机制,组织开展环9境信访责任部门领导接访、环境信访调解和领导包案。(二)依法应对缠访闹访。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配合政法部门严打非访、严治闹访。第四章 市有关工作部门和中直驻深有关单位职责第十五条【环保】环境保护部

14、门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各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市政府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日常工作。(二)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拟订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三)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总量减排考核;联合发改、组织等部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四)牵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负责

15、大气环境监测、评估,对大气、土壤污染治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五)参与制定全市治水规划、分流域治理规划和年度实10施计划,对流域治理规划和方案进行水质目标可达性分析,负责水环境监测、评估,对水污染治理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牵头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工业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七)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权限开展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八)负责权限内环境监测和监管执法。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环境信息;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管执法工作;负责职责权限内环境保护监管执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九)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人居环境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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