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既有房屋结构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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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 年 11 月目 录1.适用范围及办事依据 .11.1 适用范围 .11.2 办事依据 .12.责任分工 .22.1 管理责任 .22.2 主体责任 .32.3 组织协调 .33.办事流程 .43.1 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管理工作与技术工作流程 .43.2 房屋安全排查流程 .63.3 房屋检测鉴定流程 .63.4 房屋观察使用流程 .83.5 房屋修缮处理流程 .103.6 房屋加固处理流程 .133.7 房屋处理使用流程 .153.8 房屋停止使用流程 .163.9 房屋拆除治理流程 .174.材料清单 .214.

2、1 复排查申请材料清单 .214.2(复)检测鉴定申请材料清单 .214.3“观察使用类” 房屋申请信息更新材料清单 .214.4“修缮处理类” 房屋申请信息更新材料清单 .224.5“加固治理类” 房屋申请信息更新材料清单 .224.6“部分拆除处理类” 房屋申请信息更新材料清单 .224.7“拆除处理类” 房屋申请备案材料清单 .235.材料模板 .245.1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 .245.2 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通知书 .255.3 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 .265.4 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 .275.4 房屋结构安全警示标识牌 .285.6 复排查申请表 .295.7 检测鉴定申

3、请书 .305.8 房屋信息更新申请表 .316.附件 .33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11.适用范围及办事依据1.1 适用范围为规范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鉴定整治工作,保障既有房屋的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工作指引。本操作指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之安全隐患的鉴定整治工作。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1.2 办事依据(1)法律法规依据。本工作指引所制定依据,包括建设部

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本市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文件等。(2)技术依据。本工作指引依据的技术标准包括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SJG 41-2017)、深圳市学校既有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SJG 42-2017)、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SJG 43-2017)、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22.责任分工2.1 管理责任2.1.1 政府管理责任(1)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

5、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2)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职人员,纳入网格管理,对所辖区域内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管理,具体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及结构安全隐患治理;根据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的委托或授权开展行政执法。2.1.2 行业主管部门责任(1)主管部门职责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6、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牵头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统筹、指导和考核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行业和市场进行监管。城市管理、市场监督、房屋租赁、财政、公安、安监、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2)区主管部门职责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开展房屋安全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房屋巡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隐患深圳

7、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3排查等具体事务。2.2 主体责任(1)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或国家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房屋安全的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非实际使用人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2)其他部门职责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期限、权属性质等指标信息并实时更新,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对辖区

8、内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整改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2.3 组织协调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由住房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房屋租赁、财政、安全生产、公安、应急、教育、民政、卫生计生

9、、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城建档案等部门或机构组成。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43.办事流程3.1 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管理工作与技术工作流程3.1.1 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管理工作流程如图 3.1.1,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管理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图 3.1.1 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管理流程图(1)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2)区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工作,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或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单独委托排查机构进行排查。(3)对于统一委托的,各区主管部门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排查机构,移交相关主管

10、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5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委托合同。对于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单独委托的,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 2 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排查机构进行排查。(4)房屋安全责任人配合排查机构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机构将排查结果发送至房屋安全责任人、相关主管部门(若有)和街道办事处。(5)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隐患排查工作结果得到待整治房屋清单,按照 2.1和 2.2 节的职责分工,督促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鉴定整治以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并加强本系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如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督

11、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整改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及结构安全隐患治理。(6)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待整治房屋进行整治。(7)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将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区主管部门,并汇总至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3.1.2 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技术工作流程如图 3.1.2,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技术流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市住房行

12、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区主管部门、其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对应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见 3.2 节。(2)排查机构按排查结果将房屋分为 A、B、C 三类,其中 B 类房屋按照 3.4.1 节进行治理。(3)排查机构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将 C 类房屋再分为 C1、C2、C3 三类。其中属于 C1 类且排查意见为修缮处理、加固处理、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分别按照 3.5.1 节、3.6 节、3.9.1 节进行治理;属于 C2 类的房屋,按照 3.3 节进行检测鉴定;属于 C3 类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分别根据排查意见按照 3.6节、3.8

13、 节、3.9.2 节进行整治。(4)鉴定机构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将经检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6测鉴定的房屋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其中需要修缮处理、加固处理的 B 级房屋分别按照3.5.2 和 3.6 节进行整治。(5)属于 C、D 级危房且检测鉴定意见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拆除处理的房屋分别按照 3.4.2 节、3.7 节、3.8 节、3.9.2 节进行整治。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7图 3.1.2 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技术流程图3.2 房屋安全排查流程(1)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

14、区主管部门、其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对应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2)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各区主管部门牵头,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或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单独委托排查机构进行排查。对于统一委托的,各区主管部门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排查机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委托合同。对于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单独委托的,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 2 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排查机构进行排查。(3)相关专业排查机构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SGJ 41-2017)对在使用房屋的结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根据工程资料、场地、地基基

15、础和上部结构的排查细分类,将房屋的排查结果评估为 A、B、C 三类,并提出详细处理建议及方案,其中C 类为存在疑似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将 C 类房屋再分为 C1、C2、C3 三类。其中 C1 类房屋是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C2 类房屋是指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房屋;C3 类房屋是指需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4)排查机构出具排查报告给房屋安全责任人、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经排查需后续处理的房屋,由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图 3.1.2 进行处理。3.3 房屋检测鉴定流程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

16、定整治工作指引8图 3.2 深圳市既有房屋检测鉴定流程图该流程适用于经排查机构排查后出具结果为 C2 类的房屋,或对损伤处理后仍存在安全隐患且需要详细检测鉴定才能确定具体处理方案的 B 类房屋,或其它需要检测鉴定的情景。(1)街道办事处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通知书,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若有)。(2)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第 2 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工作。(3)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委托检测鉴定专业机构(简称鉴定机构,下同)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4)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如有)和街道办事处。(5)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 2 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出具的建议,依据图 3.1.2 中对应的处理流程对房屋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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