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流程图实施依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咨询电话:0771-5538085 服务电话:12366申请:复议申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5 内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复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终止,复议机关制作终止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理:决定受理的,复议机关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复议申请记录表的复印件和提出答复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复议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 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