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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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 年) 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 年-2015 年) 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机构与职责 1.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有: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

2、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1.1.2 卫生行政部门 1.1.2.1 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2)加强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扩展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范围,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3)组织全国重性精

3、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绩效考核、评价。(5)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1.1.2.2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1)制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4)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

4、核、评价。(5)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1.1.2.3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2)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的地市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基层医疗机构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诊疗、双向转诊、社区/乡镇管理和康复工作。(3)设立地市级精神卫

5、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精防机构) ,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4)组织开展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1.1.2.4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3)设立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精防机

6、构) ,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4)组织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1.1.3 医疗机构 1.1.3.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承担:A.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B.对初诊严重患者、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司法部门送诊患者、

7、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C.根据知情同意(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原则,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D.按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建立至少由 1 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E.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承担所在地市的患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设立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F.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根据情况,疑

8、难病症患者的诊疗可以由省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2)县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承担:A.门诊诊疗、患者应急状况处置和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B.对初诊普通患者、由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慢性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C. 根据知情同意(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原则,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D.按所在地市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建立至少由 1 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诊断复核;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

9、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E.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县,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以患者急诊住院治疗服务为主。1.1.3.2 基层医疗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职责:A.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并登记、上报县级精防机构;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健康档案。B.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社区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实施个案管理计划。C.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D.

10、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疾病复发患者。E.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2)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职责: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监护人落实对患者的护理、康复措施。(3)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A.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村医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B.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并登记、上报县级精防机构;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健康档案。C.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社区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实施个案管理计划。D.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疾病复发

11、患者。(4)村卫生室主要职责:A.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和患者家庭成员护理指导工作。B.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C.定期随访患者,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督促患者按时复诊。D.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1.1.3.3 其他医疗机构 对就诊者中疑似重性精神疾病、但未经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者,转诊到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诊,或联络会诊。向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确诊的、病情严重的患者。1.1.4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1.1.4.1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

12、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 号)提出的“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的要求,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 ) 。地市级及以上精防机构应设在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专科医院中;无精神专科医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责任,并应同时委托一所政府举办的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技术责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在政府举办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县级精防机构。(1)国家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A.协助卫生部起草有

13、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全国性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起草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专项经费监督检查。B.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督导和质量评估;定期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C.承担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省级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D.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E.承担卫生部交办的任务。(2)省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A.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专项经费监督检查。B.指导地市级、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调查、

14、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C.承担地市级、县级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D.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E.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3)地市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A.协助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起草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方案等文件;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B.对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提供支持。C.指导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D.承担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的相关

15、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E.承担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4)县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A.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网络;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B.组织诊断或者复核诊断基层医疗机构筛查上报的疑似患者。C.登记录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将患者纳入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对象,通知患者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开展管理。D.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制定社区 /乡镇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16、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E.承担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F.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1.1.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职责是:A.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B.参与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C.参与本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与维护。1.2 人员及保障条件 1.2.1 人员 1.2.1.1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和承担的任务,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专业

17、护士专职或者兼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从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人员稳定。从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每月应当有一定比例时间参加临床诊疗工作,以保持其临床诊疗能力和知识得到不断更新。1.2.1.2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 精防机构应根据工作量,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专业护士以及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专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精防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提高工作能力。1.2.1.3 基层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

18、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量,确定适当人数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专职或者兼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的社区(乡镇)防治工作。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采取措施,保持从事精神疾病社区(乡镇)防治医师或者护士(以下简称“精防医师” 、 “精防护士” )人员稳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1.2.1.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其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以及工作量,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相应专业人员专职工作。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具备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

19、措施,保持人员稳定,提高工作能力。1.2.2 保障条件 根据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任务的各级机构职责,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精神专科机构基本建设标准,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任务提供工作用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2.患者的发现和登记 符合本工作规范开展管理治疗的对象为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是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精神专科医院除外) ,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患者。2.1 发现疑似患者 2.1.1 线索调查 在社区或者乡镇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之初进行,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组织

20、,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 (表1-1) ,在辖区常住人口(指连续居住在半年及以上者)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 ,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表 1-2) ,报县级精防机构。县级精防机构按照本规范“2.4 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的原则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在线索调查中,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民政、残联、救助管理站等的力量,提供搜集信息。2.1.2 患者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21、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2.1.3 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 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和诊断复核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依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 、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 3 版) 及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精神状况检查、既往病史、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人员资质、诊断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诊断或复核诊断;条件不具备,或者不能确定诊断的,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者复核诊断。2.2 出院病例通知 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

22、征得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 (表 1-3) (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后,应在患者出院时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 (表 1-4)每月定期通知本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精防机构。后者应每月定期将出院信息单转至患者居住地的县级精防机构。2.3 登记确诊患者 县级精防机构应将线索调查和患者报告中明确诊断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本地居住患者,以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后出院的患者,纳入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对象。同时,通知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开展患者管理,提供出院信息单复印件,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患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相关信息。县级精

23、防机构应及时将出院信息单和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3.社区/乡镇管理 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患者社区/乡镇管理,分为患者基础管理、患者个案管理。根据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要求,所有的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开展患者基础管理。实施“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地区,应开展患者个案管理。有条件的其他地区,在做好患者基础管理的基础上,可逐步开展患者个案管理。3.1 患者基础管理 3.1.1 危重情况处置 询问和检查有无出现暴力、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以及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躯

24、体疾病。若有,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3.1.2 分类干预 若无上述危重情况,应进一步对患者原有的病情进行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状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根据患者的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和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3.1.2.1 病情稳定患者 病情稳定患者,指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状态,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的患者。要求:若无其他异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 个月时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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