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 山 市 农 业 “政 银 保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为 发 挥 金 融 对 推 进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的 支 撑 作 用 ,创 新金 融 机 构 与 地 方 政 府 合 作 服 务 “三 农 ”的 新 模 式 ,破 解 新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和 广 大 农 户 贷 款 难 、融 资 贵 问 题 ,积 极发 挥 财 政 撬 动 金 融 支 农 作 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 目 的 意 义按 照 平
2、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建 立 以 政 府 农 业产 业 政 策 为 导 向 ,以 政 府 财 政 投 入 为 扶 持 ,以 银 行 贷 款投 入 为 基 础 ,以 保 证 保 险 为 保 障 ,构 建 有 效 控 制 和 分 散风 险 的 “政 银 保 ”合 作 农 业 贷 款 体 系 ,为 解 决 新 型 农 业 经营 主 体 贷 款 难 构 筑 融 资 平 台 ,促 进 现 代 农 业 加 速 发 展 。二 、 组 织 机 构 、 合 作 单 位 职 责(一 )组 织 机 构成 立 以 市 农 业 局 (市 委 农 办 )主 要 领 导 为 召 集 人 ,市财 政 局
3、 、市 金 融 局 、合 作 银 行 、合 作 保 险 机 构 (合 作 融 资性 担 保 公 司 )相 关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的 联 席 会 议 。联 席 会 议 下设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农 业 局 (市 委 农 办 ),负 责 联 席 会 议 日常 工 作 。2(二 )合 作 单 位农 业 “政 银 保 ”项 目 对 合 作 单 位 实 行 备 案 制 度 ,开 放合 作 金 融 机 构 及 保 险 公 司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合 作 银 行 。依 法 在 我 市 注 册 或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联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备 案 。具 有 开 展
4、支 农 支 小 融 资 业 务 试 点 资格 的 保 险 公 司 ,可 直 接 开 展 “政 银 保 ”项 目 融 资 业 务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合 作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在 本 市 范 围内 注 册 登 记 或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信 誉 良 好 、风 险 控 制 严 密 、配 备 专 业 人 员 。合 作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须 经 省 金 融 办 许 可 ,取 得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经 营 许 可 证 ,依 法 在 本 市 工 商 行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或 以 分 公 司 形 式 在 本 市 开 展 业 务 ;在 市 内
5、开 展 融 资 担 保 业 务 并 依 法 在 市 税 务 部 门 纳 税 一 年以 上 ,守 法 经 营 ,没 有 发 生 违 规 和 失 信 行 为 ;具 有 完 善 的公 司 法 人 治 理 机 构 ,财 务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信 用 评 估制 度 规 范 健 全 。每家银行只能选择一家保险(担保)公司合作,每家保险(担保)公司可选择与多家银行合作。(三 )主 要 职 责1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及 其 办 公 室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按照 规 定 办 理 资 金 下 达 工 作 ;市 金 融 局 负 责 协 调 银 行 、保 险公 司 积 极 参 与 项
6、 目 ,引 导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市 农 业 局 负 责加 强 对 我 市 农 业 “政 银 保 ”合 作 贷 款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研究 处 理 业 务 过 程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制 订 农 业 “政 银 保 ”合 作贷 款 各 项 政 策 ,推 荐 放 贷 对 象 ,负 责 扶 持 专 项 资 金 的 日3常 管 理 ,组 织 、协 调 、推 动 、监 督 全 市 “政 银 保 ”合 作 农 业贷 款 各 项 工 作 。2合 作 银 行 。每 年 安 排 不 少 于 1 亿 元 的 无 抵 押 贷 款规 模 ,负 责 对 贷 款 项 目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7、估 ,对 经 审 核 推 荐的 项 目 发 放 贷 款 并 进 行 贷 后 管 理 。贷 款 规 模 随 农 业 “政 银 保 ”项 目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规 模 的调 整 而 作 相 应 的 调 整 。3合 作 保 险 公 司 (合 作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首 席 承 保人 负 责 开 展 “政 银 保 ”合 作 农 业 贷 款 保 证 保 险 (担 保 )业 务 ,对 承 保 贷 款 项 目 进 行 承 保 风 险 调 查 和 评 估 ,并 进 行 保 后管 理 。三 、 设 立 农 业 “政 银 保 ”合 作 贷 款 专 项 扶 持 资 金市 设 立 农 业 “政 银
8、保 ”合 作 贷 款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安 排专 项 资 金 用 于 保 费 补 贴 、贴 息 及 风 险 准 备 金 。当 出 现 超额 赔 偿 时 ,由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向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请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按 程 序 追 加 资 金 并 按 比 例 支 付 。农 业 “政 银 保 ”合 作 贷 款 是 指 符 合 本 实 施 方 案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无 抵 押 贷 款 。四 、 贷 款 对 象 、 用 途(一 )“政 银 保 ”合 作 农 业 贷 款 的 对 象我 市 范 围 内 的 市 级 以 上
9、 农 业 龙 头 企 业 、农 民 专 业 合作 社 、家 庭 农 场 、专 业 大 户 、普 通 农 户 等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和其 他 扶 持 对 象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可 作 为 合 作 贷 款 对 象 :1按 照 贷 款 要 求 ,提 供 准 确 、真 实 、详 尽 的 评 审 资 料 ;42确 保 贷 款 用 于 批 准 推 荐 的 项 目 ,并 承 诺 在 获 得 本贷 款 项 目 相 关 的 所 有 权 、经 营 权 、使 用 权 后 ,将 其 追 加 作为 贷 款 担 保 ;3按 照 贷 款 要 求 ,购 买 保 证 保 险 ,并 交 纳 保 证 保 险 费 ,
10、按 期 向 银 行 归 还 本 息 。试 点 期 内 ,根 据 项 目 开 展 情 况 ,经 联 席 会 议 同 意 ,可适 当 调 整 贷 款 对 象 的 适 用 范 围 。(二 )“政 银 保 ”合 作 农 业 贷 款 的 用 途1农 产 品 直 销 、仓 储 等 场 所 建 设 、租 用 、装 修 ;2农 产 品 保 鲜 冷 链 系 统 或 烘 (制 )干 系 统 设 备 设 施 购建 ;3农 业 投 入 品 生 产 或 环 境 保 护 设 备 设 施 购 建 ,农 产品 加 工 设 备 设 施 购 建 ;4农 产 品 检 验 检 测 设 备 设 施 购 建 ,电 子 商 务 及 信 息
11、网 络 平 台 应 用 ;5农 业 生 产 设 施 、基 地 或 示 范 基 地 建 设 ;6农 业 投 入 品 采 购 及 农 产 品 收 购 等 生 产 经 营 中 急 需的 其 他 贷 款 ;7经 中 山 市 农 业 “政 银 保 ”合 作 三 方 协 商 同 意 的 其 他农 业 用 途 。(三 )普 通 农 户 要 求1拥 有 中 山 市 户 籍 ;2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3有 技 能 素 质 、创 业 潜 质 的 农 业 生 产 者 ;54无 不 良 贷 款 记 录 者 。五 、 贷 款 额 度 、 期 限 、 保 费(一 )贷 款 最 高 额 度1专 业 大
12、户 (种 养 大 户 )的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为 50 万 元 ,普 通 农 户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为 30 万 元 ;2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市 级 示 范 社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为 人 民币 100 万 元 ,其 他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为 人民 币 80 万 元 ,市 级 认 定 家 庭 农 场 的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为 人 民币 100 万 元 ,镇 级 认 定 家 庭 农 场 的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为 人 民币 80 万 元 ;3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省 级 示 范 社 的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为 人民
13、 币 200 万 元 ;4市 级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的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为 人 民币 200 万 元 ;5省 级 及 国 家 级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的 贷 款 最 高 额度 分 别 为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400 万 元 ;休 闲 农 业 示 范 点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为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各 扶 持 对 象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调 整 由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根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调 整 。(二 )贷 款 期 限1贷 款 期 限 。根 据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的 经 营 周 期 和 预期
14、可 还 款 现 金 流 量 ,并 依 照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贷 款 期 限 :6(1)购 建 固 定 资 产 类 贷 款 :贷 款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年 ;(2)流 动 资 产 类 贷 款 :贷 款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一 年 ;(3)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山 市 农 业 “政 银 保 ”项 目 合 作银 行 和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一 致 同 意 后 可 将 上 述 两 类 贷 款 期 限适 当 延 长 ,最 长 延 长 期 限 不 超 过 一 年 。(三 )保 费 的 计 算 和 收 取1保 费 计 算 。合 作 保 险 (担 保 )公 司 开
15、展 农 业 “政 银 保 ”合 作 贷 款 保 证 保 险 (担 保 ),保 险 保 费 (担 保 费 )按 贷 款 额不 高 于 4%收 取 ,贷 款 期 限 不 足 整 年 的 ,按 照 以 下 短 期 费率 表 计 算 短 期 保 费 :短 期 费 率 表保 险期 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 费 率 的百 分 比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注 :保 险 期 间 不 足 一 个 月 的 部 分 按 一 个 月 计 收 。2保 费 收 取 。由 市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补 贴 不 超 过 贷
16、 款 额度 的 2%,其 余 保 费 由 借 款 人 自 付 ,于 投 保 时 一 次 性 缴 清 。若 中 央 、省 安 排 对 我 市 农 业 “政 银 保 ”项 目 资 金 扶 持 ,则 相应 调 整 省 市 补 贴 比 例 ,具 体 调 整 方 案 由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会 同 市 财 政 局 确 定 。73、银行和保险(担保)公司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行业特点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利率或费率。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应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六 、 办 理 程 序(一 )申 请 人 填 写 中 山 市 “政 银 保 ”合 作 农
17、业 贷 款 申 请表 ,并 签 署 中 山 市 “政 银 保 ”合 作 农 业 借 款 担 保 承 诺 书 后 ,连 同 有 关 资 料 (股 权 证 或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村委 会 证 明 等 )提 交 合 作 银 行 各 分 理 点 。(二 )合 作 银 行 对 申 请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和 审 核 ,审 核同 意 的 将 中 山 市 “政 银 保 ”合 作 农 业 贷 款 批 复 意 见 书 及相 关 资 料 交 市 农 业 “政 银 保 ”合 作 贷 款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和合 作 保 险 (担 保 )公 司 。(三 )合 作 保 险 (担 保
18、 )公 司 对 合 作 银 行 批 复 同 意 的 申请 进 行 承 保 风 险 调 查 、评 估 及 审 核 ,对 同 意 承 保 的 贷 款项 目 ,向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出 具 同 意 承 保 通 知 书 。(四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对 合 作 银 行 和 合 作 保 险 (担 保 )公 司 批 复 同 意 的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向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出 具 同意 保 费 补 贴 通 知 书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在 收 到 通 知 书 后 出 具保 单 。(五 )合 作 银 行 收 到 合 作 保 险 (担 保 )公 司 出 具 的 保 单和 相
19、关 资 料 后 ,向 借 款 人 发 放 贷 款 ,并 向 联 席 会 议 办 公室 出 具 贷 款 发 放 通 知 书 。(六 )借 款 人 还 清 贷 款 本 息 后 ,合 作 银 行 及 时 向 联 席8会 议 办 公 室 和 合 作 保 险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本 金 偿 还 凭 证 复印 件 作 为 其 解 除 扶 持 、保 险 责 任 的 证 明 。七 、 贷 款 逾 期 赔 付 、 逾 期 追 偿 、 追 偿 分 配(一 )贷 款 逾 期 赔 付1免 赔 额 。当 贷 款 本 金 因 发 生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事 故 导 致 损 失 的 ,免 赔 额 度
20、由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与 合 作 银 行自 行 协 议 ,原 则 上 银 行 承 担 免 赔 率 一 般 不 高 于 15%。 2超 赔 处 理 。每 个 合 作 周 期 (上 年 度 的 10 月 1 日至 当 年 度 的 9 月 30 日 )内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累 计 赔 付 限 额为 从 合 作 周 期 开 始 之 日 起 ,累 计 实 收 保 费 的 200%(赔 付额 累 计 超 过 实 收 保 费 的 200%但 未 超 过 100 万 时 ,仍 由 保险 公 司 自 行 负 责 ,不 启 动 超 赔 程 序 )。具 体 赔 付 程 序 与 到账 时 限 ,由 合
21、作 保 险 公 司 与 合 作 银 行 自 行 协 议 。每 个 合 作 周 期 内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累 计 赔 付 超 过 实 收保 费 的 200%且 超 过 100 万 时 ,启 动 超 赔 程 序 。超 赔 部 分由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承 担 80%,上 限 为 900 万 元 (如 专 项 扶 持资 金 规 模 扩 大 ,放 贷 规 模 随 之 扩 大 ,承 担 上 限 按 比 例 相应 提 高 ),余 额 由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合 作 周 期 产 生 的 超赔 资 金 由 保 险 公 司 预 赔 付 (具 体 赔 付 程 序 与 到 账 时 限 ,由
22、合 作 保 险 公 司 与 合 作 银 行 自 行 协 议 ),超 赔 部 分 由 保 险 公司 于 当 年 年 底 前 向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申 请 拨 付 资 金 。3贷 款 利 息 损 失 由 合 作 银 行 全 额 承 担 。(二 )逾 期 追 偿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借 款 人 未 按 照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还9款 还 息 义 务 ,且 拖 欠 任 何 一 期 贷 款 本 金 或 贷 款 利 息 超 过60 个 自 然 日 的 ,视 为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保 险 公 司 对 借 款 人应 偿 还 而 未 偿 还 的 贷 款 本 金 按 照 本 方 案
23、 的 约 定 承 担 赔 偿责 任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合 作 银 行 获 悉 借 款 人 违 约 风 险 程 度显 著 增 加 的 ,如 贷 款 出 现 逾 期 或 欠 息 时 ,应 于 5 个 工 作日 内 填 写 可 能 损 失 通 知 书 通 知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合 作 融资 担 保 公 司 )和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如 合 作 银 行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委 托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合 作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协 助 进 行 催 收 。若 合 作 银 行 通 知 保 险 公 司 可 能 发 生 损 失 的 客 户 在 第 60个 自 然
24、日 前 (不 含 60 个 自 然 日 当 天 )正 常 还 款 ,合 作 银 行向 保 险 公 司 递 交 撤 销 可 能 损 失 通 知 书 ,可 能 损 失 通 知作 废 。在 该 贷 款 本 金 或 贷 款 利 息 逾 期 达 60 个 自 然 日 时 ,合 作 银 行 应 按 约 定 向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合 作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进 行 索 赔 ,保 险 公 司 应 在 收 齐 合 作 银 行 索 赔 资 料 后 10 个工 作 日 内 履 行 赔 偿 责 任 。超 过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累 计 赔 付 责任 且 应 由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承 担 超 赔
25、 责 任 的 本 金 ,由 合 作 保险 公 司 (合 作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按 程 序 向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提出 申 请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按 比 例 承 担 有 限 超 赔 责 任 。(三 )追 偿 分 配合 作 银 行 向 借 款 人 追 偿 必 须 在 贷 款 本 金 或 利 息 逾 期60 天 内 进 行 起 诉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赔 付 后 ,由 银 行 和 保 险(担 保 )公 司 向 借 款 人 追 偿 。涉 及 诉 讼 事 项 的 ,由 合 作 银行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合 作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履 行 债 权 追 偿 事1
26、0项 。追 偿 成 功 后 ,按 三 方 各 自 承 担 贷 款 本 金 损 失 比 例 进行 分 配 。八 、 风 险 防 控(一 )严 把 放 贷 关 。镇 (区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推 荐 项目 、组 织 申 报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负 责 优 质 项 目 的 推 荐 ,由 合 作 保 险 公 司 (合 作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与 合 作 银 行 同 步联 合 实 地 考 察 、风 险 评 估 ,决 定 是 否 承 保 (担 保 )和 放 贷 ,市 联 席 会 议 办 公 室 负 责 审 核 。(二 )逾 期 叫 停 。当 逾 期 贷 款 余 额 超
27、 过 合 作 保 险 公 司累 计 最 高 赔 付 余 额 与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超 赔 风 险 资 金 余 额 之和 的 80%时 ,合 作 银 行 暂 停 发 放 贷 款 ,控 制 “政 银 保 ”项目 贷 款 风 险 。对 于 暂 停 之 前 已 经 发 放 的 贷 款 ,三 方 依 照本 方 案 相 关 规 定 继 续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三 )加 强 信 用 建 设 。合 作 银 行 和 合 作 保 险 、担 保 公 司要 对 借 款 人 的 信 用 进 行 评 级 ,并 与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实 现 相关 信 息 的 互 联 互 通 ,建 立 完 善 农 村 信 用 体 系 ;联 席 会 议 办公 室 根 据 “政 银 保 ”合 作 农 业 贷 款 偿 还 情 况 ,每 年 不 定 期核 定 优 质 贷 款 户 名 单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九 、 其 他(一 )本 方 案 未 涉 及 事 项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章 等 规 定 执 行 。(二 )本 方 案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本 方 案 执 行 前 的 合作 贷 款 ,按 原 方 案 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