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云林科技大学遗失物处理作业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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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遺失物處理作業要點 97 年 4 月 17 日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實施 102 年 12 月 3 日第 1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實施 105 年 6 月 14 日 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實施 一、 為使校園遺失(拾獲)物儘早物歸原主,特依據民法第 803 條至 807 條規定,並配合本校特性辦理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凡於校園內(或附近)拾獲物品者, 應儘速送交 離拾獲地點較近之行政單位 /教學單位、失物招領承辦單位生活輔導組或警察機關 。 若拾獲物單獨為本校製發單位之證件,得逕送各業管單位處理。 若拾獲物單獨為信用卡或提款卡之證件,得逕送各發卡單位承

2、辦櫃檯。 三、 生活輔導組 作業流程: (一 ) 拾獲物品送交生 活 輔 導 組,由 承辦人與拾得人共同確認、登記並開立收據 。 (二 ) 拾獲物(含現金)有失主相關聯絡資料時,經查明後通知失主領回,若失主非本校教職員工生且無聯絡資料時則由拾得人或生活輔導組轉送警察單位,或相關核發單位 。 (三 ) 無法查明失主相關資料,則公告於生輔組失物招領網站,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無人認 領,則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並通知或公告拾得人。 (四 )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五 ) 拾得人若在有權取回遺失物時仍不願取回遺失物,得簽具捐贈校方遺失

3、物同意書,將所有權交予校方處理。 (六 ) 校方取得遺失物所有權後,現金部份以無名氏名義捐贈至校內獎學金運用,物品部份轉贈社福機購運用。 (七 ) 依上述第一項說明,若拾得人不願領取收據,視同同意將所有權交予校方處理。 四、 拾金 (物 )不昧同學之獎勵,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於每學期結束前配合獎懲業務承辦人辦理獎勵。 五、 注意事項: (一 ) 拾得人送 交拾獲物至生活輔導組,務必登記並索取收據。 。 (二 ) 所有權人認領物品,需登記簽收,生活輔導組承辦人(或其他兼任助理)需與認領者確認身份。 (三 ) 其他單位 (非生活輔導組 )收到拾獲物,得 至拾獲物公告招領登記表單登記 ,或請拾得人送

4、交至生活輔導組 或相關核發單位 。 六、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法 803 條至 807 條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第 804 條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 、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

5、 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 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

6、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 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 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 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第 806 條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 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第 807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 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 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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