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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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 服务协议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制订 2017 年 月 2 为保证广大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的合理使用 ,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 199916号) 等 有关规定,保证 定点 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 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方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 国 家、省

2、、市、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 药品监督、物价和医改 等 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 服务。 第二条 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 为参加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 第三条 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坚持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的服务方向, 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做到药品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条 甲乙双方均有教育、督促 参保 人员 和本单位 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义务;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 甲方 对本单位执行医疗保

3、险各项规定和履行本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甲方提供所需检查资料;如需查看参保人员刷卡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六条 甲方工作人员到乙方检查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3 或相关证明。 第七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情况及相关资料,做好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 第八条 参保人员向甲方投诉乙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等方面的问题,甲方要根据工作职能及时处理。 第九条 乙方须明确专职人员负责 本单位 医疗保险 管理 工作,该负责人员应熟悉 并认真贯彻执行 医保政策和规定,与甲方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由总

4、公司医保负责人、各门店负责人等组成的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对所属各门店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和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系统建设和运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应国 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全员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 三 条 乙方须制定具体可行的培训方案,组织好在岗药师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 四 条 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按甲方统一要求制作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受理参保人员对本单位医疗保险服务的投诉。 4 第

5、 十五 条 乙方可摆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经营范围内的药品,标有“消字号”的消杀用品,标有“食药监械准字”的小型医疗器械,标有健字号的保健品,经医保经办机构 批准摆放的中药饮片等。除以上五类商品之外,无论经营场所面积大小,不得在经营场所摆放、销售其他商品。保健品要与药品、医疗器械分区摆放,并明显标明“非医保刷卡区”。 第 十 六条 乙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刷卡范围刷卡结算医药费用,刷卡单据存根必须由参保人员实名签字;刷卡后向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及有关资料。 第 十 七条 乙方必须按照省、市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保险专用处方调剂药品。 第 十 八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

6、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 , 查验其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 后才能予以调剂。 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 十 九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的,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 二 十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参保人员凭医疗保5 险专用结算卡调剂药品、支付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以现金支付,乙方要为参保人员开

7、具 医疗保险专用收据。乙方不得为持卡人兑换现金。 第 二十一 条 乙方如需搞店庆及其他促销活动,应提前 3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将申请及活动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备案。每次举办活动一般不超过 3天,全年累计不超过 15 天。规定范围外的搞促销活动的商品,一律不允许在药店内摆放、堆放,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 二十二 条 甲方建立定点零售药店统计制度,乙方要按规定期限向甲方报送所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出入库数量、零售价格等。 第 二十三 条 乙方所有经营品种及进销存记录,必须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建立药品进销存电子台账,及时记载营销记录,药品实物存量与台账记录存量应相符。处方及有

8、关资料单独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信息系统数据必须保存两年以上。 第 二十四 条 乙方应在每月 10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使用个人帐户资金在乙方购药 的 费用清单及有关资料交送甲方以备核查。 第 二十五 条 甲方审核乙方申报的药品费用清单时, 需 乙方提供说明或调取乙方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的,乙方应该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 二十六条 甲方应 在接到乙方药品费用结算申报 60 日6 内,按 审核 结算 总额 的 90%支付 乙方 ;其余 10%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情况 按比例兑付 。 第 二十七 条 乙方变更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的,须自批准之日起 30

9、个工作日内到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变更法人代表的,视同特约主体变更,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甲方可单方终止协议。 第 二十八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给予乙方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扣除相应考核分数。 1、未将药品、医疗器械与保健品等分区摆放,并明显标明“非医保刷卡区”的; 2、不按要求悬挂 医疗保险定点标牌、无医保宣传栏、意见箱的; 3、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的; 4、未按规定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或少报缴费人数的; 5、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第二十 九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给予乙方暂停医保业务一至三个月,扣除相应考核分数,限期整改。

10、1、使用医保卡销售或变相销售保健品的; 2、在柜台、货架上摆放未经允许摆放的商品的; 3、将柜台和场地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4、不向参保人提供医保刷卡购药清单、发票的; 5、对药店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 围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7 6、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虚假刷卡票据的。 第 三十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给予乙方暂停医保业务三至六个月,扣除相应考核分数,限期整改。 1、使用医保卡销售未经许可摆放销售的商品的; 2、为非定点门诊、药店代刷医保卡的; 3、药品进销存台账账面数量与实物数量严重不符的; 4、年度内再次出现第十二条中情形之一的。 第 三十

11、 一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给予乙方暂停医保业务一年,扣除相应考核分数,限期整改。 1、使用 医保卡销售未经许可销售的商品数量多、金额大的; 2、为参保人空刷医保卡套取医保基金的; 3、私自安装 POS 机,一卡多机的; 4、为门诊慢性病患者代销医保药品的; 5、年度内再次出现第十三条中情形之一的。 第 三十 二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医疗服务协议,取消乙方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五 年内不能重新申报定点,其法人不得以其他药店法人身份申报定点。 1、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其中之一注销、被吊销或过期失效的; 2、 违反 GSP 要求,药监部门跟

12、踪检查不合格的; 3、 有违规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4、 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零售药店被查实的; 8 5、 暂停结算限期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6、 服务协议期限内因违规被暂停结算两次的; 7、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8、 发生重大、特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9、 年度考核 60 分以下的; 10、 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 三十 三 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对不配合检查且性质恶劣的甲方可扣 除乙方全年保证金;对乙方刷卡资料或信息系统数据保存不全隐瞒伪造销售记录的,甲方可按缺少月数扣除相应月数的保证金,限期整改

13、,并视整改检查情况做进一步处理。 第 三十 四 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 三十 五 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调整时,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协商更改本协议,如双方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本协议。 第 三 十 六 条 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30日通知对方 (协议明确立即终止的除外) 。 第 三十 七 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签订专 项补充协议或采取换文形式进行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 三十 八 条 本协议有效期 1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9 年 月 日止。 协议到期后 , 甲方 依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 续签下一年度协议。 第 三十九 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 1个月内续签。 第 四十 条 本协议一式 三 份,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另一份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 聊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2017 年 月 日 201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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