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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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规 定(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 教育 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41 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 一 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 1 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2、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 二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 3 个月。 (一)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二)因病需要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三)因家庭变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五)经学院审核认定其他有正当理 由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

3、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 三 条 学生入学后 3 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 应当 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招生就业处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 地省 级招生部门 调查处理 。 复查中发现

4、 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 需要在家休养的, 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将视情况,批准保留入学资格 1年,学生应回家或原 医疗 单位 休养或治疗 。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应在 2 周内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 因病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的学生经治疗康复, 必须 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 入学 ,经 学院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学院复查合格后 ,将准予 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对复查不合格以及患有疾病的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

5、格和取消学籍处理, 由学生处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院应出具书面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 部门 备案。 第 四 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 必须 按学院规定日期到 校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生在注册前须先交清当年学费 、 住宿费。持 学生证 、 缴纳学费、住宿费票据 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必须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 , 否则以旷课论处。未 获准请假 或请假期满 逾期 2 周以上不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无故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对未注册的学生 ,各系按事假、病假或未缴纳学费等进行登记 ,报学生

6、处备查。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 ,未经学生处批准复学的 ,所在系不得办理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 五 条 学生 须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补考以及旷课、旷考、 缺考( 缓 考 ) 、考试作弊 等具体情况的处理 按照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的考核、鉴定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

7、形式进行,具体按 照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 试行办法 执行。 第八条 学生根据学院的规定 ,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 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等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经 学院审核同意后 , 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 所在 系 和相关部门 认定,教务处审核备案折算相应选修课的 成绩(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 写出申请,经班主任认可,所在系批

8、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做出缓考处理。 缓考 按补考对待。 第十一条 凡 无故 不参加 考试 或考试舞弊 的 ,该课程成绩 按 零分记, 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经个 人申请,所在系、教务处批准 后 可在毕 业前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考试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的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凡注册入学的学生 ,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未达到留级规定,准予升级 。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应予以留级: (一)学生一学期内必修课程 考试考核全部 不及格,不论该课程是考试还

9、是考查,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作留级处理。如果是学年的第一学期必修课程 全部 不及格 的 ,第二学 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 ; (二) 学生在 同一学年内, 经 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 4 门 及 以上 的 , 应予留级。 如果是学年的第一学期 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 4 门 及以上的 ,第二学期可跟班学习,学期末办理留级手续。 第十五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办法: (一) 凡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 1 门课程计算; ( 二 ) 凡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的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要进行单独考核,按 1 门课程计算; ( 三 ) 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 1 门课程计算;

10、 ( 四 ) 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实习,按 1 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 下列课程 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 一 ) 公共体育课和 选修课; ( 二 ) 以证代考课程 。 第十七条 留级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留级手续: ( 一 ) 每学期开学后,教务处、各系在规定第 2 教学周组织 考试 不及格学生进行补考。下学年开学第 4 周,教务处将上一学年内考试、考查课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 (经补考后 )达 4 门以上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 提出升留级处理意见, 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 二 ) 留级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 三 ) 学生留级前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留级后

11、可以免试 ;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以 2 次为限。毕业班学生因补考不及格者 ,发给结业证书 ,不再作留级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 十八 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在学 院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申请转专业; 相关条件及办法按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 十九 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学院学习要求的。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 ,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

12、顾的。 ( 二 ) 申请转学的学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 三 ) 申请转学学生的高考总成绩须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 ( 四 ) 拟转入学校同意。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四 ) 考生类别属于单独 招生、对口升学、三二分段制 等以特殊 招生形式录取的 或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五 ) 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的; ( 六 )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

13、七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 二十一 条 学生转学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2015 4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学 2015 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 二 十 三 条 无论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其招生录取时的属性不变。 第 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四 条 学生一般应在 3 年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 的,要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6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 院 保留其学籍。 第 二十五

14、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应予休学: ( 一 )因病经学 院 指定医院确诊,需停课治疗和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 的 ; (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包括旷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 的 ; ( 三 )因个人创业需要,经学 院 核实 的 ; ( 四 )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 二十六 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学年为 时间 单位,累计不超过 2 次。因 重大疾 病, 经 学院 批准可连续休学 3 年 ,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 3 年。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特殊需要,经学 院 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 七 条 学生 休学

15、 的 有关 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 不 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 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 其户籍、档案不迁出学校; ( 二 ) 休学学生一经批准 ,须在两天内 (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 天 内) 办完休学手续离校 。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 三 )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学 院 有关规定办理; (四 )学 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 (五 )学生休学创 业的, 可 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 第二十 八 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16、。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并承认其学业成绩。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 所在 系 初审提出意见 ,学生 处审核 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 批准后 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 三十 条 休学期满不按时复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 取消学 籍。 第 三十一 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 1、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

17、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系(部)审核,符合复学条件者,由学生处签署意见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传染病、精神类疾病等患者复学须 经学 院 指定医院复查合格。 2、 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将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学籍期间所在街道(乡)政府或接 收 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交 系(部)审核,经学生处签署意见报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 )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 随 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学生应按新编入 班 级或专业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三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 学 院 要进行政

18、治复查 。 在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 如 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的 ,取消复学资格。 ( 四 )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回校参加课程考试。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 五 )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和退出现役证书,向 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审核合格后办理复学和学费减免手续 。 第 六章 退学 第三十 二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 退学处理: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 的 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二 )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19、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 :精神类疾病、癫痫、麻风病等 或 者 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上述规定退学 ,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 三 条 对 学生作出 退学处理 ,须经 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 相 关材料,系负责人签署意见 加盖公章 ,经学生处审核 后提出意见,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 自公告发布之

20、日起 60 日 , 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 五 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 ,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或因其它各种原因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交本人 2 周内或公告发布 60 日内办 理 离校 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对学满 1 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 写实性学习 证明; (三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 学院将 注销其 学籍以及 在学 院 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 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 六 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按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1、 学生申诉 处理办法 提起申诉。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 七 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 格,德、智、体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 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所要求的标准(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 八 条 学院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各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等方面,做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 三十九 条 学生在 学院 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

22、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 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二)受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不及格的。 第 四十 条 结业的学生,可以参加 不及格课程的 补考,补考成绩合格 达到毕业要求或解除处分 的,准予发 给 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凡按规定返校参加课程补考的结业生,其食宿费、乘车费等费用自理,安全责任自负 。 第 四十一 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 者 ,不发给学历证书 , 对已 经发给的学历证书 要追回 予以撤销 ;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 并报教育行政 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 院 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 四十四 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 学生处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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