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条文对照表修改前 修改后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 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 企 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 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
2、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 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 企 业、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非法人组织等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 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三)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
3、下统称个体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2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 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
4、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 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 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
5、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3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以上财
6、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
7、蓄性养老保险。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 用人 单 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 财 政投入;(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四) 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五) 社会捐赠;(六) 依法 应 当纳入基本养老保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 用人 单 位和职工、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 政府 补贴 :(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四) 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五) 社会捐赠;
8、(六) 依法 应 当纳入基本养老保4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列入财政预算。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九条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
9、养老保险费,由用人 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 单位每月
10、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第十条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除外)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5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确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列支。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列支。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 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
11、劳动者) 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百分之八,雇主缴纳百分之十二。城镇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12、费,具体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6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 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册登记后增员
13、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依法 实行多证合一办理的,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后增员或者减员的,应当自增员或者减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
14、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经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税务 部门申报缴纳上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费。经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
15、,用人单位、个7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职工个人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情况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体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个人、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将职工个人和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等情况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确
16、定应缴数额。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确定的,税务 部门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税务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确定应缴数额。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和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继续缴纳基本
17、养老保险费。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改 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 户银行账号等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8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地方税务变更登记、注销 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变更登记、注 销登记手续。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基本养老
18、保险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 当依法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第十八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如有部分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城镇集
19、体所有制企业破产清算时,应当依法从其破产财产中提取尚未缴纳的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前款所称缴费年限,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用人单位、个体劳动者分别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9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
20、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的,在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等发放的同时,应当选择合理的存款期限或者国债期限,提高基金的利息收益。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的,在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等发放的同时,应当选择合理的存款期限或者国债期限,提高基金的利息收益。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各市、县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省级调剂基金。省级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市、县。省级调剂基金建立和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
21、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各市、县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省级调剂基金。省级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市、县。省级调剂基金建立和调剂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体劳动者( 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22、个人账户,记录缴费情况。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10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账户储存额,每年按国家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一次。第二十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
23、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 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 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第二十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 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 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