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本行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 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 本行经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本行 注册名称: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建瓯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 Fujian Jianou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英文简称: Jianou Rural Commercial Bank 第四条 本行住所: 福建
3、省建瓯市中山路 463 号,邮编:353100。 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3 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4、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行 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股
5、东谋取最大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本行 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四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4 第十五条 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
6、)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借记卡、贷记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3205280 元。 第十八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 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5 (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
7、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核准。 (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如下: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 (股) 占比(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信合大厦 A-B 幢 27300000 9.9925 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潭县潭城镇龙里路西侧 27300000 9.9925 建瓯市天添食品有限公司 建瓯市南雅镇新建 村 20861242 7.6357 福建南
8、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平市八一路 356 号1-11 层 17368128 6.3572 建瓯市强立胶业有限公司 建瓯市七里街新区 13981909 5.1177 福建省建瓯市玉丰席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瓯市水南江滨公园内西侧商业综合楼 11 店 6686468 2.4474 福建立伟塑料有 限公司 建瓯市笋竹城工业区 D 区 15 号地块 4752817 1.7397 上海洋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 251弄 7号 1201室 C 室 4179035 1.5296 福建省建瓯市建溪饲料工业有限公司 建瓯市北门大甲坪 3941934 1.4428 福建省鑫旺农业综合开发有
9、限公司 建瓯市房道镇书富前村民委员会 3408600 1.2476 合 计 129780133 47.5028 6 本行 前十名自然人 股东 名单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持股数(股) 占 比( %) 黄敏 杰 35011119620108061X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公 正新村 16 号 402 3788529 1.3867 管永清 352123195509200115 福建省建瓯市建安东门 村解放路 114 号 3734150 1.3668 管雅英 352123196709080124 福建省建瓯市解放路 4号 2532429 0.9269 李乔 350783198401301214
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钦殿街58 号仁恒公寓 1603 室 2494620 0.9131 赖培忠 352123197002230533 福建省建瓯市黄华新村105 号 303 室 1998058 0.7313 张明英 352123195806130520 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建瓯市汇达花园 C幢 501室 1739730 0.6368 徐英莲 352123196901090525 福建省建瓯市县前 179号汇达花园 C 幢 301 室 1484314 0.5433 李家壮 352123196701093019 福建省建瓯市川石乡川石村青平路 15C 号 1108657 0.4058 范娟瑛 35058
11、2197209279529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78 号 1076222 0.3939 官明凤 35212319670927552X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海凤南里 78 号 1902 室 994219 0.3639 合 计 20950928 7.6686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股份总数为 273205280 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 218605280 股为原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等比例转换,其余 54600000 股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认购,于 2018 年6 月 29 日缴足。 第二十三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7
12、 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行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13、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股份的;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8 本行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本行
14、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依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第二十八条 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要约方式; (二)通过协议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二十九条 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股东变更或转让其本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其本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