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丹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3 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湿地保护修复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852 号)精神,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落实目标任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河池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修复提升湿地功能
2、,规范利用行为,为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和建设美丽南丹提供重要保障。(二)基本原则。1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县湿地纳入监管保护范围,把南丹拉希国家湿地公园列入重点监管保护对象,通过分级管理落实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权属单位的责任,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2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在坚持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 2 -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多重功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4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
3、。全县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5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完善湿地资源监管体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湿地生态系统行为。 (三)总体目标。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维护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 2020 年,全县湿地公园面积不低于 2608.4 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 2103.
4、73 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 50%以上。二、主要任务(一)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1建立组织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林业主管部- 3 -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市政、交通、水利、农业、水产、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建立南丹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全县湿地公园保护修复各项工作。 (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
5、局、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局等配合)2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县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国家、自治区级重点湿地按国家、自治区级湿地标准认定和管理,县级湿地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本行政区域湿地名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保护责任。 (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
6、医局等配合)3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探索开展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照事权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责任。 (县财政局、林业局牵头,县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4 -4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县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全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跨行政区域湿地的保护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与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明确机构,切实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加强对湿地
7、资源利用的监管,夯实保护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设立国家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地的方式,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的保护,建立覆盖全县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湿地保护率。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县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5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制定全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补偿办法,建立稳定的湿地保
8、护修复长效机制,完善湿地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构建政府补偿与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补偿体系,明确实行湿地生态补偿的湿地类型、保护要求、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推进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县发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县林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 5 -(二)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6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县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编制南丹县湿地保护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县有关部门印发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
9、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7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第二次全区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将全县 2608.4 公顷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统筹实施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工作,依法依规加强保护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新增湿地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建立新增湿地储备库进行储备和增减核销。 (县发改革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10、牵头,县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8建立完善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各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实行保护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可按规定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 6 -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9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并完善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水量、水质、土壤、生物多样性、湿地保有量、湿地保护率、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11、,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各类湿地的保护,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到 2020 年,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35%,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 (县林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农业局等配合)(三)完善湿地修复制度。10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组织制定湿地修复管理办法,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
12、,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成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利益遭受破坏退化的,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属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由县林业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县林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配合)11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广西湿地保护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 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 的原则,- 7 -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
13、、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围网拆除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确保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县林业局牵头,县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发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配合)12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实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及生态功能。各有关部门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
14、,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有利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时,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湿地小镇、湿地乡村,增加湿地面积。 (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3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湿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湿地修复工程方案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县林业局牵头,县国- 8 -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
15、合)(四)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14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开展全县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同时加强与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产畜牧兽医、农业等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明确各自监测内容及监测指标,落实监测责任。 (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15完善湿地监测体系。林业部门要统筹规划我县重要湿地监测站、点的布设,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
16、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 (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16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县直相关部门应当将湿地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林业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保护修复湿地、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负面信- 9 -息和执法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林业等湿地主管部门。
17、 (县林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五)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17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县林业部门要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控制度,合理确定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
18、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 (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18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全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逐步建立重要湿地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
19、关部- 10 -门由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对违法占用湿地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林业及有关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能依法查处。探索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湿地执法机制。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三、实施时间安排(一)研究启动阶段(2018 年 9 月)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南丹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建立南丹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 。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研究编制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 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全面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 年 1 月至 6 月) 。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全县各乡镇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全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验收考评,同时通报验收考评结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