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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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 填报单位:黄石市下陆区农林水利局 职权编码 68265075-5-ZS-003-00 职权名称 水资源费征收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黄石市下陆区农林水利局 职权依据 【法律】水法( 2002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 年 1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

2、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规章】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85 号)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征 收对象及条件 一、征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条件:“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3、门分级负责征收”。 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 800 万立方米(含 800 万立方米)至 1100 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 50 万立方米(含50 万立方米)至 70 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 2.5 万千瓦(含 2.5 万千瓦)至 5 万千瓦的,由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征收标准 (一 )地表水 (含取用暗河河水 )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 0.15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 0.05 元。 3.发电用水: (1)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 0.005 元; (2)开式 (贯流式 )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

4、千瓦时 0.003 元; (3)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每立方米 0.05 元。 4.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 0.20 元。 (二 )地下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 0.2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 0.10 元。 3、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 0.25 元。其中,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 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三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1.超计划或者定额在 30%以下 (含 30%)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 倍收费; 2.超计划或者定额在 30%-

5、50%(含 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 3 倍收费; 3.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 5 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报审核征收 责任事项 1.申报责任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 2.审核责任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水资源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勘验生产单位取用水情况,填制勘验记录,确定取水量、发电量等征收基础数据; 3.征收责任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审核资料为依据,确定征收数额,开具征收缴款书;对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

6、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员会、水利部联合下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08 79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

7、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 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 2009 7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于每月或每季终了 10 日内,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缴纳通知书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

8、和 地点等事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职责边界 一、 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1)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 1100 万立方米(含 1100 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 70万立方米(含 70 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 5 万千瓦(含 5 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9、。( 2)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 800 万立方米(含 800 万立方米)至 1100 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 50 万立方米(含 50 万立方米)至 70 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 2.5 万千瓦(含 2.5 万千瓦)至 5 万千瓦的,由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3)其他取用水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2.部门之间( 1)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2)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检查。 二、相关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 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 ,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承办机构 黄石市下陆区农机水利管理站 咨询方式 黄石市下陆区农林水利局办公室: 0714-5317493 监督投诉方式 地址:下陆大道 95 号 电话: 0714-5317493 邮编: 435004 邮箱: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注: 1.表格 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 2.填报内容使用 12 号仿宋字体; 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9。 四、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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