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优化企业建设经营环境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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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象州县优化企业建设经营环境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和 市 委、 市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来 发 2018 18 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企业建设经营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政办 发 2018 63 号)以及自治区、来宾市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努力提高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要素保障能力,进一步降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成本,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改善通关环境,优化企业建设经营环境, 提升我县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

2、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深入贯彻落实 “ 三大定位 ” 新使命和 “ 五个扎实 ” 新要求 ,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创新体制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突出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着力提高企业建设经营要素保障能力,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优化企业通关环境,推动企业建设经营环境持续改善,促 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营造 “ 三大生态 ” 、实现 “ 两个 2 建成 ” 奠定坚实基础。 二、 工作目

3、标 以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服务企业水平为核心,针对企业反映的建设经营过程中要素保障方面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效率,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促进企业建设经营要素保障能力明显提升、成本价格显著降低。加快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有关政策,减轻企业增值税、所得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负担,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停征、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努力营造更 加利企降本的建设经营环境。 三、 重点工作 (一) 加强企业建设用地保障 1.强化用地供给。 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小企业供应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各类产

4、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地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探索实施县级指标核销制度。落实实施国家对深度贫困地区旅游用地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国土 资源 局) 2.降低用地成本。 企业用地土地出让实行弹性年期制。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允许产业用地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 让价款,具体实施为: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成交 3 后 1 个月内)缴纳不低于 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成交后 6 个月内)不低于 30%,一年内全部交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商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

5、全部缴清。该条措施由企业向县国土局提出申请后实施。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来宾市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责任单位:县国土 资源 局) 3.优化用地办理。 配合 市人民政府 做好 审批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和 审批乡 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 相关工作 。推进深化建设用地报批 “三级联审 ”制度改革,将踏堪论证、节地评价两项工作合并开展。(责任单位:县国土 资源 局) (二)强化企业生产要素获得保障 4.优化水电气项目办理程序。 不得将项目本体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作为企业办理水电气的前置事项

6、,对用户在进行水电气施工过程中所需办理的道路开挖许可事项实行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管委,象州供电局,森众燃气公司 ,自来水公司) 5.提高水电气项目施工审批效率。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 6 个工作日内作出施工许可;县园林绿化部门必须在 6 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办理道路占(掘)路许可,县道路主管部门会商公安交管部门后,必须在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勘验、复审、审定 4 等工作,并出具道路占(掘)路施工许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 工管委 , 县住建局 , 县交通局 , 县公安局) 6.压缩报装办理时限。 加

7、快用电紧急配套工程建设, 对于 10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项目,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后直接开展项目支持性文件办理和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 供水企业自正式受理用水报装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内部给水方案审核、接水 方案设计等环节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低压非居民用电报装业务办理时限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 3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 45 个工作日。供气企业自正式受理用气报装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方案审核、验收等环节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 工管委, 来宾 象州供电局, 森众燃气公司 ,自来水公司) ( 三 ) 加

8、强企业生产要素运行保障 7.提高生产要素保障能力。 加强电力运行调节,强化主电网、地方电网、区域电网管理,保障工业用电需求。建立水电与火(核)电发电权市场化替代 交易机制。推进提升供电可靠性即 “185611”停电时间 1 小时行动方案,配网环网率提升至 85%,中心城区配电自动化覆盖率提升至 70%。进一步提升供电设施抢修效率,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平均时间城市地区 45分钟,农村地区 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 2 小时。抢修恢复供电平均时间城市地区 4 小时,农村地区 5 小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 工管委, 5 县经贸局, 来宾 象州供电局) 8.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加快推进电网

9、输配电价改革,推动主电网与区域电网融合, 配合来宾市加快 售电侧市场化改革试点步伐。推动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 10 千伏 大工业电力用户、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电力用户和服务器数量超过 1000 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落实国家推进工商同价措施,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降低 10%,同价后受电变压器容量 (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 )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也可以继续执行原单一制电价。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数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2018 年 4 月

10、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日期间,两部制电价用户首次办理变更基本 电价计费方式以及一般工商业用户申请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可由电网企业与用户约定在具备计量条件后的下一次抄见电量开始执行,其中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计费方式由合同最大需量变更为实际最大需量的,可由用户选择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从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 取消临时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已缴纳的临时接电费,由电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低谷时段 (23 时至次日 7 时 ) 用电价格按照应执行的目录电度电价 (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的 50%执行,其余时段价格不变。

11、减少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对申请 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 6 及以上多回路供电 (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 )用电户,除最大供电容量回路外的其他供电回路由供电企业建设的,按原标准 70%执行 ;用户自行建设的,按原标准 50%执行。改进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对新投产大工业用户,在达产前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 工管委,县物价局,县经贸局, 来宾 象州供电局) 9.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 合理设定超计划 (定额 )用水量标准,全 县 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 (定额 )用水量设定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30%。 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天然气和燃气发展 等专项规划的新

12、增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企业用气及工业企业用气,鼓励采取直供方式。 严禁供水、供气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取消用水报装过程中的收费(或预收费)环节 , 改为施工验收后结算方式。取消非居民用户查漏费、欠费停气拆表费和欠费停气复装费。对煤改气工业用户实行工程建设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 工管委,县物价局,县水利局, 森众燃气公司 ) (四)加快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 10.降低增值税税率。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 ,税率分别调整为 16%、 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1%

13、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责 7 任单位:县税务局) 11.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自 2018年 5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 2018 年 12月 31 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2.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 自 2018 年 1 月 1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 (按季纳税 9万元

14、)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3.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 自 2017 年 1 月 1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4.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境。 自 2017 年 12月 1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 任单位:县税务局) ( 五)加快落实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政策 15.对小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 2018 年

15、1 月 1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万元 (含 8 100 万元,下同 )的,均可以享受财税 2018 77 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6.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 2017 年 1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7.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16、。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万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径执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8.提高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 自 2018年1 月 1 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9.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 2018 年 7 9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0.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31 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

18、(营业 )收入 30%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 (以下简称分摊协议 )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1.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月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

19、业目录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六)减轻企业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契税负担 22.落实降 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政策。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将车船税中核定载客人数 10 20 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的适用税额分别降低至 480元 /辆 年、 16 元 /吨 年、 8 元 /吨 年、 16 元/吨 年和 16

20、 元 /吨 年。(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3.减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范围,根据本地区的区划调整,及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 税等级范围、适用税额标准,按规定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4.实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5.落实减轻企业印花税负担政策。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 5 元的其他账簿免 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26.落实减轻企业契税负担政策。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或重组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契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七)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27.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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