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海关关务警务公开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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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长沙海关关务 (警务) 公开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 规范关区关务 (警务) 公开工作 , 增强海关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 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执法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结合关区实际情况, 特 制定本 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关务 (警务) 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涉 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等信息 ,予以公开 并 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第三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因地制宜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 四 条 长沙海关办公室是 关 区关务公开工作的 主管 部门, 其

2、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工作制度, 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 形 式、程序等事宜; ( 二 ) 组织协调本关区各 有关部门和单位 的关务公开工作; ( 三 ) 组织维护和更新关务公开信息; ( 四 ) 受理向本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 ( 五 ) 组织编制关务公开指南、关务公开目录和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六 ) 负责对拟公开海关信息的保密审查; ( 七 ) 与关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2 第 五 条 长沙海关监察审计室 是关区关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部门, 负责对 全 关区 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 检查。 第六 条 长沙 海关技术处负责对各通关业务现场的关务公开 硬件设备

3、 提供技术支持和 运行 保障。 第七 条 长沙海关监管通关处 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检查本关区海关监管现场内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包括 公开 办理海关业务手续,标明海关作业流程,标注海关现场布局,标示海关现场部门、岗位名称,宣传海关政策法规,便利工作对象咨询 求助等内容的设施设置管理, 如各种标识牌、部门示意图、公告栏、宣传栏等。 第 八 条 长沙海关人教处、政工办、监审室、监管通关处、审单处、关税处、综合统计处、财务装备处等职能部门 负责有关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关务公开内容的资 料收集、初次审查和及时更新。各业务现场 负责更新本通关业务现场的 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以及公告栏的内容 ,并确

4、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 。 第 九 条 隶属单位参照总关的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第 十 条 关务公开的内容 及维护部门 一、 公开长沙海关及其隶属关、办的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责权限 ,由人教处提供并维护。 二、 公开 业务 现场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 ,由人教处牵头组织维护。 (一)机构设置图(或表); (二)各 内设 部门的职责权限。 3 三 、公开 业务 现场的工作人员情况 ,由各业务现场提供并维护。 (一) 业务 现场负责同志的姓名、职务和办公电话; (二 ) 业务现场内设 部门负责同志的姓名、职务和职责; (三) 业务 现场 一线 关员的姓名和工号。 四 、公开现场作业流程和服务时限承诺 ,由监管

5、通关处牵头组织维护。 (一)现场办理的各项业务作业流程图; (二)办理各项业务需要提交的文件或准备的材料; (三)办理各项业务的服务时限承诺(以小时或工作日计)。 五 、公开新发布的海关政策与规定 ,由办公室法规室提供并维护。 (一)最新发布的署长令和公告; (二)总署标明可以公开的最新海关政策,以及与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六 、公开咨询、投诉渠道 ,由办公室、缉私局 、各业务现场各自维护。 (一)咨询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的现场,也要指定一个作业岗位兼作咨询窗口,以解答疑难问题); (二) 总机、传真电话、总值班电话、打私举报电话以及举报箱、 投诉 举报 电话 (包括上一

6、级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意见箱; (三)咨询、投诉信箱的邮政地址及邮编; 4 七 、公开海关职业纪律 、工作纪律 和行为规范 ,由监审室提供并维护。 (一) 海关文明示范单位 “ 十必须、十不准 ” 规定; (二)关于海关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 九 不准); (三)海关廉政规定 ; (四) 海关总署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的暂行规定 ; ( 五)海关人员 六 项禁令 、公安部五条禁令 。 八、 海关行政复议 的 关务公开 内容 ,由办公室法规室提供并维护。 (一) 行政复议范围 1、 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 2、 可以在复议时一并提请抽象审查的范围 (二) 行政复议申请 1、 有权

7、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资格 ; 2、 有权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资格 ; 3、 被申请人的认定 ; 4、 复议机关的确定 ; 5、 提出复议申请的方式 。 (三) 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 复议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五) 行政复 议中的重要时限规定 (六) 海关行政赔偿 1、 行政赔偿的范围 ; 5 2、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 3、 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 (七) 复议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九、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关务公开内容 ,由办公室法规室 牵头组织 维护。 (一) 海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事项、 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

8、情况; (二)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救济途径等; (三 )海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对外公示材料; (四 )海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决定 和监督检查记录。 十、其他 (一)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 ,由综合统计处负责提供并维护 ; (二)海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由财务装备处负责提供并维护 ; (三)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由财务装备处负责提供并维护 ; (四)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布 。 第十 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9、予公开: 6 一、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海关工作秘密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海关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海关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 二 条 各 相关 部门应当 将本部门的海关信息 通过 触摸电脑 、 电子显示屏 、 公告栏 、 关务公开手册 、互联网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设

10、立 咨询 电话、 现场咨询窗口 、 公 告标牌 等设施 进行 公开。 第十 三 条 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公开的信息,该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不能自行更新的,应及时告知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更新。 同时要保证公开的期限与所公开的材料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对于公开的各种内容应当做好记录,保证日后相关复议、诉讼案件的有据可查。 7 第十 四 条 公告栏主要用于 公开新发布的海关政策与规定 ; 电子显示屏主要 公开新发布的海关政策与规定 以及通关现场业务办理的情况;公告标牌 主要 公开长沙海关及其隶属关、办的机构设置情况、 通关现场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 、通关现场 的工

11、作人员情况 和海 关职业纪律和行为规范 ;关务公开手册、触摸电脑、电话咨询以及现场咨询窗口供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关务公开的全部内容。 互联网门户网站用于 向公众提供关务公开的全部内容。 第十 五 条 总关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将有关文件或材料对外公开的,应填写长沙海关关务公开审批表(见附件),并随附需要对外公开的文件或材料送总关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同意后 对外公布。 第十 六 条 各 日常 维护管理 单位 应当加强对关务公开 设备 的日常 维护。对于需要维修 的,应当 及时告知技术 部门。 第 十 七 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审计室责令改正;情

12、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海关信息内容、海关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的; 8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 八 条 缉私部门适用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由缉私局和缉私分局 负责 实施 。 警务公开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 九 条 本 实施细则 由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第 二十 条 本 实施细则 从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原长沙海关关务公开工作规程(湘关办发 2005116 号)同时废止 。 附件:长沙海关关务公开审批表 9 附件 长沙海关关务公开审批表 申请部门 拟维护的时间 拟维护内容和公开形式 维护依据 维护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会签意见 办公室审核意见 关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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