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凤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2 2020年)宝鸡市非洲猪瘟疫情 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2、,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 2 - 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农业局在县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我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 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建议。 县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指挥部组成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
3、2 职责分工 2.2.1 农业部门 ( 1)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对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进行调查、采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 3 - ( 4)监督、指导对疫点生猪的扑杀、生猪和猪肉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 作;监督、指导疫点、疫区污染物、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 5)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 6)建立紧急预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 7)评估
4、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疫区猪和同群猪、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和同群猪(包括污染物)消毒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 ( 8)培训人员,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 9)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2.2 相关部门职责: 林业局: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 市监局: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公安局: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农业局做好疫病处置。 宣传部: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 4 - 交通局:加强对进入县内的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5、邮政局: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 卫计局: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和诊治工作。 发改局、财政局:根据防控需求,分别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基础设施项目安排和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县人行:指导各保险公司发挥养殖业政 策性保险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信息互通和措施联动,形成防控合力。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县农业局、各镇要密切配合,做好全县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2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县农业局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上报至
6、市兽医局,并立即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立即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 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 5 -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级)疫情、重大( II级)疫情和较大( III 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级)疫情 在 15 日内, 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 II 级)疫情 在 15 日内,在 1个省级行政区内, 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
7、1.3 较大( III 级)疫情 在 316国道双石铺镇张家窑村与甘肃 省两当县杨店乡交界处过往车辆运输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 分级响应 我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由县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启动凤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 I 级)疫情响应 根据农业部向社会发布的 I级疫情预警,全县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的县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本县,关闭全县所有生猪交易市场。在全县范围- 6 - 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
8、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 II 级)疫情响应 根据农业部向社会发布的 II 级疫情预警,我县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的县生猪调出本县及生猪产品调出本市。关闭全县所有生猪交易市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 III 级)疫情响应 根据农业部向社会发布的 III 级疫情预警,我县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农业部门对疫情
9、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生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及专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采样检测)。 - 7 -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农业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10、。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 3 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 外延伸 10 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 50 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11、封锁 - 8 - 县农业局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 化处理。各镇确定至少一处无害化处理场点,用于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农业局、疫情发生所在地镇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
12、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 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在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指挥部组织下,各镇配合县农业局做好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 9 -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当地镇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 )、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农业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
13、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农业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 疫情发生前 60 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 60 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 坚持 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
14、人责任。 5.6 解除封锁 - 10 - 疫点和疫区应 扑杀范围内所有生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6周后,经县农业局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局向发布封锁令的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 6 个月。 5.7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县农业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