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性演出 申请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 、个人 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募捐义演和 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 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 增加演出地 备案。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28号 )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 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 2013 27号 )。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2、六、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 3.所有材料为 A4 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 5.由委托代理 人 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 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举办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或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3、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职务 )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有效身份证明是指 身份证、 驾驶证、 护照、军官证 、士兵证、警官证 ; (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 日期等内容) ,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
4、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复印件 ,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 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复印件; (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复印件 ; (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
5、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 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2.变更时间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2)原批准文书 ; ( 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3.变更地点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2) 原批准文书; (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
6、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 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 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复印件 ,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 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复印件; (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复印件 。 4.
7、变更 演员 ( 1)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2)原批准文书; ( 3)新增 的 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职务 )、 新增 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有效身份证明指身份证、 驾驶证、 护照、军官证 、士兵证、警官证 ; (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5.变更节目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2)原批准文书; ( 3) 新增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
8、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 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 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6.增加演出地 备案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 2)原批准文书; ( 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 5)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复印件 ,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 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
9、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 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复印件; ( 6)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复印件 ; ( 7)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 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三) 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10、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 文化行政部门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 人。申请人有权在审批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 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 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 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 取 期限
11、、电话通知 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 批准 文书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九、 审批 时限 受理期限: 5 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 ;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十、批准文书 同意举办内地 文艺表演团体、 个人参加的 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 (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 ,加盖骑缝章 ) 。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12、讼; 3.合法权益因 文化行政部门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 文化行政部门 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 称: 2.部门 地址: (二) 办理 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 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十四、 相关问题 (一)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本人的同意函就可以吗? 答:不行。应当提
13、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二) 对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是如何要求的? 答: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 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 。 (三) 演出经纪机构资质审核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 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演出经纪机构 取得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满 2 年,但没有举办过营业性演出的,不得举办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 条例 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 2
14、年内,不得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四) 两年以上从事演出的经历应当怎样计算? 答: 从设立之日起计算。 (五) 企业邀请演员参加不对外的庆典演出,应如何审批 ? 答: 属于包场演出,应当按照 条例 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至于企业内部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的演出,属于企业内部活动,不需审批。 (六) 歌迷会是否需要审批? 答: 如果歌迷会有企业赞助或者歌手有出场费或者现场有演出活动,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七) 歌手担任企业的形象大使,需不需要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 答: 不需要文化部门审批。但企业为推广所举办的演出,应当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八) 电视台录制文艺节目需不需要审批? 答:
15、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凡符合 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 条例 及 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防止任何单位以录制节目的名义为名规避审批,确保演出市场的公平 、 公正。 (九) 模特选拔 、 选美 、 选秀、走秀活动是否应当依照 条例 审批? 答: 模特选拔 、 选美 、 选秀、走秀活动不属于文艺演出活动,不在 条例 的调整范围之内。 (十) 外资投资演出项目是否有限制? 答: 条例 仅对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市场主体有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演出项目的行为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公开演出时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一) 建立和加强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具体的措施有哪些? 答: 建立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省级文化行政 部门及时将演出批准文件通过网上公示 、 公文抄送等方式告知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