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健康监测试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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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口腔 健康 监测 试点 方案 一 . 背景 口腔健康是人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口腔疾病是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卫生部 在 1983年、 1995 年及 2005 年先后进行了三次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 基本摸清了口腔疾病在 我国 人群中的流行情况 。但是 由于 流调间隔时间 较 长,不能及时反映我国 经济社会发展和 居民生活方式 及 饮食结构改变 而 带来的口腔卫生知识、态度、行为 等 方面的变化,也不能动态反映 人群 的口腔常见病 及 多发病 变化 情况。 现代 科学 研究证明, 口腔疾病 不 仅是 一类重要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以下简称慢病) , 也

2、 与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很多其它慢病有着共同的危险因素 ,口腔健康也是影响老年人群营养状况、以及多种慢病发展和康复的重要因素 。 2010年卫生部和财政部 已 将我国慢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项目纳入中央财政转移地方支付项目中。 为了 加强 口腔疾病监测 工作 , 探索 将 口腔健康与慢病监测 有机结合 的工作模式与方法,建立 适合我国国情的 口腔 健康 监测 机制 , 卫生部 拟在2010 年中 国慢病监测项目中选择部分监测点同时开展口腔健康监测 试点 ,为将口腔健康监测 相关 内容全面纳入全国慢病监测 中 做好准备 。 为有效开展试点工作, 特 制定本方案。 二 . 项目 目标 (一 ) 探索适

3、合我国国情的口腔健康监测工作机制,提2 高各级疾控机构和 口腔卫生机构 的口腔健康监测能力。 (二) 完善 人群 口腔健康监测 的 内容和 信息收集 方法,初步了解试点地区居民口腔健康状况及 危险 因素。 三 .试点选择 、监测内容 和方法 (一) 试点 地区 和 口腔 检查对象 的 确定 根据基层口腔卫生服务机构能力情况,在全国慢病监测162 个点中,选择 湖北 省 天门市 、 重庆市大足县、广东省 南雄市 共 3 个点作为口腔健康监测试点。 监测对象 与慢病监测对象完全一致,即 18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每个 试点县( 市 )内 口腔监测检查人数为 600 人,3 个试点 共检查人数 18

4、00 人。 (二) 内容 和方法 口腔 健康 问卷调查 部分已经纳入慢病监测方案中国慢病监测 (2010)中,本方案中不再描述。本试点方案中的主要内容为对监测对象开展口腔检查。 具体内容包括: 1.牙列状况 :包括龋齿 及 填充、 牙齿缺失、窝沟封闭、桥基牙 和 特殊冠或贴面以及种植牙、未萌出牙齿、牙外伤等 。 2.牙周健康状况 :包括牙龈出血、牙石、牙周袋及深浅度 等 。 3.义齿修复状况 :包括有无需要修复的义齿、义齿 是 全部修复 或 部分修复或完全未修复。 口腔检查由当地经过监测培训的专业口腔医生完成。 口3 腔检查要在统一人工光源下进行。 牙列状况、义齿 修复 状况检查 以视诊结合探

5、诊 ,采用平面口镜和探针 进行。牙周健康状况检查以探诊为主,结合视诊,采用 统一配发的 社区牙周指数( CPI)探针 和平面口镜 进行。 视诊和探诊均采用一次性口腔检查托盘。 CPI 探针检查应一人一针,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使用。 国家对 试点 省和 县(市) 口腔 健康 监测技术骨干进行 现场 培训,提高监测 点 疾控 机构 和 口腔卫生机构 的 监测能力和水平,保证监测质量。 四 . 组织 实施 ( 一 )组织形式 卫生部疾控局负责 口腔 健康 监测 试点 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 、监督检查 和评估 ; 安排试点经费 。 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制 定口腔健康监测 试点方 案 ;

6、 组织培训 ; 编制数据 录入软件,汇总调查资料, 进行 数据 分析 ; 对现场 组织和实施工作 提供指导和质量控制。 卫生部疾控局成立国家口腔健康监测试点专家工作组,负责审定试点方案、 提供技术培训 ; 对试点地区口腔检查提供技术指导 和 数据 审核,协助进行数据 分析 ; 参与现场工作的质量控制等 。 省和试点县(市)要将当地口腔卫生机构的专家纳入本级慢病监测现场工作组,共同做好口腔监测试点工作。 省级和试点 县(市) 两级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 领导和协调本 辖区 口腔 监测 试点 工作 。试点 县(市)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本地区承担口腔检查的机构 。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4 责制定本

7、地区口腔 健康 监测 试点 实施方案并 指导县级疾病控制机构 组织实施。 省级 口腔卫生机构 负责 本省 试点 县( 市区 ) 现场口腔检查的 质量控制及数据 复核 ,与国家专家工作组 一起负责对现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 试点 县(市)疾控 机构 负责 结合 本 地区慢病监测工作的安排,组织 现场 口腔检查 、 记录 表保存、数据审核、数据录入 和上报 等 工作 。 (二) 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1.试点 县(市) 口腔 监测人员 和 医务人员 培训: 10月中下 旬完成。 2.现场 口腔检查 工作 与当地慢病监测现场工作 在相同时间进行并统一安排场所 , 可 在完成慢病问 卷调查和相关检

8、查的同时,安排口腔检查的内容。所有试点 县(市) 现场口腔检查工作 应在 2010年 12月底全部完成。口腔检查记录表的 数据录入 与慢病监测数据录入同步 完成 ,所有试点 县(市)数据采集录入工作 应在 2011 年 1 月底前 全部 完成 ,并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中心 。 3.省级 口腔卫生 机构 现场质控及 数据 复核 时间: 对监测点进行现场抽查及数据复核工作 与口腔监测同期安排 。 4.口腔检查记录表数据库设计: 10月底完成。 数据汇总、分析: 2011年 3-4 月 数据 汇总、分析监测数据 。 5.形成报告: 2011 年 5-6月,口腔健康监测 试点报告(草稿)征求专

9、家工作组意见, 2011 年 6月底前 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 将口腔 健康 监测 试点 报告报卫生部疾控局。 5 五 .质量控制 ( 一 ) 现场 口腔检查 前期的质控 。 包括 试点 县(市) 疾控机构和 口腔卫生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和确定联系人情况,落实口腔检查医务人员和数量情况,现场检查时间地点等工作安排情况,现场口腔检查设备、检查材料包和探针的准备到位情况,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知情同意书 (可纳入慢病监测知情同意书中) 和口腔检查记录表的准备情况 等内容。由 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与 国家专家工作组 负责 对试点 县(市) 采取现场和电话等方 式对以上内容 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 ( 二

10、) 现场 口腔检查 的质控 。 包括口腔检查对象的动员和知情同意书的签订情况,口腔检查和记录的规范情况,一次性材料的使用情况和 CPI探针消毒灭菌情况,数据录入准确性等内容。 省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省级 口腔卫生 机构 负责 对 现场 检查 、 数据录入 及 数据复核 环节 进行抽查 质控。 ( 三 ) 现场 口腔检 查结束后的质控 。 包括数据库整理、 数据分析、口腔检查结果的反馈情况等内容,由 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 。 六 . 督导与评估 卫生部疾控局 对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 组织检查,对试点工作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 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省、县 两 级 卫生行政部门

11、定期组织 对本地项目的6 督导 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及时 发现问题 并 协调解决,保证 试点 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附件 : 1.口腔监测 试点 现场工作流程 2.口腔 监测 试点 口腔 临床检查 记录表 3.口腔监测口腔临床检查 方法及记录标准 4.口腔监测试点专家工作组名单 7 附件 1 口腔监测 试点 现场工作流程 口腔监测现场检查工作要与试点地区的慢病监测工作整合,将监测对象的口腔检查工作作为慢病监测现场工作的内容 之一进行安排。在 现场 工作 开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要将增加口腔检查的内容和需要准备的场所、物资和设备等提前通知参加慢病监测现场工作的人员和监测点的村委

12、会(居委会) ,取得当地的支持和 调查对象的配合,做好现场 检查 的场所、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与慢病监测现场调查整合后的 工作 流程如下 :第一步,预约家庭主要成员或入户调查,填写家庭问卷,抽取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并预约调查对象参加集中现场调查。第二步,集中现场调查,首先登记、核对调查对象是否为抽样对象,确认后填写知情同意书,然后采集空腹血样,口服 75克无水葡萄糖后, 开始进行身体测量、 口腔 健康 检查 ,再采集口服葡萄糖水后 2小时血样,回收调查问卷和体检表,并核对信息是否完整和准确。 现场调查工作流程图参见下图。 8 图 现场调查工作流程 口腔检查结果反馈 : 在现场 检查 结束后

13、 2周内,各监测点以调查村 /居委会为单位,将口腔检查结果反馈给调查对象。社会动员 、 现场准备 确定调查对象 预约 、 入户问卷调查 个人问卷调查 采空腹静脉 、 指端血 服葡萄糖水 身体测量(身高、体重、腰围 、血压等)和 口腔检查 采服糖后 2 小时静脉血 审核问卷 、 体检表 登记 、 签署知情同意书 分装 、 离心 静脉血 血糖检测 ( 当地实验室 ) 血脂 、 糖化血红蛋白 ( 国家项目检测中心 ) 监测点向调查对象反馈体检报告 (2 周、 3 个月 ) 糖化血红蛋白采集 系统 ( HCCS ) 指端血 国家数据库 (国家项目工作组 ) 监测点数据双录入 点数据库 省级审核 省数据

14、库 11 附件 3 口腔 健康监测口腔 检查方法及记录标准 一、 牙列 状况 1. 检查方法 检查在统一人工光源下,以视诊结合探诊的方式进行。检查器械包括平面口镜和 CPI 探针,必要时可以借助棉签擦去软垢。 2. 记录标准 ( 1) 无龋牙(记录“ 0”):牙齿健康,无因龋所做的充填物,也无龋坏迹象的完整牙齿记为无龋牙。龋洞形成前阶段及其类似的早期龋情况,都不作为龋坏记录。以下情况不诊断为龋齿: 1) 白垩色的斑点; 2) 牙冠上变色或粗糙的斑点,用 CPI 探针探测未感觉组织软化; 3) 釉质表面点隙裂沟染色,但无肉眼可见的釉质下潜行破坏, CPI探针也没有探到洞底或沟壁有软化; 4) 中

15、到重度氟牙症所造成釉质上硬的、色暗的凹状缺损; 5) 牙釉质表面的磨损; 6) 没有发生龋损的楔状缺损。 ( 2) 龋齿(记录“ 1”):牙齿的窝沟点隙或光滑面有明显的龋洞、或明显的釉质下破坏、 或明确的可探及软化洞底或洞壁的病损记为龋齿。要使用 CPI探针来证实咬合面、颊舌12 面视诊所判断的龋坏。牙齿上有暂时充填物按龋齿计,窝沟封闭同时伴有龋者也按龋计。 可疑龋 不能记为龋齿。 ( 3) 已充填有龋(记录“ 2”):牙齿上有一个或多个永久充填物且伴有一个或多个部位龋坏者记为已充填有龋。无须区分再发龋或继发龋(即不管龋损是否与充填体有关均使用同一代码)。 ( 4) 已充填无龋(记录“ 3”)

16、:牙齿上有一个或多个永久充填物且无任何部位龋坏,记为已充填无龋。因龋而做冠修复的牙齿也记这个记分。 ( 5) 因龋缺失(记录“ 4”):因龋而拔除的恒牙。 45 岁以上的受检者,不管任何原因只要牙齿不存在均记录为“ 4”,包括第三恒磨牙。 ( 6) 因其它原因缺失(记录“ 5”):因先天缺失,或因正畸、牙周病、外伤等丧失的牙齿。对于 45岁以下的受检者,如果牙齿不存在,需要询问原因,分别记录为“ 4”、“ 5”或“ 8”。 ( 7) 窝沟封闭(记录“ 6”):牙齿的窝沟已做窝沟封闭。如果已做窝沟封闭的牙齿有龋,记录为“ 1”。 ( 8) 桥基牙、特殊冠或贴面(记录“ 7”):牙齿成为固定桥的组成部分,即桥基牙。此记分也用于那些非龋原因而进行的冠修复、覆盖牙齿唇面的贴面,这些牙齿无龋或充填物存在。桥体用于修复已失 牙,应记为“ 4”或“ 5”。 ( 9) 未萌牙(记录“ 8”):仅用于恒牙未萌且没有乳牙存在的缺牙区。这项记分不参与与龋病相关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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