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输煤系统火灾事故措施及重点要求(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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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防止输煤系统火灾事故措施及重点要求(试行)1 通则1.1为切实加强输煤系统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输煤系统火灾、坍塌等事故,制定本措施及重点要求。1.2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检修、运行规程和反事故措施,对包括输煤系统在内的设备系统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改造,并根据本措施,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有关专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1.3各单位应针对输煤栈桥火灾,制定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初起火灾的消灭、控制措施,以及火灾波及范围控制措施要求,并加强培训和演练工作。1.4本措施及重点要求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燃煤发电企业,煤炭、物流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2 重点措施和要求2.1 输煤栈桥2.1.1机组台数达到四台及以上时,上煤系统不宜共用单个栈桥。当共用单栈桥时,双路皮带之间及配重装置之间应设置可靠的防火隔离。2.1.2封闭式输煤栈桥、输煤皮带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输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2.1.3卸煤装置、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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