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1988年3月24日,化工部前 言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41648号关于简化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通知要求,由化学工业部第一设计院对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进行修订而成,自1988年7月1日起在化工系统中施行。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同时停止使用。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的原则进行编制的。二、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大、中型化工工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小型项目或车间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本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无关的章节可以不写,部分章节可以合并等。援外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设计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初步设计的主要任务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全厂性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如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工厂组成、总图布置、水电汽的供应方式和用量、关键设备及仪表选型、全厂贮运方案、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