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非经营性活动,能即时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处500元以下罚款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经责令其停止开展活动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