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新华路西段道路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速推进时尚之城的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建设品位,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早日建成川东渝北区域次级中心城市, 依法实施 新华路西段道路 建设项目 规划用地 范 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及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结合大竹县城市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 公开的原则; (二)依法征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等值补偿,补助
2、和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新华路西段道路建设项目 规划 用地范围内 及相邻部分 国有土地 上 个人房屋 60户、单位房屋 41户 ,建筑面积约 8073 。 具体征收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或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为准。 三、征收主体 征 收 人:大竹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大竹县房屋征收局 被征收人: 新华路西段道路建设项目 规划 用地范围内 及相邻部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建筑及构 筑物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一)已经登记房屋用途、面积的认定 2 / 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
3、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 被征收房屋结构没有发生变化,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有异议的,以征收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的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二)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 未经登记建筑 , 由大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 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地点、期限等 (一)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但 附属物(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
4、不纳入被征收房屋内评估,按本 方案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2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住宅、商业用房的 被征收人 应 在确定的安置区域内选择与被征收房屋 用途相同、 面积相等或相近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双方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的被征收人,可在确定的安置区 域内选择与被征收房屋 面积相等或相近的用于产权调换 补偿的住宅、商业用房, 双方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过渡方式和期限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周转用房过渡 。实行 现 房产权调换 的, 过渡期限 为 3 个月 ; 实行 期 房产权调换 的,
5、过渡期限 为 24 个月 。 过渡期限 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计算。 (三)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 户型 及交付时间 3 / 1、 现房 住宅安置地点:护城河教师新村二期 1、 2 幢 剩余房源 现房 住宅安置户型: 67.25( 19 套)、 74.28( 3套)、77.68 ( 8 套)、 84.16 ( 19 套)、 119.71 ( 46 套)。 现房 商业用房安置地点:护城河教师新村 二 期 1、 2幢底层 剩余房源 。 2、 期房 住宅安置地点: 相邻 DZP238 号 地块内。 期房 住宅安置户型: 70 、 80 、 90 、 100 。 期房 商业用房安置地点
6、: 相邻 DZP238 号 地块内。 3、交付时间:过渡期限内。 (四)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标 准 住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低于 50 平方米,内墙为搓沙找平 , 地面为水泥沙浆找平 ,免费安装入户钢质门、塑钢窗,且按国家现行建筑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商业用房:内墙为搓沙找平, 地面为水泥沙浆找平 ,免费安装卷帘门,且按国家现行建筑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六、 征收补偿 (一)住宅、商业用房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附 属物(设 施)及室内装修装饰补偿 ( 1) 附属物(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的 水、电、气、有线电话、光纤等设施
7、,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据实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也可由征收部门据实返还, 有数量差异的,由 征收当事人 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 2) 室内装饰 装修补偿。 由征收当事人参照 大竹县房屋征拆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表(附后)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 4 / 个人住宅、商业用房搬迁费标准均为 1500元 /户 .次(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进、搬出各计一次;选择货币补偿的,只计一次。 单位住宅、商业用房的搬迁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选择房
8、屋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按原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过 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 7元 月发放 ;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 10.5 元月( 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 14 元月(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 21元月(三倍)发放。 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 2元 / .月 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 4 元月(二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被征收人不接收用于产权调 换房屋的
9、,自通知接房期满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不再提供周转用房。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1) 补偿标准。过渡期限内,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商业用房评估总价的 6%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年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商业用房评估总价的 9%( 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商业用房评估总价的 12%(二倍)发放。被征收人不接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通知接房期满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不再给予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或 补助费。 ( 2)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
10、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5 / 月止;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商业用房评估总价的 3%,一次性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 房屋价值补偿 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附属物(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 1)附属物(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 水、电、气、有线电话、光纤等设施,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据实补偿。被征收人 有异议 的 ,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 (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由征收当事人参照 大竹县房屋征拆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表(附后)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1、3.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补偿 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0元 /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1) 补偿标准。过渡期限内,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 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 评估总价的 6%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年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 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 评估总价的 9%( 1.5 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 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 评估总价的 12%(二倍)发放。被征收人不接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通知接房期满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不再给予 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2、。 ( 2)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 生产、仓储、办公等用房 评估总价的 3%,一次性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 补助和奖励标准(见 附件) 6 / 八、 共有房 屋 的征收 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房屋产权调换后,用于产 权调换房屋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九 、订立补偿协议 (一)签约搬迁期限。 被征收房屋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期满后 30 内为签约期限 。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签约期限顺延至复核评估或鉴定程序终结后 30日内。 补偿协议签订次日起
13、 30 日内为 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具体搬迁期限内或 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县人民政府作出 征收决定后,在签约期限内, 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 (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一律不享受各种补助和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 、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的权利 ( 1)对大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
14、,在法定的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2)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 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3)有选择补偿和过渡方式的权利。 2被征收人的义务 7 / ( 1)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人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 2)提供被征收房屋产权依据;配合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面积测绘、价值评估及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签订补偿协议、搬迁房屋等。 ( 3)签订补偿协议后,有维持原房结构完整、设施齐全的义务;主动做好被征收房屋的水
15、、电、气、有线电话、光纤的报停、结清费用等工作。 (二)征收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1征收部门的权利 ( 1)对签订补偿协议的 被征收人,不按协议约定搬迁的,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 2)对被征收人采取回避态度,不配合征收工作或者经过多次做工作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有依法申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权利。 ( 3)作出补偿决定后, 被征收人逾期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终结,仍未明确选择补偿和过渡方式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提供 临时安置过渡用房 。 2征收部门的义务 ( 1)依法按照程序实施房屋征收。 ( 2)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征收补偿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 3)积极主动做好被征收人的服务工作。 十
16、一 、其他 (一)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 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征收部门 统一办理注销登记。 (二)被征收人接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半年内应当提供相关手续,并协助征收部门办理 不动产登记 ;征收部门应在提交手续期满后 18 个月内, 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若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提供相关证件或不主动配合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证。 8 / (三) “两证 ”齐全的,办证所需税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份税费由征收部门承担;超出面积部份税费,由双方依法按规定各自承担。 “两证 ”不齐的, 所需补缴的 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费用结算。 除临 时安
17、置费外,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相互结算后, 征收部门应付被征收人的费用,在搬迁交房后 30 日内支付;被征收 人应付征收部门的费用,应在接收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前付清。 (五)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 )本方案 由 大竹县房屋征收局 负责 解释。 9 / 附件 新华路西段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住宅、商业用房的补助和奖励 (一) 补助 1.户均补助(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 户,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 住宅及商业用房分别按 15000 元 /户发放;同一产权证内既有住宅又有非
18、住宅的,按 25000 元 /户发放。 2.住宅价值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面积的 10%给予补助。 3.特殊困难家庭补助 ( 1)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50 ,他处无住房并持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 50 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 50 以内的价值差价。 ( 2)重大疾病补助 对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所属户籍内的直系血亲有以下特殊 困难情况,在签约搬迁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每户 2 万元的标准给予特殊补助(同一户人有下列情况,又有多处住房的只能享受一次)。 a.符合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9、门诊大病管理试行办法(达市劳社发 2009164 号)所规定的纳入门诊大病管理范围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肾功能衰竭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等九种重大疾病患者。 b.持有重度残疾证(仅指智力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10 / 被征收人 在申报特殊困难家庭补助时,应按照达市劳社发2009164 号文件的规定, 提供门诊大病所需诊断依据 或残疾人(仅指智力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依据,经征收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补助。 4.对于非临街住宅作营业用房使用且证照齐
20、全的,在征 收补偿时,另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 30%给予补助。 5.以下补助仅适用于房屋产权调换 ( 1)住宅公摊面积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面积的10%给予补助。 ( 2)物管补助。住宅按被征收房屋面积 1 元 / m2月计算,一次 性补助 5 年;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 2 元 / m2月计算,一次性补助 5 年。 6.以下补助仅适用于货币补偿 ( 1)安家补助。计算标准为住宅一次性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 2) 商业用房价值补助。按被征收商业用房评估价值的 5%给予补助。 ( 3) 购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40%给予补助。 (二)奖励 1.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面积的 10%给予奖励。 2.提前搬迁奖。在搬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住宅按 3 元 / 天的标准、商业用房按 5 元 / 天的 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3.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住宅或非住宅(不包括商业用房)的,在征收范围确定前,证照齐全且正在营业的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 (临街外墙至第一道隔墙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该间面积的 90%按商业用房补偿, 10%按证载用途补偿。超过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按房屋权属证书的 记载用途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