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诊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宠物诊疗行为,保障宠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宠物诊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诊疗活动的宠物诊疗机构,应纳入宠物医院分级管理,并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获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诊疗机构应到中国兽医协会进行登记。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宠物诊疗机构,是指以伴侣动物为主要诊疗对象的动物诊疗机构。第五条 农业部委托中国兽医协会负责全国宠物诊疗机构的分级管理工作。中国兽医协会成立宠物诊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宠物诊疗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和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标准的修订工作。第六条 中国兽医协会对参与分级的宠物诊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建设水平、诊疗水平和管理水平等将宠物诊疗机构划分为甲级一等宠物医院、甲级二等宠物医院、乙级一等宠物医院、乙级二等宠物医院和宠物诊所五个等级。第二章 等级评审第七条 宠物诊疗机构根据宠物诊疗机构分级评审标准自查后向中国兽医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