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自泸赤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11编制日期:2009-10-10四川龙光泸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自泸赤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自贡泸州赤水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泸赤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四川龙光泸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贵公司”或“业主”)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计变更先批准后实施。任何设计变更(含业主提出的变更)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权限、规定的时间之内完成变更资料的报、审、批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简化报批程序、不得擅自越权办理。本办法中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泸赤高速公路自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