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19 成都市加强环境监管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类别 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1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拟定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草案 。 市环保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委 2016 年 2 拟定成都市生态保护地方法规草案 。 市环保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2016 年 3 制定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成都市饮食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市环保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 局、市城管委 2016 年 4 制订成都 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督查区(市)县 政府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 市环保局 其他负有
2、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2015 年 5 指导督促下级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各区(市)县 政府 市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长期 6 确定重点监管对象。 各区(市)县 政府 长期 7 加强监督,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 市环保局 长期 20 8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承担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现场检查 。 各区(市)县环保局 长期 9 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各区(市)县 政府 长期 10 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执法的 “土政策 ”。 各区(市)县 政府 2015 年 11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建
3、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 各区(市)县 政府 2015 年 12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各 自的职能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定期检查调度,重要情况及时报 市政府。 市环 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2015 年 13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 责任。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长期 14 移送和立案
4、工作要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市检察院 市法院,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长期 15 发生环境污染 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受案调查或立案侦查。 市公安局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环保局 长期 21 16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司法部门在案件调查及审理过程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长期 17 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历查处。 市环保局
5、 市公安局 长期 18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侦办,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 市公安局 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环保局 长期 19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予以追责。 市环保局 长期 20 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 “黑名单 ”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长期 21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加大对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因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力度。
6、市法院 市环保局 长期 22 全面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三同时 ”制度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交委 2016 年 23 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市国土局 2016 年 22 24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 市环保局 长期 25 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各区(市)县 政府 长期 26 落实非诉执行案件的
7、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断气等强制措施。 市法院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 长期 27 规范环境监管执法 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依法需 要保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责环境监督职责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 市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长期 28 强化环境监察职能,建立环境
8、保护部门对下级 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综合督查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环境问 题。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力度,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 政府。 市环保局 长期 29 将稽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给上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区(市)县 政府 长期 23 30 规范环境监管执法 对未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各级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出台 “尽职免责 ”
9、规定,对已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的,不予追责。 市监察局 长期 31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干涉环境监管执法登记 制度。 市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长期 32 建立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按照 “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 ”的原则,科学合理制订 “尽职免责 ”和奖励规定,对已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的,不予追责;对在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各区(市)县 政府 市人社局 长期 33 明确各方职责任务 建立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 各区(市)县 政府
10、长 期 34 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要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市审计局 市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长期 35 督促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学习,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环保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 市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长期 24 36 明确各方职责任务 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 行情况。 市环保局 长期 37 建立财政、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落实好国家税
11、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长期 38 探索第三方监督模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环保自律。 市民政局 市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长期 39 充分发挥 “12369”环保 举报热线作用,建立网络和微信举报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解决 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长期 40 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机制,重大敏感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各区(市)县 政府 长期 41 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管执法的宣传力度。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
12、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市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长期 42 加强环境执法保障 加强市、区(市)县 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适应环境监管执法的任务和网格化监管的需要,工业园区及环境监管执法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鼓励条件较好的村、社区建立农村环保监督员或环境执法协 管员队伍, 协助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市委编办、市人社局 2020 年 43 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 市环保局 长期 25 44 加强环境执法保障 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着
13、装,便于识别;在环境执法、夜间巡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等岗位建立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约束制度。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2015 年 45 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合理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各级环境监察执法用车 。 市环保局 市机关事务局 、 市财政局 2016 年 46 强化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2016 年 47 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长期 48 成立督查组,每半年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市政府督查室 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