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调查处理规定条文释义 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 2013年 12月 24日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第 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自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 规定 分总则、事故报告、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事故报告规定了事故上报时限、上报内容及程序;第三章规定了应急处置的程序;第四章事故调查分调查准备、调查取证两节,规定了事故调查 权限、 事故调查组组成和职责、调查取证程序、事故调查报告内容;第
2、五章事故处理规定了批复时间和程序、归档材料包括的内容;第六章责任追究规定了事故追究形式;第七章规定了有效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细化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 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的顺利开展,做到客观、公正、高效。 2007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一部专门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规,对事故等级的划分、事故报告的时限和内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职责、
4、纪律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2011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对较大事故的报告、事故调查的权限和职责、事故查处督办、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自条例和办法实施以来,按照事故调查权限,我市各级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当中,基本做到了依法依规 开展工作,使得近年来所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基本得到了有效查处。然而,也偶尔发生应急处置职责不清、事故发生单位、发生地政府或部门迟报和事故调查组成员不清楚职责和程序等问题,甚至出现个别事故调查组成员不服从调查组统一领导,不听从调查组组长的分工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片面强调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擅自独立行事,给调查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的现
5、象。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践,制定了本规定,其中对应急处置职责、事故发生单位、发生地政府或部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和调查程序、归档要求等问题都进一步予以了 规范。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法律武器,本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国家、省级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基础上,进行整合和细化,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本
6、规定的依据 本规定突出 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三个环节,因此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制定 依据。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 首先,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的报
7、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 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 )、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包括 企业法人、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 其次,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虽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也不适用本规定。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5499-1995), “轻伤”
8、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 日的失能伤害。“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6721-198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 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
9、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救援、事故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合计。 再次,本条还明确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如交通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等技术性、专业性或保密性都比较强,其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和事故 调查处理有专门规定,不宜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按照事
10、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
11、,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可以看出,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越多、直接经济损失越大,事故的等级也就越高。 此外,这里所说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比如,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实际上是指 10 人至 29 人;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实际上是指 3 人至 9 人。 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 ,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 ,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 ,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
12、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 ,在查明事故原因 ,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 ,分清事故责任 ,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及事故应急处置 和调查处理原则和任务的规定。 (一)对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是规定对事故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这一要求是根据实践中事故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有
13、关人员、地方政府、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事故,或者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甚至采取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甚至转移尸体等恶劣手段。有的是不负责任,造成迟报、漏报。有的则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追究,故意谎报或瞒报。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什么人,这种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针对实践中事故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定从正反两方面,对事故报告提出了上述总体要求。 (二) 事故的应急处置 应当坚持的原则 事故的应急处置 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靠某一个部门是很难完成的,必须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应急救援,
14、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损失。 1、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 应急处置最重要原则是保证人的 安全 。以人为本,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确保人的生命 安全 和健康。安全第一,就是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先确认人的安全,才能开展施救。生命至上,就是在 应急处置 过程中,最优先的目标和最重要的举措都要首先保证人身 安全 。 由于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范围广、危害大,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及时指导和组织人员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迅速安全撤离出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2、 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强调属地为主,是因为事故发生地政府的迅速
15、反应和正确、有效应对是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发展的关键。因此,必须明确发生地政 府应负首先应对、防止扩散事故的第一责任,出现事故或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重大险情,在及时、如实上报的同时,应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和调集资源进行救助和处置。条块结合,在于本级政府出现无法应对的情况,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报后迅速反应、及时处理,形成综合协调人力、物力、技术、信息等保障力量为一体的应急救援体系。由于事故的性质、涉及的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随时出现变化,参与救援的主体多样,既有政府及部门,也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要实现“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必须做到统一领导下的精心组织 和科学施救
16、。 3、 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 ,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救援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盲目施救,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和伤亡扩大事件。因此,实施救援必须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要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有正确的原则作指导。 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有几个方面的含 义。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二是
17、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责任;三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 2、科学严谨的原则。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客观规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特别是事故原因的调查,往往需要 作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术手段。尊重科学,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
18、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3、注重实效的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 考察黄岛经济开发区黄潍输油管线事故抢险工作时指出, 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找事故发生原因,落实整改防范措施,严格事故查处,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有利于 各地区和各 行业领域深刻吸取安全事故带来的教训,强化安全责任,改进安全监管。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 根据本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查明事故原因 ,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 ,分清事故责任 ,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1
19、、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通过查明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发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漏洞,从事故中总结血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今后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 ,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最根本目的。事故原因有可能是自然原因,即所谓“天灾”,也有可能是人为原因,即所谓“人祸”,更多情况下则是责任原因和人为原因共同造成的,无论什么原因,都要予以查明,不能久查不清或者含含糊糊,似事而非。 2、认定事故性质。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查明事故性质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
20、和前提。 3、 分清事故责任。 如果事故纯属自然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则不需要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是人为事故和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哪些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并确定其责任程序。事故责任有直接责 任,也有间接责任;有主要责任,也有次要责任。此外,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来说,还有一个领导责任的问题。 4、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建议,使有关责任者受到合理的处理,包括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对于增强
21、有关人员的责任心,预防事故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规定较好地体现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 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条 市、县 (区 )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协调配合 ,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的规定。 (一) 市、县 (区 )人民政府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的职责 1、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事故或险情发 生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撤离,确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并认真核实人数,切实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将事故影响降至最小。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发挥专家组及救援队指挥员的作用,制定科学安全的救援方案,进行正确决策,及时调集救援资源和装备,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抢险救援,争分夺秒抢救遇险被困和受伤人员。 2、事故调查处理职责。按照本条规定, 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主要职责有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