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程及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小型锅炉房是指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其锅炉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00M或总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并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所定义锅炉的锅炉房)。新建小型锅炉房或扩建、改建小型锅炉房时,应遵守本规定。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其它锅炉房,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小型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报经市或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第四条 申请小型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核准时,应向当地的市或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浙江省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申请书(附件一)和相关申请资料,包括锅炉总图(或总体尺寸简图),锅炉房工艺平面布置图,各向立面图,锅炉房与相邻建筑物布置图。第五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小型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核准申请后,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