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违纪情节、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行政处分之一:(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院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活动及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