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跨期摊配费用的财税处理2012-07-19 13:21:14 作者:庆山 来源:中华财会网 我要评论 字号T | T 比之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而且对于仍保留的长期待摊费用设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比如对于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新准则就规定其必须同时符合两项条件: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这样一来,在权责发生制下不能计入当期损益或不应全额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没有适合的会计科目挂账处理,于是,跨期摊配账户就应运而生。跨期摊配账户的设置和运用,是为了使费用的确认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分清计入成本计算对象的时期界限,正确计算成本和利润,以便有根据地评价各该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责任。那么,对于跨期摊配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对此,笔者将做详细介绍。本文讨论的跨期摊配费用,除了原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外,还包括新旧制度都设置有专门科目、具有跨期摊配性质的项目,如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交税费等项目。本文中的“